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經濟學如何觀察法律問題?
4.1. 經濟學的觀點
既然是為了經濟學如何處理具體法律問題(金手指事件所衍生人身複保險的 法律問題)的鋪陳,就經濟學的思維,我們擬由經濟思維的核心著手,進而觀察 經濟學是如何介入法學,如何看待法條,如何看待保險,作為背景的敘述。
4.1.1. 經濟學的思維
有很多的方式或視角來說明經濟學的思維,也許數學模型或圖表公式就是一 種,但這種方式需要一些數理基礎,而解說這些數理又需要額外的說明,面對和 法律學者(大部分的法律專業者對模型及公式比較陌生)的聯結與互動,利用數 理方程式似乎不是一個好的作法。經濟讓人們產生省事而有效率的印象,經濟思 維也應該是一種化繁為簡的思考方式;因此由成本及效率來看經濟學,不失為一 種好的視角,並且利用語文論述的方式來說明。
經濟學是研究人類在資源稀少或不足問題下作出選擇的科學。在經濟學上資 源稀少屬於相對性的概念,當價格等於零,人對某物品或服務的需求量大於它的 供應量,該物品或服務就存在著不足的問題。當不足問題出現時,人就要在選擇 之間作出取捨,被放棄了而又價值最高的選擇就是該捨取的機會成本。因為一切 涉及稀少或不足問題的人類行為都在經濟學的研究範圍內,而這也隱含著行為均 附帶有機會成本的考量,所以經濟學研究都離不開成本的概念。而效率是經濟學 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這樣的理解:如果調整某一種狀態,不會傷到任何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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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以使一個人或一個以上的人獲利,這就是更有效率(即巴瑞圖指標 Pareto criteria),對個別而言,效率的涵義就是透過選擇取得對自己有利的情況,如消費 者追求效用最大,而廠商追求利潤最大;對群體而言,也可以由效率的角度評估 或分析利弊得失。
即使成本或效率是一種方析工具,但透過經濟學來觀察社會現象或分析特定 的議題,本質上就是一種經濟學的思維,從這個觀點出發,可以歸納為四個核心:
1.人是理性自利的;2.存在不一定合理,但是存在一定有原因;3.好的價值要出現,
是有條件的;4.一件事物的意義,是由其他事務襯扥而出43。而且這四個核心思維 都隱含著某個程度成本及效率的思維。
進一步而言,經濟學家歸納人的兩項特質是理性及自利;人能思索而且會思 索,有分辨和思維的能力,而且會運用這個能力,但不表示經過思索後採取的行 動一定會有好結果;而自利是人會想辦法追求自己的福祉,但不表示一定會侵犯 到他人福祉;且福祉包括物質、心理、精神上的福祉,不是僅以金錢來衡量福祉。
因此人是理性而自利,不難理解。然而面對福祉,每個人所要求福祉的類型不同 數量不一,所以對應出的個體行為就非常多樣化,就這些多樣化的個體行為加總 後,就不一定會有符合大家期待的結果或社會現象,但是這些社會現象之出現,
還是會有特定的原因。所以特定社會現象的存在不一定合理,但存在一定有原因。
就特定社會現象的出現,往往和某特定社會價值的形成,彼此間會有互相影響的 關係,但不表示這個特定的社會價值一定是好的;社會價值是多面向、多環節的 交錯與襯托,如果個體不適當的自控,而環境中又缺乏彼此制衡的機制,好的價 值不一定會出現,而不好的價值也不一定會被淘汰。就此好的價值要出現是有條 件的,是各種主客觀條件所綜合形成的。觀察特定的社會現象,是要在那個社會 裡架構視角,因為由生活經驗中理解某些理所當然的事,都是建立於該生活條件 中;當環境的條件改變,原先所認定的原則或所理解的事物也會隨之變化,因此
43參考熊秉元著「我是體育老師」,聯經出版社,2002,p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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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的意義,是相對於環境裡的各種主客觀因素而不是絕對的。足見經濟學分析 問題時,經常假設某些條件不變下會如何如,條件不同論述的結果也會不同,故 一件事物的意義,是由其他事務襯扥而出。
4.1.2. 經濟學如何介入分析法律
承上可見,經濟學的視角是廣泛性的分析利弊得失,解釋特定現象存在的原 因,預測特定狀況可能的發展;相對於法學是處理爭執及建立制度,出發點即有 相當的差異。舉例而言,在偏遠的離島,財稅機關壓低營業稅的稅率,讓它相較 於國內其他地區為低,會是一件特定的爭議;法學觀點的重心,是有無違反平等 原則的查核,若要有差異,是否存在著特定的情狀而允許這些差異發生,審查的 內容是認同這些差異的存在是否更有利於整個社會,這就是平等原則的適用。經 濟學的觀點更為廣泛,有無違反平等原則是該被考量,但不是核心;經濟學會更 關心,壓低營業稅率與維持原狀二者間有如何的不同,低的營業稅將會活絡交易,
