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的經濟分析
5.2. 經濟分析的初試
就法學方法論而言,就是透過法律適用解決爭端。相對於法學的視角,經濟 學是更廣泛性的分析,透過數據收集進而統計分析,以供現狀的解釋或未來的預 測,進而提出許多利弊得失之分析。所以法學以處理核心爭議為中心,以解決現 實問題為重心,而經濟學以廣泛性的分析為方法,以說明各種可能性來理解問題 為重點,這是二者立足點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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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簡單的出發
就以「若 A 則 B」的推論為例,說明法學的分析方法與經濟學的分析方法,
本質上有如何的差異。就法學上的「若 A 則 B」比較傾向邏輯的論述,如果以一 個完全法條的概念來理解,可以這樣觀察,A 是構成要件,而 B 是法律效果,而 且將構成要件之內容轉換成構成要件要素(或法律概念),從概念上比對A 的充分 滿足程度,當構成要件充足時,就可以推論產生 B 的法律效果。但是一個社會現 狀,會呈現諸多的面向,A 的整個構成要件是否足以涵攝這個特定事實,就是認 事用法的過程,可能很單純也可能很複雜,涉及規範的認知及法律的解釋,甚至 是法律漏洞的填補。可是法學思維的核心,還是鎖定在:一個有法律效果的規範,
它的構成要件是否足以涵攝這個特定社會事實,若足以涵攝,則發生法律效果,
這就是法學上「若A 則 B」的推論。
經濟分析是立於經濟學的角度,而分析社會現象的分析方法。經濟分析就「若 A 則 B」而言,由三個觀念57來理解:一「若 A 則 B」,是一種規律性的掌握。就 法律的存在而言,法律是用來處理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問題,而經濟學認為人的行 為具有相當的規律性,這份規律性就像「若 A 則 B」般的簡易明確而被掌握。而 由這樣的觀點來看,任何推論都不是隨機產生的,是有一定的軌跡可循,我們可 以將規律性約略分為三個層次:個人(Individual level,如罰緩增加就少超速)、總 體(macro level ,如貨幣發行量過大,則容易發生通貨膨漲)、中層(middle level,
是前二者之間,規律性比較模糊,不容易掌控),由個人層次的觀點,人類行為的 規律性是可以被掌控的。二是「若 A 則 B」是一種條件式的命題,意指在滿足某 種前提時才會成立。經濟學的探知是,在哪些條件的支持下,規律性才會成立,
以及這些支持條件發生變化時,規律性會如何改變,例如從「若A 則 B」變成「若 A 則 C」,也就是經濟活動是在某種制度環境下進行,經濟活動所呈現的規律性,
一定是在該特定前提下才成立。三是「若 A 則 B」是抽象的符號,實質內涵則由
57參考熊秉元著「漫步法律」,時報出版社,2003,p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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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活動裡歸納而得,例如若價格上升則需求下降,也是一種生活經驗。
進一步論述,經濟學在分析人的行為時,不是只把焦點放在這個個體上,而 是一直保持著一種對體系或環境整體觀察的觀點,這包含著空間及時間的兩個面 向;空間上就像外部性的觀察,每個人的行為會影響他人也會受他人影響,而時 間上現在的行為受過去經驗的影響,同樣的對將來情狀的研判也正影響現在的行 為。足見經濟分析的的本質,就是綜合性的思索,而且相較於法學而言,思索的 範圍比較寬廣。
因二者分析本質上的差異,面對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適用的問題,法學方法 論上是考量法律漏洞如何的填補,就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適用之爭議,所理解的 隱藏漏洞,即為人身保險關於複保險之適用,應該設限而漏未設限,而應該設如 何之限制,僅保險法第38 條分擔規定設限就足夠,還是整個複保險之相關規定一 併設限,會先行理解漏洞有多大,而進行相關的目的性限縮。但法律經濟分析的 觀點不同,會考量保險制度的成因及其運行,以及理解風險的評估在保險經濟裡 的關鍵性,會綜合審酌不同類型的保險,就評估機率風險及衡量道德風險的可能 性;針對人身保險是否有複保險之適用,將由保險是最大是善意契約著手,就人 身保險機率風險評估,是關於對保戶身體狀況相關資訊的掌握度,而就相關道德 風險的衡量,是對保戶社經地位與主觀意識為綜合的觀察,並分析如何解決風險 評估中資訊的不對稱性,將些都是經濟分析的範疇。
5.2.2. 部分均衡分析
部分均衡分析58,是經濟學者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部分」是指局部或一部 分,也就是和全面、全局或整體相對,目的是略去其他次要因素,主要是為了簡 化分析而突顯主題;「均衡」是指一種很穩定,而且重覆出現的狀態,社會現象只 有在穩定和重複出現之下,才能設法歸納出規律和定理,而分析方法是試著找出
