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問題
3. 美國加州
2.6. 我國實務觀點之變更
司法實務之見解,原則上受當時規範體系之影響,當然也受當時社會觀點之 影響。若法規範之體系發生變動,實務見解會隨之調整;而社會觀點的傾向,不 只會影響修法,也會影響法院判決之觀點,而左右司法實務之見解。
從經濟學的觀點看司法實務之見解,重點不在法院對法律爭議所持的觀點,
而在觀察是在如何的背景下襯托出這樣的事件,而探尋這樣事件是否合理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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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合理,則進一步觀察是如何的條件形成這樣正向的價值觀;若有未盡合理之 處,則嘗試了解是否存在著特別的原因。
2.6.1.(最初制定時,法規體系採否定說,但無特殊之實務見解)
18 年制定保險法時16,參考德國保險契約法舊法,概分總則、損害保險、人身 保險三章,而複保險是規定於損害保險之中,並非規定於總則內,因此從立法體 系而言,複保險僅適用於損害保險,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當時正逢北伐完成全 國統一,民法及商事四法均制定於18 年,社會經濟制度尚未秩序化,並無特殊之 司法意見呈現。
2.6.2.(抗戰到大陸撤退,法規體系改採肯定說,亦無相關之實務見解)
26 年保險法修正,複保險之規定,改列於總則中(與現行法相當),由立法體 系上解釋,複保險不只適用於損害保險,也適用於人身保險。修法當時國家正逢 抗日初期,政治經濟均無法安定,也無相關之案例供參。足見立法體系之相關修 正,沒有經濟社會為後盾,規範體系之調整與人民生活還是無法連結17。
2.6.3.(50 年至 70 年,實務採肯定說)
52 年,政府遷台經營十多年,經濟秩序較為穩定,保險法大幅修正,尤其是 增加保險業管理的專章18。但就複保險之規定,仍列於總則中(與26 年修法相當);
16 清末對外開放通商,即有洋商保險公司來華設立,而後招商局於清朝光緒 11 年創立仁和與濟 和兩家國營保險公司,經辦火險興水險業務,是我國保險之先例。民國以來,民營的人壽保險 公司以元年七月之華安合群保險公司(於上海)為最早,繼而九年東方人壽保險公司、華僑保 險公司陸續成立。北伐成功政府奠都南京,始開始建置保險相關法規。
17 保險法立法後,促成保險業之發展,但保臉公司集中於沿海大都市,未能普及內地,而且以 外 商保險公司為主。至 26 年對日抗戰後,金融重心隨之西遷重慶,但保險業在後方卻仍少見, 滯 留上海稅界地者多。及至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外商保險業自動撤退,國人經營之人壽保險業者,
始有起色。抗戰時期,為因應戰時需要配合金融管理,行政院於 32 年 10 月 25 日訂頒「戰時 保險業管理辦法」實施管理。至抗戰勝利,34 年 9 月 28 日財政部頒行「收復區商業保險公司 復員辦法」後,到 35 年底壽險業計有 10 家,一直維持到 38 年撤退來臺。
18 台灣地區,34 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台灣保險會社監理委員會,接管日本在台 14 家人壽 保險公司及 12 家產物保險公司。36 年由省屬行庫投資之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及台灣產物保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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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法體系上解釋,複保險不只適用於損害保險,也適用於人身保險;而司法實 務上,也謹守體系解釋為判準(如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575 號判決),多年來 一直維持這樣的見解。
2.6.4.(70 年間,開始有不同意見,實務仍採肯定說)
至70 年左右,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進入開發中國家之列;人民對基本權更為 重視,對於保險之需求也相形增加,保險公司也日漸重視保險契約之風險評估。
財產之重複保險,有複保險之規定可以控管是否屬於超額保險;但一次高額的人 身保險(一次投保1000 萬元)和同額而分成多次投保的人身保險(四次分向四家 保險公司各投保 250 萬元,合計 1000 萬元),卻因為複保險之規定,而發生不同 的法律效果(前者無關複保險;後者若適用複保險之規定未經通知者,後面三次 750 萬元之保險契約將無效)。
因為經濟成長,人民對自我人身價值的需求也隨之提升,就有再次或加額投 保人身保險的需求者而言,這些因素都將形成經濟利益與法律規範之衝突。故「人 身保險是否適用於複保險」之議題,社會上開始呈現不同意見。72 年 5 月 14 日司 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就針對這個議題,研討結論多數採否定說,然而研究 會之意見僅供裁判之參考,並非定論。就此爭執,當時司法實務之運作,仍以最 高法院76 年台上字第 1166 號判例(採肯定說)為依歸。
2.6.5.(80 年間,二說並陳;至 93 年釋字第 576 號解釋,才改採否定說)
再至 80 年,學界就此議題意見紛歧19,肯定說有鄭玉波、應式文,但多數學 者採否定說,如尹章華、林文泉、林輝榮、吳榮清、袁宗蔚、陳雲中、施文森、
司開業,39 年太平產物保險公司在台灣復業。其他台灣著名的保險公司如國泰、新光、國華 等,均在 51、52 年間修法前後陸續成立。
19 轉引自謝坤民著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及人身生命價值之研究一文,載於高雄應用科技大 學學報第 3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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