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的經濟分析
5.4. 金手指事件的全面性分析
5.4.2. 人身保險及肢體保險的觀點
人身無價而肢體有價,也許可以區隔思考(不一定人身無價必然導致肢體無 價),但現實社會上制式的人壽保險契約,是將喪失生命與喪失某部份肢體做了保 險理賠上的連結,以失去生命的理賠為基數,而認為喪失某部份肢體為殘障,並 以殘障等級為理賠比例,使得自殘者主觀上手腳有價的觀點,卻以生命的有價、
無價來衡量。作個假設的觀察,如果生命保險和肢體保險是脫鉤的(目前是有特 定的肢體保險,但屬於極少數人,如名模投保美麗的長腿不受傷害),則人身無價 就可能併存著肢體有價,可是這樣的交易成本還是不低。因為保險公司已經無法 以喪失生命的比例來處理肢體殘廢,就需要另外去評價殘廢理賠,不只蒐集資訊 的成本增加,契約條款需要各別認定不同的殘廢類型,締約成本也將增加,也導 致契約解釋的空間變大,理賠的爭議增加也是可預期的,所以目前所採行之「生 命保險和肢體保險連結」的保險契約,其交易成本相對的比較低。因此自殘者對 肢體有價觀的偏好,似乎與大法官人身無價觀的解釋無法一致,但這個現象是有 原因的。既然由保險契約的交易成本來觀察,生命險與肢體險的結合是有效率的,
那麼要處理「人身無價、無價或肢體有價、無價」就要合併觀察,也就是說,一 個生命險的保險契約會併同肢體險的保險契約,而以生命險理賠的比例規制肢體 險的理賠,而將肢體視為生命或健康的一部份。此時理賠的關鍵,還是要回到風 險如何評估及保費如何計算。
一般人會以為保險公司要透過風險評估精算可能的成本,加上一個合理的利 潤,然後列出售價(就是保費),如果有一天發現風險增加(成本增加)就增加保 費。但如果這樣成本決定價格的方式,保險商品也能如期銷售,保險公司就無須 對保險商品精算,反正估計成本後加計利潤即可;但真實的社會是價格決定了成 本,商品有需求才是重心,當有人要就會有人製造出來,當需求的人越多,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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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願意支付較高代價的人,廠商就會投入更多的心思去製造更好的商品來滿足 消費者,也就是需求導致市場價格,是市場價格引導廠商投入的多寡。所以是社 會大眾願意支付如何程度的保費,決定了保險公司規劃出如何內容的保險商品。
從消費實質均衡的觀點,消費者不重視成本的高低,而是重視產品的價值,也可 以說重視主觀偏好的滿足程度。但在自由競爭市場和契約自由的貫徹下,這個問 題又回到相對化,許多保險公司所規劃的保險商品,讓保戶擁有同樣的滿足程度,
則支出較少的代價將會是有利的選擇。
所以觀察的重心是誰在需求保險,而不是保險公司要推出如何的產品。因為 需求各別肢體保險的人太少,所以社會上需求生命保險和肢體保險連結之保險契 約比較多,保險公司就會推出這樣連結保險契約。但是這份保險的需求是以正常 的保險心態來推估,當企圖以金手指事件領取高額理賠的心態,就是一種扭曲的 需求,只是這個少數扭曲的需求潛藏在多數正常需求裡。因此我們要透過適當的 機制將它發現,交給市場機制來處理,每個市場的參與者都要花很多心思來處理,
其間交易成本相對增加,這不是個有效率的方式。交給政府機制來處理,交易成 本相對比較低,而且比較容易找出一個共通標準,標準的妥當性就是一種政策。
這時我們要思考的就是要透過如何的規則,讓相關的資訊能夠更透明化,建制如 何的誘因讓制度本身產生自警系統,主動而有效率的發現這份少數、潛藏而扭曲 的需求。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事先是很難評估的,透過討價還價的議價是比較好的方 式,議價的成本是談判能力及訊息掌控,然而這份訊息掌控只要是類型的比序,
而無需精確的計算。但簽訂人身保險契約之時,保險利益卻要即時敲定,訂約時 形式上有個保險金額,因此人身是有價的,但實質上該價值是沒有上限的(因為 可以再投保一個人身有價的保險契約,或再議定一個更高人身有價的保險契約)。
就同一家保險公司而言,某人一次投保一千萬也許不高,很容易核保,若短期間 再投保一次同額保險,保險公司的審查密度就會增加,因為潛藏的道德風險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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