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仲裁人資格權重積分試算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194-200)

第六章 問卷設計與調查分析

6.6 問卷結果之權重彙整與得分試算

6.6.2 仲裁人資格權重積分試算

依表 6.57 彙整表格中可依據權重數值,試行對仲裁人所持有條件評分,藉由 權重積分功能,可計算出仲裁人究竟可獲得工程主辦機關與承攬廠商之期望值,

其仲裁人具備何種條件之評分數值,以甲、乙仲裁人試算結果,如表 6.58 所示舉 例如下:

一、甲仲裁人

由表 6.58 持有條件表得知甲仲裁人總積分為 59.59 分,以下為各得分計 算說明:

(一)甲仲裁人承辦仲裁案件數有35 件,由於案件數已滿足 0~3 件、4~11 件、11~30 件及30 件以上之條件,故累進總權重得分為(0.28+0.65+1.09+1.51=3.53)

分計算。

(二)甲仲裁人擔任仲裁人年資已有 15 年,由於擔任年資 15 年已滿足 3 年含以 下、4 至 10 年、11 至 20 年之條件,故累進總權重得分為(0.28+0.70+1.19

=2.17)分計算。

(三)甲仲裁人工作經歷與職業是為工程背景教授,該單項總權重得分以 1.45 分

計算。

(四)甲仲裁人學歷為博士,由於博士學歷同樣也具有大學及碩士學歷資格,故 累進總權重得分為(0.32+0.80+1.22=2.34)分計算。

(五)甲仲裁人在於人際關係所持有的條件,在表 6.57 所列項目中都是具備的,

故累進總權重得分為(5.77+2.35+3.79+3.44=15.35)分計算。

(六)甲仲裁人在於品行態度所持有的條件,在表 6.57 所列項目中都是具備的,

故累進總權重得分為(1.47+4.94+2.91+2.03=11.35)分計算。

(七)甲仲裁人在工程專業知識 「對於營建成本,工程變更,工期展延,情事變 更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則獲得該單項總權重得分以3.89 分計算。

(八)甲仲裁人在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民法、民事訴訟法及仲裁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則獲得該單項總權重得分以1.97 分計算。

(九)甲仲裁人在仲裁庭進行能力同時具有:1.有能力將重點歸納,避免不必要之 爭點產生 2.對於雙方舉證及聲明陳述能給予對等機會,則分別獲得 3.42 及 3.58 的單項權重得分,故累積總權重得分為 7.0 分計算。

(十)甲仲裁人在仲裁前準備所持有條件為「仲裁庭準時出席不延誤時間」,該單 項總權重得分以2.24 分計算。

(十一)甲仲裁人於仲裁歷次表現所持有的條件,在表 6.57 所列項目中都是具備 的,故累進總權重得分為(0.55+1.90+1.47+1.55=5.47)分計算。

(十二)甲仲裁人在仲裁方式所持有條件為「一審終局判斷令人信任與接受」,該 單項總權重得分以2.84 分計算。

二、乙仲裁人

由表6.59 持有條件表得知乙仲裁人在總積分為 75.95 分,以下為各得分說明:

(一)乙仲裁人工作經歷與職業是為工程背景教授,同時也具備有土木技師資格,

所以乙仲裁人比甲仲裁人在工作經歷方面所獲得分數為高。

(二)以表6.57 及 6.58 比較中可看出,乙仲裁人在工程專業知識比甲仲裁人所持 有條件為多,故累積得分獲得較高的分數,而在仲裁前準備與歷次表現,

乙仲裁人所表現的優勢條件比甲仲裁人為多,由此可知,身為一位優秀的 仲裁人,所擁有各項評估條件愈多,得分也就愈高。

(三)以權重並配合給分方式來計算仲裁人持有條件之評估方式,不難為一簡單 易行之方法,但仲裁人的倫理規範與仲裁判斷經驗及品質方面,由於本評 估方式乃個人淺見,實際上可再依各方更詳細、縝密及更多元的考核,才 可去蕪存菁的提高仲裁人的品質。

表6.58 甲仲裁人持有條件積分表

項次 評分項目 持有條件 單項權重% 總權重得分 總積分

1 承辦仲裁案件數 35件 42.9 3.53

2 擔任仲裁人年資 15年 33.0 2.17

3 工作經歷與職業 具工程背景的教授 28.7 1.45

4 學歷 博士 52.3 2.34

5 人際關係 所列條件都具備 15.35

6 品行態度 所列條件都具備 11.35

7 工程專業知識 對於營建成本,工程變更,工 期展延,情事變更有相當程度 的了解

22.6 3.89 8 法律專業知識 熟悉民法、民事訴訟法及仲裁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20.1 1.97

9 仲裁庭進行能力 1.有能力將重點歸納,避免不必 要之爭點產生

2.對於雙方舉證及聲明陳述能 給予對等機會

27.5 29.0

7.00

10 仲裁前準備 仲裁庭準時出席不延誤時間 31.6 2.23

11 仲裁歷次表現 所列條件都具備 5.47

12 仲裁方式 一審終局判斷令人信任

與接受 40.1 2.84

59.59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表6.59 乙仲裁人持有條件積分表

項次 評分項目 持有條件 單項權重% 總權重得分 總積分

1 承辦仲裁案件數 56 件 42.9 3.53

2 擔任仲裁人年資 22 年 40.0 3.61

3 工作經歷與職業 1.具工程背景的教授

2.擁有土木技師資格 28.7

28.1 2.87

4 學歷 博士 52.3 2.34

5 人際關係 所列條件都具備 15.35

6 品行態度 1.公平正義、不偏不倚

2.謙和良善、耐心傾聽 43.6

25.6 7.85 75.95

表6.59 乙仲裁人持有條件積分表(續)

