• 沒有找到結果。

人身保險及肢體保險的觀點

在文檔中 人身複保險的法律經濟分析 (頁 117-120)

第五章、 法律的經濟分析

5.4. 金手指事件的全面性分析

5.4.2. 人身保險及肢體保險的觀點

人身無價而肢體有價,也許可以區隔思考(不一定人身無價必然導致肢體無 價),但現實社會上制式的人壽保險契約,是將喪失生命與喪失某部份肢體做了保 險理賠上的連結,以失去生命的理賠為基數,而認為喪失某部份肢體為殘障,並 以殘障等級為理賠比例,使得自殘者主觀上手腳有價的觀點,卻以生命的有價、

無價來衡量。作個假設的觀察,如果生命保險和肢體保險是脫鉤的(目前是有特 定的肢體保險,但屬於極少數人,如名模投保美麗的長腿不受傷害),則人身無價 就可能併存著肢體有價,可是這樣的交易成本還是不低。因為保險公司已經無法 以喪失生命的比例來處理肢體殘廢,就需要另外去評價殘廢理賠,不只蒐集資訊 的成本增加,契約條款需要各別認定不同的殘廢類型,締約成本也將增加,也導 致契約解釋的空間變大,理賠的爭議增加也是可預期的,所以目前所採行之「生 命保險和肢體保險連結」的保險契約,其交易成本相對的比較低。因此自殘者對 肢體有價觀的偏好,似乎與大法官人身無價觀的解釋無法一致,但這個現象是有 原因的。既然由保險契約的交易成本來觀察,生命險與肢體險的結合是有效率的,

那麼要處理「人身無價、無價或肢體有價、無價」就要合併觀察,也就是說,一 個生命險的保險契約會併同肢體險的保險契約,而以生命險理賠的比例規制肢體 險的理賠,而將肢體視為生命或健康的一部份。此時理賠的關鍵,還是要回到風 險如何評估及保費如何計算。

一般人會以為保險公司要透過風險評估精算可能的成本,加上一個合理的利 潤,然後列出售價(就是保費),如果有一天發現風險增加(成本增加)就增加保 費。但如果這樣成本決定價格的方式,保險商品也能如期銷售,保險公司就無須 對保險商品精算,反正估計成本後加計利潤即可;但真實的社會是價格決定了成 本,商品有需求才是重心,當有人要就會有人製造出來,當需求的人越多,就會

110 

出現願意支付較高代價的人,廠商就會投入更多的心思去製造更好的商品來滿足 消費者,也就是需求導致市場價格,是市場價格引導廠商投入的多寡。所以是社 會大眾願意支付如何程度的保費,決定了保險公司規劃出如何內容的保險商品。

從消費實質均衡的觀點,消費者不重視成本的高低,而是重視產品的價值,也可 以說重視主觀偏好的滿足程度。但在自由競爭市場和契約自由的貫徹下,這個問 題又回到相對化,許多保險公司所規劃的保險商品,讓保戶擁有同樣的滿足程度,

則支出較少的代價將會是有利的選擇。

所以觀察的重心是誰在需求保險,而不是保險公司要推出如何的產品。因為 需求各別肢體保險的人太少,所以社會上需求生命保險和肢體保險連結之保險契 約比較多,保險公司就會推出這樣連結保險契約。但是這份保險的需求是以正常 的保險心態來推估,當企圖以金手指事件領取高額理賠的心態,就是一種扭曲的 需求,只是這個少數扭曲的需求潛藏在多數正常需求裡。因此我們要透過適當的 機制將它發現,交給市場機制來處理,每個市場的參與者都要花很多心思來處理,

其間交易成本相對增加,這不是個有效率的方式。交給政府機制來處理,交易成 本相對比較低,而且比較容易找出一個共通標準,標準的妥當性就是一種政策。

這時我們要思考的就是要透過如何的規則,讓相關的資訊能夠更透明化,建制如 何的誘因讓制度本身產生自警系統,主動而有效率的發現這份少數、潛藏而扭曲 的需求。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事先是很難評估的,透過討價還價的議價是比較好的方 式,議價的成本是談判能力及訊息掌控,然而這份訊息掌控只要是類型的比序,

而無需精確的計算。但簽訂人身保險契約之時,保險利益卻要即時敲定,訂約時 形式上有個保險金額,因此人身是有價的,但實質上該價值是沒有上限的(因為 可以再投保一個人身有價的保險契約,或再議定一個更高人身有價的保險契約)。

就同一家保險公司而言,某人一次投保一千萬也許不高,很容易核保,若短期間 再投保一次同額保險,保險公司的審查密度就會增加,因為潛藏的道德風險會增

111 

112 

在文檔中 人身複保險的法律經濟分析 (頁 11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