也許個別交易少收一些營業稅,但交易頻繁之下,營業稅之總額也許會增加;交 易活絡之下,會帶動當地商業活動,將影響到就業市場以及就業人口的薪資所得,
同步也會影響到營利事業的營業所得,則年度結算綜合所得稅時稅收的增加是可 以預期的。
經濟學更廣泛性的分析,很多是透過數據收集進而統計分析,以供現狀的解 釋或未來的預測,進而提出許多利弊得失之分析,但原則上不決定哪一項一定是 對的或一定是錯的。而法學也不是不重視福祉的提升,法律設計的規範目的要符 合公平正義,也要為最大多數人追求最大幸福,同時也重視均富的分配正義。只 是法學以處理核心爭議為中心,以解決現實問題為重心,而經濟學以廣泛性的分 析為方法,以說明各種可能性來理解問題為重點,這是二者思考點的不同。通常 界定一門學科有兩種方式,以研究主題或以分析方法來界定,經濟學就研究主題 而言涉獵的範圍相當的廣泛,絕非一篇論文所得評述,所以本文就經濟學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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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向分析方法的探討(以法律的經濟分析為主軸),而且經濟學與法學都是社會科 學的一環,分析方法容有互相參考及學習的空間,由經濟學的觀點分析法律,給 法學一些新的分析思維,是本文的目的之一。
而經濟學容易介入法學的研究是有原因的44。經濟學中最基本的是處理兩個個 體間雙方、一對一的關係;如生產者和消費者、供給和需求等;而在處理這些問 題中,經濟學者可以設身處地將自己設想成當事人,分別體會雙方所面臨的問題,
再以旁觀者的身分來分析如何處理彼此衝突對立的權益。對應於法學之中,就是 討論原告和被告之間的訴訟,原告和被告也同樣為一對一的對應,而且彼此利益 直接衝突,同時也需要經過設身處地想像對方所面臨的情境,才能做完整的攻擊 防禦進而作出判斷或取捨。
又經濟學在處理經濟問題時,主要是和人們狹義、明確的利益有關,而且這 些利益往往可以量化,因此經濟學長於分析狹義明確的利益;而這些狹義明確的 利益,常常是具體到可以被法制規範所描述,當經濟學進入法學領域時,其實就 像在研究過去所熟悉的問題。至於為何經濟學無法在政治以及社會學上發揮?主 要是因一些中層問題的存在;所謂的中層問題是在個體經濟學和總體之間,譬如 產業、消費心理、市場結構等,這些中層問題,是由消費者和廠商等個體行為加 總而來,但卻不是一加一等於二這麼簡單。在政治學(如選舉、政黨)及社會學
(如社區、宗教)裡所關心的重點,其實就是這類中層問題。然而就此類問題,
經濟學就沒有比較特殊的分析方法,所得發揮的貢獻也有先天的侷限性。因此經 濟學對社會學、政治學的影響受到限制,相對的法律經濟分析卻可以有相當的發 展空間,甚至成為法學理論研究的一部份,和這兩各學科的研究主題有關。因為 雙方、一對一的利益衝突,同時是這兩個學科關心的焦點。
44 參考熊秉元著「漫步法律」,時報出版社,2003,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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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經濟學如何看法條
在經濟學家的眼裡,人類面對事情所做出的各種反應與決定,都是希望發揮 某種作用,而成為達到某種目標的工具,就以手足之情和對老者的尊重為例,經 濟學認為手足之情不是憑空而來,而是事出有因,是一種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 能性的內涵。而且為了維護和強化這種功能,人們還會發展出相關的配套措施,
以心理或道德的責任感、羞恥心等觀念,來支撐手足之情。這也許和一般人觀念 裡的倫常關係有相當之差異,但我們很輕易的與家人鬧情緒,卻謹慎的和同事相 處,正表示親人間會更體諒與包容,而同事鬧翻了就沒交情了,兩種關係都可以 視為一種工具,其功能性的內涵是不一樣的。然而在這日新月異的社會,各種工 具的效力也會有所調整,像是對年長者的禮遇不如從前,因為趨福避禍的能力,
不再和年齡以及經驗有直接的關係。
至於規則,既是限制也是資產。與工具不同,若在光譜上標示,規則具有明 確固定的位置,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人們藉由形成規則而發揮工具的功能,相
至於規則,既是限制也是資產。與工具不同,若在光譜上標示,規則具有明 確固定的位置,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人們藉由形成規則而發揮工具的功能,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