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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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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院與仲裁庭之比較

4.2 仲裁庭與法庭

依據仲裁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 者,不在此限。」因此,原則上整個仲裁程序之進行,及最後之仲裁判斷書均不 公開,以維持其隱密性,固有其不得已之考量,這與法院進行案件審理至最後做 出判決書,所有程序都是公開進行,判決書內容也亦可在網上查詢是大不相同的,

然而仲裁庭所謂之不公開之結果,對於仲裁庭進行之程序是否正當,其判斷結果 是否妥適與合法,均無法獲得外界之檢視與公開評論,若有私下交易,或有枉法 裁判之情事,均無從受到監督。

由於現今,機關針對工程仲裁事件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日益增加,

因為提起「撤仲」之訴訟審理,日後過程中係採公開審理,而之前仲裁相關資料 必當現形,亦將打破仲裁程序隱密性之維護,此時仲裁程序是否繼續將維持不公 開之原則?而提出「撤仲」之機關,往往在提出訴訟,法院進行審理後,依據以 往案例,絕大部份仍維持原仲裁判斷,使提出「撤仲」之機關依然還是敗訴,似 乎明顯表示仲裁人做出仲裁判斷,一定有其公平、公正之決策面,而程序過程公 開與否,並無太大影響,反而仲裁庭是與法庭審理同樣都具有法律效力其強制執 行力,兩者之間必然有其相似及相異之處,以下就以法院之民事訴訟與仲裁庭來

做一比較。

4.2.1 工程人員與法律人思維之區別

因公共工程施作過程中難免發生爭議,為避免工程進行停擺,導致成本增加 或各項不利因素,工程從業人員對於爭議發生的問題,心態上總是希望能快速解 決問題才是最好的方式,但是往往急於解決問題,卻忽略了該選擇何種解決爭議 的方式才是對自己比較恰當,其次對於發生爭議事項之證據收集與文件資料,及 為自己的權益所應該注意的事項,常常會毫無頭緒的不知從何著手,才能整備好 對自己最好且最有利的條件,相較之下,從事法律的工作者,的確,在受過專業 訓練的教育與洗禮,注重的是從細節著手,不放過任何珠絲馬跡,以及對於所尋 求的解決程序,任何關鍵部份都須以符合法律條文及訴訟程序來進行,所以工程 人員與法律人思維與處事上的確相當的不同。

4.2.2 仲裁庭中仲裁人與律師、法官身份之區別

仲裁人與律師有何區别 ?在執行仲裁過程中,其執行職務的態度上有以下的 區別:

一、仲裁人:

由當事人推舉公正人士擔任,形同法院之法官,為解決法院審判之冗長 過程,分擔法院繁重案件,仲裁人則可視為「民間法官」,其職責是依據事實 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來審理案件,分清是非,並對爭權事項作 出 裁决 。 所以仲裁人應當是獨立、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從任何一方 收受報酬。仲裁人審理案件的報酬由仲裁機構支付,然而仲裁中的律師,身 份是與仲裁人迥異的。

二、律師:

是代表仲裁當事人之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為該方提供律師意見,準 備程序文件和提交相關證據,參加仲裁庭的庭審,過程中向仲裁庭陳述意見 並同對方當事人進行辨論。律師所代表的是其委託人的利益,盡力去爭取委 託人欲爭取的權益,並向其委託人收取代理費用。所以不管立場、收取費用、

及職責,律師與仲裁人的角度是呈現鮮明的對比。

三、法官:

法官是司法特考及格的文職公務員,適用於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法官 是事務官,沒有像政務官有任期的限制,其職責是為審判,法官的職責乃定 紛止爭,必須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作為法官,不僅要完成明察秋 毫的責任,更要用心去體會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也必須充分考慮判決結果 對雙方當事人所造成的影響。對於仲裁程序,有關於協助選定仲裁人、審查 仲裁協議的效力、撤銷仲裁判斷、仲裁判斷之強制執行、駁回仲裁判斷之執 行及財產與證據的保全..等等,皆是法院法官為使仲裁進行順利,所必須擔 負之協助、監督與執行的重要角色。

4.2.3 仲裁文化與訴訟文化

仲裁文化與訴訟文化較明顯的區分,除了實際上修改法律規定,讓仲裁程序 的進行更加迅速、順利外,另一個可能的方法,則是採用「衡平仲裁」。在衡平仲 裁的情形下,仲裁庭所作的仲裁判斷依據,並非嚴格的法律條文,而是在個別的 爭議當事,尋找其他類似爭議細微之差別,並依據「公平」及「正義」,或是衡平 原則而作出仲裁判斷。而所謂「公平」與「正義」或「衡平」,並非與法律完全對 立,事實上採用衡平仲裁,應該比較屬於和解文化之社會意識型態,其次,在衡 平仲裁的情形下,由於雙方當事人並非遵循嚴格的法律規定,所以沒有明確的對 錯標準,因此可降低當事人對立的成份意味,再加上程序規定事項對仲裁判斷較 無影響,故當事人對於相關程序規定也就不再重視,仲裁的程序進行,也就變得 較為簡易與迅速。

4.2.4 仲裁與民事訴訟裁決費差異

工程發生爭議,無論是採用仲裁解決,亦或是走民事訴訟途徑目的都是為解 決爭議。然而為解決爭議,必須擇一行使,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差異很大,因為這 兩種解決爭議的機制上,彼此的程序上不同、處理時效不同,產生的裁決費用也 會依工程標的金額累增,工程標的金額越大,所必須支付的裁決費也越高,以下 是參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制定之仲裁收費與法院裁判費之比較表4.1:

表4.1 仲裁收費與法院裁判費之比較表 法院裁判費

標的金額 仲裁費 調解費

一審 二審 三審 合計

100 萬 36,600 5,000 10,900 16,350 16,350 43,600 200 萬 58,600 10,000 20,800 31,200 31,200 83,200 300 萬 75,600 15,000 30,700 46,050 46,050 122,800 400 萬 90,600 20,000 40,600 60,900 60,900 162,400 500 萬 104,600 25,000 50,500 75,750 75,750 202,000 600 萬 114,600 30,000 60,400 90,600 90,600 241,600 700 萬 124,600 35,000 70,300 105,450 105,450 281,200 800 萬 134,600 40,000 80,200 120,300 120,300 302,800 900 萬 144,600 45,000 90,100 135,150 135,150 360,400 1000 萬 152,600 50,000 100,000 150,000 150,000 400,000 1500 萬 177,600 75,000 144,000 216,000 216,000 576,000 2000 萬 202,600 100,000 188,000 282,000 282,000 752,000 2500 萬 227,600 125,000 232,000 348,000 348,000 928,000 3000 萬 252,600 150,000 276,000 414,000 414,000 1,104,000 5000 萬 352,600 250,000 452,000 678,000 678,000 1,808,000 1 億 602,600 500,000 892,000 1,338,000 1,338,000 3,568,000 2 億 1,102,600 1,000,000 1,662,000 2,493,000 2,493,000 6,648,000 3 億 1,602,600 1,500,000 2,432,000 3,648,000 3,648,000 9,728,000 5 億 2,602,600 2,500,000 3,972,000 5,958,000 5,958,000 15,888,000 10 億 5,102,600 5,000,000 7,822,000 11,733,000 11,733,000 31,288,000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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