項次 評分項目 持有條件 單項權重% 總權重得分 總積分

7 工程專業知識 1.了解物價波動,熟悉市 場行情,深知工程業者 被衝擊的影響

2.對於設計規範,工程契 約,及往來文件之流程 有相當程度的了解 3.對於施工工法,施工順

序,施工進度及驗收有 相當程度的了解 4.對於營建成本,工程變

更,工期展延,情事變 更有相當程度的了解

21.8 17.7 20.9 22.6

14.31

8 法律專業知識 熟悉仲裁制度及仲裁流

程相關規定 20.1 1.85

9 仲裁庭進行能力 1.對於程序、實體方面有 能力加速釐清及釋疑。

2..對於雙方舉證及聲明陳 述能給予對等機會

16.3 29.0

5.58

10 仲裁前準備 所列條件都具備 7.05

11 仲裁歷次表現 所列條件都具備 5.47

12 仲裁方式 1.仲裁過程試行和解與調 2.使用衡平原則進行仲裁解的可能 3.一審終局判斷令人信任

與接受

32.5 14.7 40.1

6.14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176-

-176-表6.57「遴選理想的仲裁人」評估準則與評估項目權重分配表 層權重% (1)評估項目層權重% (2)評估細部項目層權重% (3)單項權 重得分總權重 得分總排序 0至3件7.91.90.2850 4至10件18.34.50.6545 11至30件31.07.51.0938承辦仲裁 案件數24.3 30件以上42.910.41.5128 3年(含)以下7.91.90.2849 4至10年19.24.80.7044 11至20年33.08.21.1937擔任仲裁人 年資24.8 20年以上40.09.91.4432 具工程背景的教授與學者28.710.01.4531 具法律背景的教授與學者18.86.60.9440 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28.19.81.4233 律師、曾任法官、曾任檢察官17.86.20.9041

工作經歷 與職業34.9 民間單位素孚眾望的董事長及總經理6.72.30.3547 大學13.52.20.3248 碩士34.35.50.8043

歷14.5 學歷16.1 博士52.38.41.2236 與雙方當事人無親屬、社會、僱傭及其他關係37.721.65.771 與雙方當事人不私下往返酬應與交際15.28.82.3517 與雙方當事人無任何金錢及利益往來關係24.714.23.794人際關係57.5 與雙方當事人不私下討論或溝通仲裁案件22.512.93.448 嚴以律己、恪遵職責13.15.51.4729 公平正義、不偏不倚43.618.54.942 謙和良善、耐心傾聽25.610.92.9113 26.7 品行態度42.5 謹言慎行、廉潔自持17.87.62.0320

-177-

-177-了解物價波動,熟悉市場行情,深知工程業者被衝擊的影響21.89.53.735 對於設計規範,工程契約,及往來文件之流程有相當程度的 了解17.77.83.0711 對於施工工法,施工順序,施工進度及驗收有相當程度的了 解20.99.23.626 對於營建成本,工程變更,工期展延,情事變更有相當程度 的了解22.69.93.893

工程 專業知識43.9 熟悉FIDIC、AIA或其他國家工程仲裁範例與規則17.17.52.9512 熟悉民法、民事訴訟法及仲裁法及相關法令規定20.15.01.9722 熟悉仲裁制度及仲裁流程相關規定19.14.71.8524 對於證據調查與佐證資料能綜整分析33.28.23.2210 隨時汲取法律新知精進裁判品質13.13.21.2635

法律 專業知識24.7 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當事人司法上的權利14.63.61.4134 有能力將重點歸納,避免不必要之爭點產生27.58.73.429 對於程序方面、實體方面有能力加速釐清及釋疑16.35.12.0021 對於雙方舉證及聲明陳述能給予對等機會29.09.13.587 能細心留意及適時回應當事人之請求14.64.61.8125

39.3 仲裁庭 進行能力31.5 能在適切時機作出命令及判決,不拖延時間12.64.01.5726 仲裁庭準時出席不延誤時間31.611.42.2319 承接之仲裁案件會事前研析了解34.212.32.4116仲裁前準備36.0 對於歷次詢問會記錄會事前綜整並能找出徵結34.312.32.4115 仲裁人也具有主任仲裁人資格,並曾擔任過主任仲裁人10.32.80.5546 公正客觀判斷,無任何撤仲紀錄34.79.71.9023 操守廉明,無任何被請求迴避與拒卻之要求26.97.51.4730仲裁歷次 行使表現27.9 除當事人同意,不任意公開仲裁程序與判斷事宜28.27.91.5527 仲裁過程試行和解與調解的可能32.511.72.2918 使用衡平原則進行仲裁14.75.31.0139 仲裁過程及時提出中間判斷效果顯著12.74.60.9042 19.6 仲裁方式36.1 一審終局判斷令人信任與接受40.114.52.8414 [資料來研究自行整理]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19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