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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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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分析

2.2.1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類型

危險性甚高,是必須有完整之規劃,故不宜以B.O.O 方式執行[38]。

表2.1 涉及機關及廠商因素產生之爭議(續)[59]

項次 爭議事由 爭議說明

8 設計、監造服務費用 之計價爭議

設計者就數量估算錯誤或監造發生錯誤之服務費 扣款所生爭議。

9 變更設計之爭議 總價承包、總價結算、工作數量增減、是否變更設 計所生之爭議。

10 瑕疵擔保之爭議 招標或契約文件未明訂品質之檢驗標準所生之爭 議。

11 地質差異之爭議 現場地質狀況與工程圖說有差異時,所增加之工程 費由誰負擔,此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所產生 費用及損失之風險負擔之爭議,所生之爭議。

12 驗 收 瑕疵 改正 之 爭 議

部分項目驗收合格而部分驗收不合格,逾期罰款應 如何計算所生之爭議。

13 未 驗 收先 行使 用 之 爭議

先行交付使用之工程於驗收前即遭毀損,相關風險 應由誰負擔所生之爭議。

14 保固期間之爭議 招標文件或合約對於保固期間之起算方式未明定 所生爭議。

根據李得璋[24]之研究,產生履約爭議的類型可區分為下列,而爭議之詳細內 容,如表2.2 所示。

一、契約不公平

業主為確保自身權益,訂定以本身利益為主的條款。

二、條款不明確

工程契約內容涉及廣泛,除工程技術、知識外,尚包含法律規定與用語,

依一般語意或觀念處理,往往所擬定之契約文字的陳述會有不明確之處。或 有業主為規避風險,於易生爭議之處,不予詳細說明,當爭議發生後,再以

「契約若有遺漏不明,須依照甲方之指示施工」而達保護自身權益的目的。

三、契約約定不完整

工程技術水準的提升,材料性質之不同及工程狀況不一,使得契約難以 作全面性之考量;且目前公共工程的定型化契約,更易造成特有之工地狀況 無法完全羅致於契約條款內,而發生規定不完整的現象。

表2.2 工程契約爭議內容詳細表(一)

爭議事由 爭議說明

契約不公平

* 契約有任何疑義,以甲方解釋為準。

* 總價承包有漏列或數量不足,由乙方負責。

* 供給材料剩餘歸還甲方,不足有乙方負責。

* 變更設計或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求償。

* 工程災害之損失,乙方不得求償。

* 乙方甚少有主張終止失約之權利。

* 甲方要求趕工不予以加價。

工期 * 工期展延,其理由未明定。

* 工作天計算方式規定不明確。

* 工程查驗及驗收日期未明確。

價款方面 * 額外工作時,其追加價款之規定不明確。

* 新增工作項目價格的認定差異。

* 工程款給付期限不明確。

* 工程瑕疵之扣款辦法不明確。

品質方面 * 同等品之認定標準不一致。

* 工程品質合格與否的判定基準不明。

* 現場無法依施工規範施工。

* 工程施工說明書不明確。

工程變更 * 設計錯誤造成之問題權責不明。

* 設計者要求包商執行施工說明雙條款以外的工作,其 範圍權限不清。

* 工程性質改變,涉及乙方能力問題時,未明確規定處 理辦法。

* 工程變更設計延誤,影響工程進度。

條款不明確

其他 * 「不可抗力事故之範圍」未明確規定。

* 工程事故之責任判定未明確規定。

* 甲方對乙方行使契約解除之規定不明確。

* 工地狀況與契約之預測資料不符。

* 關連契約之各分包商權責劃分不清。

* 工程保固期間損壞責任之判定不明確。

* 監造單位指示錯誤時之處理辦法未明定。

* 圖示與標單所列之項目不符。

規定不完整 * 業主違約之處理未規定。

* 糾紛之處理方式未規定。

* 選定分包人方式未規定。

* 工程所致之環境公害,雙方責任未規定。

* 契約中設計圖不完整、錯誤或矛盾。

* 契約中對事故防止與保險無明確規定。

[資料來源:李得璋,營建工程爭議與仲裁之處理]

