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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應具備「公正無私」之條件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102-107)

第五章 仲裁人公平正義之行使條件

5.2 仲裁人應具備「公正無私」之條件

然應立於公正超然的「準法官」地位,並非視為擔任某一當事人之代理人,在審 理案件時應兼顧各方當事人之權益,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一方當事人之左右,

也不受任一方當事人的私下會面,及收受不正當之任何賄絡情事。曾有少部份之 仲裁人有觀念上的偏差,在進行仲裁程序時,輒以當事人之「代理人」自居,處 處偏袒選任其之當事人,甚至有維護一方當事人,與他方拍桌怒罵的情形;或有 仲裁人見仲裁結果可能不利其選任人,故意於作成仲裁判斷六個月屆滿前辭職,

致使仲裁判斷不能於限期內作出,而另行提起訴訟程序,種種以上之負面情形,

容易影響仲裁制度所實行的美意與應該有的正常發展。

5.2.1 公平正義的概念

一、正義即是公平

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在 1971 年出版了《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第一德行,正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第 一德行一般。換句話說,一個社會制度無論多麼具有效率,只要公認它「違 反正義」,就必須加以修正或廢除。假設在一個良序社會,人們認定一個相同 的正義原則,也共同接受這個正義原則的規範,而社會的基本制度也是以這 個原則作為指導,由於既存的社會很少是良序社會,所以人們之間對於何謂 正義常有爭論,也就是說每個都瞭解社會需要一套正義原則,作為分配權利 和義務的適當標準,但對於哪一個原則才是適當的正義原則,則有不同的看 法。羅爾斯認為每一個人都有正義感,但這個正義感呈現在制度層面該如何 設計的問題上,卻因人而異。羅爾斯提出兩個名詞加以區分:

(一) 正義概念:每一個人心中的正義感

(二) 正義觀念:正義概念的具體呈現

儘管對於正義的概念是什麼,會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才會產生不同的正義觀 念,但是正義概念卻存在一些不容爭議的核心內容。由於社會主要制度所形 成的社會體系,定義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影響個人的生命前景至鉅,因 為人一生下來就在不同的地位上,而這個基本結構所決定的政治體系和經 濟、社會環境,則是決定人不同的生命期待。社會正義原則就是要運用到社 會基本結構,以及避免不平等的產生。其強調,適合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

則,不一定適合作私人機構或其他社會團體,也和許多非正式的生活規約無 關。

二、純粹程序正義和契約論

正義的理論是自由主義,所以哲學、道德、宗教主張等價值觀多元的多 元性,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而正義理論的目的就是要確立一個適當的正義原 則,使每個人都能合理的接受,所以純粹程序正義,要了解這個概念,最好和 完全程序正義和不完全程序正義做比較。

(一)對於公平的分配,有一個獨立完全程序正義的標準,而且這標準的定義獨 立且先於程序。

(二)有可能發明一個運作程序,此一程序可以保證所要的結果。

表5.1 完全與不完全程序之優缺點

正義類型 優點 缺點

不完全程序正義 有獨立的標準。 缺 乏 可行 的運作 程

序 純粹程序正義 有一個運作程序,只要正當地依照這

個程序,不論結果如何,就是公平。 缺乏獨立的標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換句話說,純粹程序的正義就是以公平程序來定義結果的公平性,其重 要的特點是:必須在實際上被執行,正義原則內容就是這公平程序運作的結 果,所以羅爾斯認為「正義即公平」;而「正義即公平」並不指正義就是公平,

而是強調:正義原則的內容是由一公平的程序所決定,而所謂公平程序,則 是這程序並沒有對任何人特別有利或不利。可見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核心就在 於:「建構一個決定正義原則的公平程序」,為了上述,他用契約論的模式決 定其正義原則,其主要想法是:正義原則是社會成員共同選擇的結果,也就 是合理的正義原則是自由、理性,人為了提身自己的利益,在平等的最初立 場上所願接受的原則。所以,以契約方式決定正義原則的涵義為:

(一)指導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是由全體成員所決定的。

(二)一個持久有效的契約,須立約各方在平等的立場所同意者,契約論保證最 起碼的形式平等。

(三)正義原則是自由、理性人所選擇的結果。

(四)顯示正義原則的公開性。

所以羅爾斯認為正義公平以契約論模式是由兩個部份組成:

(一)對契約情境之最初立場解釋,及在此立場中所呈現選擇。

(二)一組被同意的原則。

5.2.2 公平正義的原初立場

一、公平正義之最初

為實現原初立場的公平性,羅爾斯認為立約者必須是在無知之幕後,進 行正義原則的選擇,其用意是要取消某些特殊偶然性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因 為這些偶然性可以使人藉以剝削社會和圖利自己。而無知之幕的目的就是使 所有立約者都具有相同的處境,使得正義原則是在公平的原初處境中協議或 談判的結果。由於立約者並不知彼此的差異,而且每一個人都具有相同的理 性和處境,所以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被相同的論政所說服,故原初立場的選擇 是任何一個人的選擇,因此原初立場對特殊消息的限制特別重要,因為沒有 這些限制,將無法建構任何明確的正義理論,可能使得立約者一致選擇一個 特殊的正義觀念,而原初立場的談判問題將極為複雜。如果無知之幕之後的 抉擇最能呈現正義感,則我們在決定一個制度或政策是否合乎正義時,應盡 可能處於接近跳脫局外的狀態。這是代表從事正義判斷時最理想的情況。假 如我們選擇正義原則時,並不是處於跳脫局外下進行,由於每個人都知道自 己的特殊條件,一定會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原則。

二、立約者特質

立約者的基本特性在於:(1)理性的 (2)互不關心 (3)公開知道彼 此都有正義感的能力。不同的是羅爾斯強調彼此之間互不關心,並不是說明 立約者是利己主義者,而是主張對別人的利益沒有興趣,且立約者彼此互信,

不論所同意的原則為何,大家都會知道且依這原則行動,也就是說,正義感 的能力,保證立約者的努力不是無效的,因他們所選擇的原則會被彼此尊敬 而且遵行。

5.2.3 公平正義的原則

公平正義,不管在語意或概念上,皆與辯護的概念緊密聯繫:對一個人信念和 行為持有及提出決定性的理由,因此,嘗試理解公平正義通常就是:嘗試發現正 當理由→公平正義的來源或基礎 →從而證明(或反駁)它的壓倒性重要性。

根據羅爾斯的推論,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會選擇兩個正義原則,作為社會基本結 構的指導原則,分別是:

一、每一個人所擁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權利相等。

二、社會和經濟上不平等的制度設計,必須同時滿足

(一)對每一個都有利

(二)地位和職位對所有人平等開放,機會均等。

這兩種原則將社會的基本結構分為兩個不同的部分,第一原則是公民的基本 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宗教和思想自由等等,對於這些 自由,每人都平等,所以此原則可以稱為平等自由權原則。第二原則適用於 所得和財富的分配,以及各種機構在設計不同權利和義務之分配的依據,根 據此原則,所得和財富的分配不一定要每個人都一樣,但是不論是何種不平 等分配,其結果必須對每個人都有利,同時各種主管階層和職務必須是每一 個人都有均等的機會去爭取。

(三)正義之第一原則,意義比較清楚,所表達的是:一個正義的社會,必須賦 予每一個公民相同的基本自由。事實上所凸顯的精神是:一個正義的制度,

必須把每一個人都當成是一個平等、尊嚴的存在者。

(四)正義第二原則意義較複雜。原初立場的立約者基於一般的常識,知道社會 和經濟制度不必要求齊頭式的平等,所以所得和財富的分配、社會地位和職 務的不平等是可以被允許的。所以在社會和經濟制度方面,由於社會分工的 需要,由不同的職務、地位、權威、待遇所形成的階層和所得的不平等,不 但是正常而且是自由社會不可避免的事。所以儘管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是 正常的,但是卻不是所有的不平等都是可欲的,因此正義第二原則就是針對 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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