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的經濟分析
6.2. 法律經濟學的觀察
現實的社會現象是自殘事件和保險理賠之間有著有趣的連結,這類金手指事 件密集而重複的高額保險與人為操作可能性的意外是共通的特徵;對這個自殘者 而言生命是珍貴的,因為他不想死而想享受不法利益,但手腳卻是有價的,因為 他企圖自斷牟利。透過保險契約,尤其是人身複保險契約,這種行為人主觀偏好 的呈現,在目前法學思維裡是被忽視的。
從2.5.4.各國法制之理解中,看得出來立法例的傾向是損害保險始有適用複保 險之必要,而不是決定於它的體系(或者是否屬於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的分類)。
但無可避免的這樣的法學思維讓損害彌補的觀點形成一個切入,這個角度容易看 到超額賠償或不當獲利的連結,法學的思考點就會走向財產有價而人身無價價值 觀的選擇,釋字576 號解釋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肯定說著墨於保險法第 35 條、第37 條的貫徹,可以讓保險契約之風險得以合理評估;而否定說傾向保險法 第 36 條、第 38 條之規定,與人身保險之本質有違,而無可適用之空間。這原本 就是兩種不同的切入點,有著兩種不同的規範價值,當大法官解釋選擇了後者,
勢必無法周延考量前者的顧慮。
但法律經濟學的切入點不是這樣,它會斟酌各種背景或條件,看這些社會現 象是如何的條件所支撐,不是以損害保險的觀點來看複保險,而是由保戶主觀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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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爭執保險事故而無法爭執保險契約之效力,這絕對會形成保險公司的逆選擇,
對整體社會的資源分配絕對是不利益的。
誘因制度的規劃與設計,原本就是規則建制(或訂立特定法律)之重要參考,
是交易成本選擇了市場機制或政府機制,而當交由政府機制處理時,也是交易成 本決定政府制定如何的法律。就複保險的通知而言,是交易資訊的交換,越透徹 越明白交易成本越低,也許保險法第38 條關於分擔之規定,確實不適用於人身複 保險之理賠分擔,是可以透過司法解釋或實務判決來釐清,但釋字 576 號解釋在 釐清的同時,卻免除了人身複保險的通知義務,讓企圖不法的自殘者更容易隱藏 犯意,這樣的解釋即屬不妥,甚至是一種逆向的誘因。
另一個選項,假設我們有個適當的通知機制,並設計通知義務之履行作為爭 執人身複保險契約效力之前提要件,至少讓理賠訴訟程序中有機會審查人身複保 險契約的效力,而自民事訴訟程序中阻攔自殘詐領理賠者的不法意圖。這是因為 法學思維讓我們熟悉涉及理賠的民、刑事訴訟程序,而使經常假定某些條件不變 的經濟分析更傾向精準。
6.3. 結語
就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法學方法論上理解這是體系上的隱藏漏洞,
即人身保險關於複保險之適用,應該設限而漏未設限,而應該設如何之限制,僅 第 38 條分擔規定設限就夠了,還是要連同第 36 條的通知規定一併設限。針對這 個隱藏漏洞的填補,就是目的性限縮,但限縮到如何的程度,是只要第38 條就夠 了(但針對第 36 條作適當處理),還是整個複保險相關規定均限縮,就是理解漏 洞有多大,而進行如何填補的問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76 號解釋選擇了全部限 縮,故人身保險無複保險相關規定的適用。
經由法律的經濟方析,從效率的觀點,就人身保險而言,機率風險的評估是 保戶個人的健康情形,道德風險的衡量是保戶個人主觀的心態,前者可以經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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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檢查了解,但後者卻需要探查保戶社經地位或所處環境的綜合評估,在制度設 計上讓保戶樂意提供相關訊息,是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而使保險契約更有效率 的;相對於經濟學的效率,法學重視保險契約正義的刻度,同樣的表現在風險評 估空間的維護及貫徹。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76 號解釋,卻壓縮了人身保險複保險 風險評估的可能性,而降低了契約正義的刻度,也是不符合效率的選擇。就此,
法律的經濟分析藉著經濟學理性、自利、均衡、效率的運用,來理解這號解釋,
足以認知此解釋未臻妥適。
因為法學以處理核心爭議為中心,以解決現實問題為重心,而經濟學以廣泛 性的分析為方法,以說明各種可能性來理解問題為重點,這是二者思考點的不同。
因此經濟分析只是呈現利弊得失的可能性,而不是法學所追求的做決定,正因為 如此經濟分析可以讓法學理論的觸角更寬廣,提供更多元的思索空間。有兩個方 式可以作為法學下決定前的檢視,一是「假設性思維69」、一是「向前看思維70」, 前者是其他可能性的研判,不是正面的解讀司法意見(判決或解釋),而是迂迴考 量不採原擬的司法意見有無其他的斟酌,這樣的研判會讓司法意見的審查更周延,
本文在論述上考量各種保險詐欺的類型或各種不同解釋的可能,嘗試說明法律問 題的背景事務及解決方法,讓問題的觀察更清晰。而後者可以預見特定的司法意 見對社會的影響,尤其是有無產生逆向誘因的可能,本文也透過不同時間點來觀 察這號解釋下的窘境,這樣的預見空間或可能性,設若換一個不同的選項,也許 會讓司法意見更能發揮它正向的作用。
釋字 576 號解釋確實未臻周延,在法學方法論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同樣的 經濟分析也可以觀察到這樣的問題,並提出可能解決方式的利弊分析。法學方法 論是深入的思維,在設題的過程中比較謹慎而精確,由諸多的原則原理或法律概
69 假設性思維也可以建立在對照後的比較分析,可以是優缺點或利弊得失的比較,也可以是各 種可能性的成本效益分析。
70 因為社會是多回合的賽局,過去的經驗可以提供為現在決定的參考,同樣的現在的決定也有 參考未來預判的空間。向前看的思維雖然是一種對將來的預判,但思維上是符合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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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交錯而成,比較容易有視角窄化的現象。而經濟分析是以行為理論為出發點,
權衡可能方案的利弊得失,在思維上經常假設某些條件不變觀察均衡的變動,嚴 謹程度也許不若法學,但考量廣度卻可以寬化法學方法論的視角。因此,法律的 經濟分析不是取代法學方法論,而是讓法學理論更加寬廣,所以我們可以才這麼 說,法律的經濟方析為法學的研究開拓了新的思維空間。同樣的以法學的嚴謹分 析作為基礎71,可以調整經濟分析中一些假設性的空間,讓均衡與效率的觀察更精 確,也足以細緻化經濟觀點的利弊得失。所以我們說經濟學及法學跨領域的學習 是互補的。
71 法學的分析中是兩個方向的交錯,其一是大量司法案件的解讀,並歸納司法實務意見,提供 學術上研究;其二是法學理論或法學方法論之探究,提供為實務裁判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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