有關胡偉良[25]之研究,對於公共工程合約之糾紛,也有相當詳細之解釋如下 列,而合約糾紛之詳細內容,如表2.3 及 2.4 所示。

工程契約固然是當事人因合意所訂的一種已明訂權利、義務關係的承攬契 約,惟因工程本身較具複雜性,其間權利、義務及範圍分野,常因各人見解及對 契約條款之解讀及認知不同而有差異。更何況由於當前公共工程契約常由業主單 方面以定型化方式制定,當中不乏有過度保護甲方及明顯不公平的情形,其他像 契約品質不佳、業主及監工單位人員之保守心態亦為糾紛發生之主因。

表2.3 工程契約爭議內容詳細表(二)

爭議事由 爭議說明

工程契約品質不佳

* 關聯承商間之介面工作事項說明不清或工作責任範圍不明。

* 契約條款規定不明確。

* 契約規定不完整。

契約條款不公平

公共工程契約屬於民法之承攬契約,其條款內容在與該法之內容 相違背時,常易被裁定為無效,其中比較明顯的如:

* 總價承包之工程,在施工中發現有數量不足或工程項目漏列 之情形,仍由乙方自行負責。

* 因甲方原因所導致之工程進度落後,乙方不得要求賠償。

* 甲方要求乙方趕工,卻不予加價。

* 工程驗收及尾款給付,無期限限制。

* 工程規定為日曆天,雨天及假日不予扣除。

* 契約疑義以甲方解釋為準。

業主及監造單位人 員之保守心態

* 由於唯恐圖利他人的顧慮,再加上承辦人員的保守心態,導 致常有擴大解釋或解釋偏差的結果,致徒生爭議。

設計及監造疏忽

* 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及工程價目單內之材料、設備、數量 不符或漏列。

* 設計錯誤致無法施工。

* 設計圖面不完整。

* 監造單位指示錯誤。

[資料來源:胡偉良,公共工程合約糾紛處理]

表2.4 工程契約糾紛之種類詳細表

產生爭議階段 爭議說明

基本上,政府機關委託事務所或顧問機購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 工作,在法律上是一種委任關係,相關的服務契約較工程承攬契 約單純,但是規劃設計的成果,其品質確對下一個階段(施工)

的成敗與順利與否,具相關關鍵的影響,所以在這一方面也是亟 待加強的。

規劃設計階段

在規劃設計階段常見的糾紛包括:

* 設計瑕疵、錯誤之賠償責任。

* 規劃設計作業延誤之逾期賠償責任。

* 變更設計之界定及設計費用之爭議。

* 委任契約終止之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 委任關係消滅時受任人或繼承人之繼續履約義務。

發包階段 * 廠商資格不符之爭議。

本階段所發生的問題最多,也最具複雜和嚴重性。

在施工階段,所牽涉的當事人包括:

* 業主和承包商

* 承包商和其下包商

* 關聯契約之各承包商

* 和不特定之第三人 施工階段

而其糾紛(或爭議)的類型更是五花八門,而其中較常見的則包 括諸如:

* 契約未明訂施工及材料品質。

* 因為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工期、總價變動。

* 因歸責於定作人之原因,致承攬人不能如期開工。

* 因歸責於定作人或其使用人之原因,致影響工期及總價。

* 乙式計價之爭議。

* 工程圖說與投標單不符。

* 總價承包與追加減帳。

* 工期計算。

* 工程變更。

* 不同的工地狀況(契約圖說與工區現況不符)。

* 工程因定作人因素,造成停工,增加成本。

驗收階段 * 完工之認定、逾期責任及逾期罰款。

* 瑕疵之改正。

保固階段 * 工程保固期間損壞責任之認定。

[資料來源:胡偉良,公共工程合約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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