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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探究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93-98)

第四章 法院與仲裁庭之比較

4.3 仲裁與民事訴訟程序上之差異

4.3.3 訴訟程序探究

表4.2 國內外契約仲裁機制比較表(續 3)[65]

項目 類型 契約範本之依據

終局拘束力。 AIA A201 施工契約第 15.4.2 條 仲裁判斷之

效力 拘束雙方。 香港政府契約

依第 1.4 條所規定之語言。 FIDIC 新紅皮書第 20.6(c)條 除雙方與仲裁人另有協議,所有書面、聲

明及程序應以英文進行。

香港政府契約 語言

未規定。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契約範本

2.內政部營建署採購契約範本 3.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4.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 5. AIA A201 施工契約

三、民事訴訟涉及兩個或以上的人(或機構)的法律權利和義務。若涉案各方未 能自行解決他們的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展開民事法律程序,以尋求獨立和公 正無私的法庭,就涉案人士的法律權利有否被侵犯而作出裁決;如有的話,

受害者亦可謀求適當的補償和補救方法。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不同,其中最 重要的分別,在於民事訴訟是通常由個人提起,藉以尋求金錢方面的補償、

追討財產或強制履行法律責任;而刑事訴訟則以政府的名義提出起訴,以遏 止罪案和懲罰罪犯。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

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53]。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 訟法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

(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 就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個人 、公司、甚至是 政府均可成為民事訴訟的其中一方。提出控告的一方被稱為「原告人」,而 被起訴的一方則被稱為「被告人」。 原告人須履行舉證責任,以可能性的權 衡為準則 ,去證明他們所聲稱的事情是正確的(即是要證明所聲稱的事情多 數是正確的)[54]。

四、民事訴訟程序分為開始、進行、終結三大階段。

訴訟的開始:必是因為當事人的起訴行為所致,若無起訴,則民事訴訟程序 將無法開始,所以必須是因為當事人的起訴行為所致。

訴訟的進行:關於訴訟程序是對何人進行(當事人),應該接受審判的範圍 為何(訴訟標的),皆應由當事人來加以劃定,法院應該受到 當事人意思的拘束,若法院就當事人所謂聲明的事項下判決,

將會造成「訴外裁判」的情況發生[55]。

訴訟的終結:就訴訟的終結來說,亦可由當事人來加以控制,當事人可以自 由的撤回該訴訟或是上訴,也能在訴訟中進行捨棄、認諾、訴 訟上和解等行為。

五、民事訴訟審理的進行,就程序主體而言,具有程序內在的意義,程序權之行 使,為當事人之自己責任,訴訟活動之結果,應由當事人承受,程序權之保 障,成為程序結果或判決正當化之根據。當爭執發生後,便可循訴訟程序加 以處理,主要可分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程序以及判決等四個部份,其相

關內容如圖4.2。

圖4.1 民事訴訟簡易分解圖

[資料來源:http://ivy1.epa.gov.tw/noise/DD/DD05/CivilActionFlow.pdf]

(一)起訴:

在起訴階段,原告首先須決定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 照訴訟標的金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

簡易程序(十萬至五十萬)、小額訴訟程序(低於十萬)三種,簡易程序 和小額程序相較通程程序而言,當事人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法院判決,

適合案情簡單、應該速結的事件,有關民事訴訟審判系統如表4.2 所示。此 外,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又稱為「訴之三要素」,以當事人來說,

如果有多數被告,除了牽涉到管轄法院的問題以外,還有共同訴訟的問題

(訴之主觀合併)的問題。如果一訴中有複數訴訟標的,則牽涉到訴之客 觀合併的問題。而訴之聲明則是當事人的聲明,內容在於向法院表明提起 本訴訟的目的是何原因。

表4.3 民事訴訟審判系統表 程序 法院

小額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

(一般民事事件) 第三審(法律審) 第三審(法律審) 最高法院

合議制(5 人) 合議制(5 人)

第二審(事實審) 高等法院

合議制(3 人)

第二審(法律審) 第二審(事實審) 第二審(法律審) 民事庭

合議制(3 人) 合議制(3 人) 獨任制 或合議制(3 人)

第一審(事實審) 第一審(事實審) 地方法院

簡易庭

獨任制 獨任制

[資料來源:http://ivy1.epa.gov.tw/noise/DD/DD05/CivilActionFlow.pdf]

(二)法院受理:

法院於接受訴狀後會開始一連串分案、分股、定案號的程序,決定了 承審法官後,開始會依序進行相關要件的審查,包括了訴訟要件,例如:

審判權、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之判斷。訴訟要件若有 所欠缺,則法院將會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若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 護必要,則法院將會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倘若訴訟要件具備,當事人適 格,且具備訴之利益,則進入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來判斷。

(三)審理程序:

審理程序主要包括:準備程序、言詞辨論以及調查證據等,如果在審 理期間,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則告訴也將撤回。

1.準備程序:

當事人有準備言詞辨論的必要,並以書狀記載,其所用的攻擊或防禦方 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且以繕本 或影本通知他造,而準備程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1)各當事人之聲明及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2)對於他造之聲明及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3)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4)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5)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2.言詞辨論:

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的陳述,以及當事人對於他 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此外攻擊與防禦的方法,應依訴訟進行 之程序,於言詞辨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民事訴訟原則上採用辨論主 義,關於主要事實(包含法律要件事實、直接事實),當事人於言詞辨論 時未主張者,則縱使法院由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獲得心證,亦不得採為判決 之基礎,他方面法院就其真實性亦無須加以認定。

辨論主義之根據,在於當事人就系爭事實當最清楚,令其負責陳述,

則當事人為得有利於己判決,將致力於事實關係之完全真實之陳述[72]。

3.調查證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據證之責任,但法律別 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而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 應為調查,但如果聲明的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此外法院得 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的調查,受託者有其調 查的義務,倘若涉外,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作必要的調查。

(四)判決:

1.判決是法院的意思表示,當法院就實體法律關係,也就是訴訟標的的法律 關係進行審酌後,會在下一個本案判決時,終結此一審級,稱為終局判決。

2.而在訴訟進行中,法院於各種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或中間之爭點認為可 達於判決之程度者,是為中間判決,惟中間判決,並未終結訴訟,故不 能提出上訴。中間判決者,就有關本案或程序上之某爭點,於為終局判 決前預以判決為之,以為終局判決之準備,因為中間判決並非對於當事 人所爭執之法律關係下判斷,故不發生終結訴訟之效果[56]。而中間判決 通常不會有判決書,也不可單獨針對中間判決獨立上訴,不過由於中間 判決具有拘束終局判決的效力,法院不得於終局判決作出與中間判決抵 觸之認定,在實務上是罕見的。

3.當事人於終局判決時會收到判決書,判決書的內容主要是由「主文」和「理

由」兩部份所構成,判決主文是法院就兩造當事人訴之聲明的回應,同 時也宣判了判決結果(勝訴或敗訴),而理由則是法院說明如何決定判 決主文的依據,若判決只有主文而未附理由,則可構成上訴第三審之事 由。

4.對於判決的救濟程序是為上訴,上訴期限為 20 天內(包含假日,如遇最 後一天為星期六、日,可順延一天),自合法送達後開始起算(若當事 人與法院所在地不同,應留意在途期間的扣除),如果當事人於送達前 即提出上訴(上訴期間起算前),上訴仍為有效,不過應注意的是,上 訴狀須提出於原法院,上訴期滿後,當事人仍未上訴,則不得上訴,判 決即告確定,有關訴訟程序自訴前準備、起訴到法院受理,至審理程序 到最後判決,詳圖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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