58參考熊秉元著「法律經濟學開講」,時報出版社,2007,p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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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原則,並進一步掌握支持均衡的條件,做為理解社會現象的方法;另一方面,
當支持均衡的條件產生變化,也希望能推測均衡會朝那個方向變化。這個分析方 式,關鍵點在於將其他影響因素「假設不變」,為了捕捉特定因素對結果的影響,
將其他影響因素均假設不變為前提,不是昧於事實,而是純屬分析上的策略;且 經由穩定且重複出現的狀態,進而歸納出規律及定理,在假設其他條件不變下,
針對某一個變數對事件的影響來作推測,裨益掌握支持均衡的條件。而其分析對 象是群體中的代表性人物,如經濟學的代表性消費者或法學所稱的一般人;而其 特性是對社會現象的分析,是一種中性不含價值判斷,可捕捉相當而具體的社會 現象。
相對於部分均衡分析,還有全面均衡分析和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部分均衡 分析」是探討體系的局部,而「全面均衡分析」是探討整個體系的均衡。就整個 經濟體系而言,各個部門環環相扣,要掌握整各體系的脈動,要涵蓋全局,而體 系有大有小,對各種不同體系都可以採用全面均衡分析,面對總體經濟學的範疇,
大部分採取全面均衡分析,而就個體經濟學則以部分均衡分析居多。至於,邊際 是指微量的變化,一方面會有邊際效用遞減的效用,另一方面在持續的變化或較 大的變動會引發其他條件的改變,邊際分析是觀察變動情狀的分析方式。但就契 約利益相對的特徵而言,邊際分析不足以呈現利益的合致,因而就保險契約採取 部分均衡分析,相對於其他兩種分析方法,比較具優勢是可以理解的。
就寇斯定理而言,兩人的行為互為因果,如果沒有交易成本(溝通、協商等 成本),那麼無論權利如何界定,最後的結果都是一樣,而且都是有效率的。寇理 定理的運用最具體的是以標售的方式拍賣無線電波(或污染權的拍賣),即透過價 格機制,讓當事人自己協商議價,透過價格機制就可能有效的界定權利。界定權 利有許多不同的方式,隱含著不同的誘因,進一步引發出不同的行為反應,因而 產生不同的結果。判斷結果的好壞高下,不是根據自然法或法原則,而是根據社 會產值;換句話說,權利的界定可以由相關當事人自己去協商,透過價格機能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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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值的東西會落到付出最高價格的人手中,而衍生最大的使用效益。寇斯定理 就是一種部分均衡分析,重點觀察在「行為互為因果」及「由產值界定權利」上;
對照於蒲士納的「財富極大」觀點,也是一種部分均衡分析,在特定條件之下,
可以把焦點放在財富上,不同的法律好比不同的規則,選擇較好的規則將使社會 的資源的應用更有效率,而社會的財富也愈來愈多。而這樣觀點的分析方式導出
「由產值界定權利」,相對於法學具有思考的引導性。
保險是一種自助互助、風險分擔的經濟體,這個經濟體以營利事業為中心,
由營利為目的之契約模式來承擔危險;所以參與保戶之風險與保險公司之利潤,
要經由評估而達到均衡,才足以使這個保險經濟體繼續運作。從部分均衡分析的 視角,保戶及保險公司要透過保險契約達到一種重複出現的穩定性均衡,也就是 保戶樂意投保而保險公司也樂意受理的穩定狀態,換句話說保戶就保險理賠是滿 意的,而保險公司對保費的收取也是滿意的,由貝克所稱加入時間因素的消費行 為來觀察,這個滿意是會隨著時間進展而動態調整的,這也符合人的規律性。就 常人而言,若是一個重視意外事件的風險趨避者,在經濟狀況調整下,就會規劃 人身保險(尤其是意外險),而且會盡量避開有風險的活動;而保險公司也會陸續 提供不同風險評估的保險商品,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所以這樣的均衡是雙方所 樂見的,如果可以透過協商而成立,雙方都會願意,這樣的交易成本是降低的,
意指資源的利用是有效率的。
由部分均衡分析而言,保費和理賠間的均衡條件之一是危險發生的比例,也 就是機率風險的評估及道德風險的衡量。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機率風險評估,就 是對保戶身體狀況相關資訊掌握度,而對道德風險的衡量,就是保戶社經地位與 主觀意識的綜合觀察,而解決風險評估中資訊的不對稱性,是能否形成部分均衡 的核心。由保險爭議案例的分析顯示,關於與個人社經狀況顯不相當的人身保險 複保險事件,藉著各種意外的可能性,將引發道德危險的疑慮,而大法官釋字第
由部分均衡分析而言,保費和理賠間的均衡條件之一是危險發生的比例,也 就是機率風險的評估及道德風險的衡量。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機率風險評估,就 是對保戶身體狀況相關資訊掌握度,而對道德風險的衡量,就是保戶社經地位與 主觀意識的綜合觀察,而解決風險評估中資訊的不對稱性,是能否形成部分均衡 的核心。由保險爭議案例的分析顯示,關於與個人社經狀況顯不相當的人身保險 複保險事件,藉著各種意外的可能性,將引發道德危險的疑慮,而大法官釋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