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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仲裁程序之比較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90-93)

第四章 法院與仲裁庭之比較

4.3 仲裁與民事訴訟程序上之差異

4.3.2 國際仲裁程序之比較

檢視工程契約條款是否公平合理,即不能不探討其爭議處理之條款,爭議處 理條款運作上是否具有效性、即時性、公平性、迅速性、專業性及經濟性,乃是 工程實務界十分關注的課題[65],本節介紹爭議處理機制在國內公部門、美國建築 師協會(American Instiute of Architects,簡稱 AIA)、國際工程實務上具相當權威 性之 FIDIC 新紅皮書、及香港赤臘角國際機場興建工程之香港政府契約來進行仲 裁程序之比較與整理。由表4.2 可以看出國際契約條款明訂仲裁適用之程序規則,

且傾向以仲裁為最終爭議解決機制。美國仲裁協會、香港政府契約針對營造業及 工程特性制定專門之仲裁規則,至於國內工程契約條款,因無仲裁協議,僅得依 政府採購法「先調後仲」規定或另行取得仲裁協議之方式提付仲裁。

表4.2 國內外契約仲裁機制比較表[65]

項目 類型 契約範本之依據

依採購法第8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工程 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 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 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契約範本

2.內政部營建署採購契約範本 3.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4.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 任一方得於收受 DAB 裁決後 28 天內,

向另一方發出不滿意之通知。如DAB 未 於收到上述委託書面後84 天內裁決,任 一方得於該期限屆滿後28 日內,向另一 方發出不滿意之通知。雙方得在不滿意通 知後第56 日或其後開始仲裁。

FIDIC 新紅皮書第 20.4(5)條、

第20.5 條

調解不成。 AIA A201 施工契約第 15.4.1 條 進入之條件

任一方對裁決不滿意或裁決人未於裁決 期間屆滿前作出裁決。依一方於裁決後或 裁決期間屆滿後90 天內提付仲裁。

香港政府契約第92(9)條

表4.2 國內外契約仲裁機制比較表(續 1)[65]

項目 類型 契約範本之依據

雙方合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契

約範本第22(一)3 條

由營建署指定。 內政部營建署採購契約範本第

28(一)5 條

國際商會。 FIDIC 新紅皮書第 20.6(1)條

美國仲裁協會。 AIA A201 施工契約第 15.4.1 條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香港政府契約第90(12)條

有無約定仲 裁機構

未規定。 1.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2.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 國際商會仲裁規則。 FIDIC 新紅皮書第 20.6(1)條 營造業仲裁規則。 AIA A201 施工契約第 15.4.1 條 香港政府機關核心計畫仲裁規則。 香港政府契約第90(1)(12)

適用之仲裁 條

程序 未規定。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契約範本

2.內政部營建署採購契約範本 3.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4.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

三人。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契約範本

2.內政部營建署採購契約範本 3.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4.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

三人。 FIDIC 新紅皮書第 20.6(1)條

未約定者,原則一人。 AIA A201 施工契約

仲裁人人數

一人。 香港政府契約

雙方各選任一名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 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契約範本

2.內政部營建署採購契約範本 3.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4.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 雙方各選任一仲裁人,除非雙方另有約

定,首席仲裁人由仲裁院指定。 FIDIC 新紅皮書 雙方自美國仲裁協會提供10 人名冊中選

任一人。如雙方未於15 日曆天內同意人 選,由美國仲裁協會選任之。

AIA A201 施工契約 仲裁人

選任方式

申請人提出最多三名之仲裁人名單,供另 一方選任。另一方得同意,或自香港仲裁 中心之仲裁人名單提出三人供申請人選 任;如雙方於42 天內仍未能同意人選,

由仲裁中心委任之。

香港政府契約

表4.2 國內外契約仲裁機制比較表(續 2)[65]

項目 類型 契約範本之依據

原則上為 6 個月。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契約範本

2.內政部營建署採購契約範本 3.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4.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 依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為 6 個月,由仲裁院

視情況延長仲裁期限。

FIDIC 新紅皮書 仲裁期間

未規定。 1.AIA A201 施工契約

2.香港政府契約 仲裁標的以甲方不同意之調解建議或調

解方案為範圍。

內政部營建署採購契約範本第 28(一)5 條

在審理範圍書簽署或經仲裁庭批准後,任 何當事人均不得在審理範圍書外提出新 請求或反請求,除非仲裁庭考慮該新請求 或反請求之性質、仲裁進行階段以及其他 有關情況後予以准許。

FIDIC 新紅皮書

任一方在仲裁詢問程序終結前得增加或 減少請求或反請求。

AIA A201 施工契約 將爭議提交裁決或仲裁之先決條件須爭

議事項為調解程序之標的。

香港政府契約第92.11(a)條 是否約定仲

裁標的限於 調解之範圍

未規定。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契約範本

2.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3.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

公開。 內政部營建署採購契約範本第

28(一)5 條

原則不公開。 FIDIC 新紅皮書

除法律另有規定,仲裁人及美國仲裁協會 應維持程序不公開。

AIA A201 施工契約

除雙方另行約定,原則不公開。 香港政府契約

程序是否公 開

未規定。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契約範本

2.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3.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 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契約範本

2.內政部營建署採購契約範本 3.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4.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 仲裁判斷之

效力

裁決書自判斷作成日對當事人均有約束 力。

FIDIC 新紅皮書

表4.2 國內外契約仲裁機制比較表(續 3)[65]

項目 類型 契約範本之依據

終局拘束力。 AIA A201 施工契約第 15.4.2 條 仲裁判斷之

效力 拘束雙方。 香港政府契約

依第 1.4 條所規定之語言。 FIDIC 新紅皮書第 20.6(c)條 除雙方與仲裁人另有協議,所有書面、聲

明及程序應以英文進行。

香港政府契約 語言

未規定。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契約範本

2.內政部營建署採購契約範本 3.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4.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 5. AIA A201 施工契約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