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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及方法 1. 研究範圍

析法(相對於全面均衡分析及邊際分析之分析方法)及基準點分析法(經濟學的 基準點:消費者理論、效率。法律的基準點:正義、權利、法原則),同時論述相 互之比較分析,以及針對具體個案(文山溫泉落石案)提出法律經濟分析的實際 操作方式,落實理論之應用。

1.3. 研究範圍及方法 1.3.1. 研究範圍

保險最重要的功能是分散風險,而人身保險以分散風險為出發點,將衍生許 多不同的意義;若將人身保險分為死亡險(包括殘廢理賠)、生存險(即年金險)、 健康險(只有醫療,沒有死亡及殘廢理賠)、傷害險(除死亡及殘廢理賠外,還附 加醫療給付)來觀察;死亡險類似於一種責任的轉嫁,而殘廢相當於工作能力的 喪失,這類保險有安家的性質;而生存險就傾向養老的性質,實質內容有儲蓄的 意義;健康險事實上是醫療保險,是損失彌補型的保險;而傷害險本質上是死亡 險附加健康險,本身無儲蓄性,但有高度的危險分擔性質。而且約定對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金給付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所以人身保險又可以成為理財之工具;

更重要的是因為分散風險而形成的一種鼓勵,讓人們比較願意冒險犯難敢於拼搏,

在某個程度上也許是一種道德危險,但另一個角度卻是潛能的發揮。

因此正向的人身保險會是一種激勵,但道德危險的失控卻也是一種危機。死 亡及殘廢理賠,本質上有安家的性質,這是對未來經濟上損害的彌補是一種預估,

死亡險是以被險人死亡為前提的保險理賠,除非詐死,被保險人已無任何置喙之 餘地,而殘廢理賠是建立於喪失能力,幾乎是經濟上死亡的觀點,但畢竟不是真 實死亡,被保險人仍對整個保險理賠有參與或控制的可能,因此殘廢理賠的操縱 可能性增加,道德風險提高,故社會上不停的有金手指事件的報導。

由真實的世界來看,保險詐欺狀況有四種類型:一是殺人詐財事件,二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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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死亡來製造受益人的財富,三是詐死,四是自殘。第一種是殺人罪行,也 是最嚴重的保險犯罪,一般都發生在有親屬關係而對他人有保險利益者,此部分 應該以殺人罪來偵辦。第三種情況是單純的詐欺,只是詐騙的對象是保險公司而 已,均與是否透過複保險並無絕對的關係。剩下的兩種類型比較適合討論「人身 無價」的觀點:1.以自己死亡所獲得的理賠,來照顧或改善特定人的經濟環境,就 這樣企圖的人而言,人身是有價的(只是每個人所企圖獲得的價額不同)。但是這 種情況是被保險人會死,死後對一切保險理賠都無由介入,也無法促其實現,這 種情形下假如有一個值得信任的共犯就會比較容易實現;人身保險若無複保險之 適用,會比較容易隱藏這樣的犯意。2.自己不死,但透過肢體的傷害而達到保險理 賠的目的(自殘手腳就是最容易的犯罪工具)。因為自己不死,還可以努力於理賠 的過程,而且自己可以獲得或享有財產上的利益(這裡人的生命是珍貴的,但手 腳卻有可能是有價的);在操作上人身保險無複保險之適用,不法人士更可以利用 多次保險之加總來提高保險金額,而隱藏保險詐欺之犯意。被查獲的比例越低,

實現的可能性就越高,相對的道德風險就越高,而人身保險無複保險之適用,取 消要保人的通報義務,使保險人風險評估降低,也是關鍵所在。

傳統法學解決法律問題的方式為法學方法論,而就人身保險應否是否適用複 保險的議題,從文獻回顧中,發現目前沒有任何的文獻完整的敘述我國的法制史 或外國的立法例,也沒有由法學方法論的觀點來評述釋字第 576 號解釋;究竟是 如何的社會孕育出這樣人身無價的價值觀,而法學方法論又是如何來解決這樣的 問題,是本文要研究的範圍。

而經濟學又是如何分析法律呢?經濟學的思維,由理性、自利、均衡、效率 為思考點,其實都隱含著成本概念,法律經濟分析就是利用這些參考點,作為法 學的分析工具;但也沒有任何文獻完整的說明經濟學如何觀察法律,如何看待保 險,如何分析法律,如何藉由經濟分析來評述大法官會議第 576 號解釋之妥適,

甚至是對該解釋人身價值觀的評述,這也是本文要研究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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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傳統法學針對不同的法領域(如公法、私法等)有著不同的原理原則,就 跨越不同訴訟領域的實務問題如何因應,也缺乏綜合性的思維;而關於處理問題 的方法,相關文獻裡也無跨越不同學科的思考模式,也未曾建立溝通平台一併分 析正義與效率,這些都是可以研究的範疇。正義與效率是可以一起架構而維護,

並一起提昇;但若兩難時,是否在正義貫徹的過程中,效率可以嘗試犧牲,或在 效率提升的階段裡,正義也可以考量讓步。還是在斟酌正義時多一點均衡,而在 追求效率時多一絲尊嚴,這也是本文很想了解的。

1.3.2. 研究方法

本文嘗試說明,法律的經濟分析能否評述法律規範是否妥適或司法意見是否 允當。大致上,經濟由消費者和生產者、供給和需求來觀察,是一種一對一利益 衝突的互動對應,效率是主要的考量,目的在於提升資源運用的效率。而法學是 原告和被告、兩造之間的關係,也是一種一對一利益衝突的互動對應,但正義是 最高價值,希望提升正義的刻度。假如我們可以同時滿足「提升資源運用的效率」

也「提升正義的刻度」,那麼就意味著經濟及法學都將認為這是一件可行的或可被 認同的。就人身保險應否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是可以由提升「資源 應用的效率」及「正義的刻度」來觀察。

換句話說,經濟上考量,人的行為是有目的的,有其規律性是可以分析的,

而法學上思維,法原則必須能和經驗及事實呼應才能發揮作用,這實際上也是人 的行為是可以分析、可以預見,而擁有期待可能性,只是我們的指標是要同時滿 足效率和正義的要求,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的評斷,才能說這是符合法律的經濟分 析。

本文就法學部分,試著由簡介法學思想,說明法官的思考模式,論述法律的 解釋與法律漏洞的填補,來說明人身有價或無價之爭議,就現行法而言其規範價 值之確認,就保險契約中人身價值又該如何評估等,來釐清司法實務(包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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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及大法官會議)如何處理這樣的議題,與法學方法論如何評述(隱藏性法律 漏洞的填補)這樣的議題;進而透過實證來說明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足以周延 的解決現實問題。

另一個角度談經濟學如何處理法律問題,由經濟學的實質內容說起,談經濟 學如何介入分析法律,以及經濟學如何看法條、如何看保險,並藉由分析方法的 論述及整哩,來闡釋法律的經濟分析的內涵;透過分析方法(部分均衡分析法及 基準點分析法)的操作,來說明人身複保險議題的利弊得失。並就此一議題,論 述法學方法論與法律的經濟分析的差異點,並考量不同學科的思維有無互相參酌 或互補的空間,進而探求正義與效率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