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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

針對該次事件,除了警察、消防人員與義消人員,應依照人員所屬規定 辦理傷亡給付。其中,環保署南區毒災應變隊 5 名隊員因執行勤務造成受傷,

分別於高醫、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及成大醫院住院治療。根據高雄市政 府於 8/15 發布新聞稿「高市社會局提供氣爆毒災應變隊員醫療補助及生活協 助」指出,依照傷者情節不同,社會局分別發放連續住加護病房 4 日者 50 萬 5,000 元慰問金、連續住一般病房 2 日者 10 萬元慰問金,除先發放重傷、受 傷住院慰問金,針對領有重大傷病卡之重傷者,將協助其出院後之生活重建,

包括生活及醫療輔具、整形醫療、心理重建、醫療復健住院、看護、生活扶 助等費用,及為協助重大傷殘者之子女順利就學,將協助在銀行設立個人信 託專戶,協助其至大學畢業所需之教育經費,包括學雜費、代辦費、學用與 生活費、輔助學習等相關費用。後續並安排社工員關懷訪視。

(三)氣爆事件對本案之影響

高雄 731 氣爆事件,根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告及後續新聞報導,截至 2014 年 9 月 2 日,已知死傷合計 340 人,包括死亡 32 人。其中,救災人員 不乏包含警察、消防人員、義勇消防隊、警專實習生、環保署之南部環境毒 災應變隊、現場協助之村里長等,由於人員類型眾多,且發生傷亡後,依照 人員身分別所遭遇之補償問題不同,故有必要列為本研究探討面向。以下針 對研究團隊收集到之現況與問題製表如表 3-19 所列,並針對各項目進行說 明:

1.氣爆共造成 5 名消防員死亡,18 名消防員與 9 名警察重傷,以及 3 名消防 員與 4 名警察輕傷。按照各項人員所屬本職之各項補償規定,給予適當的 補償。

2.高市竹東里前里長,為遞送物資進氣爆區而慘遭不幸。然而,此問題突顯 三個面向:前往災區遞送物資是否為災害防救任務?民眾協助救災導致傷 亡是否可依照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規定請領相關給付?若為現任里長因執 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傷亡,是否可比照公務人員撫卹進行補償?

根據研究團隊蒐集資料後發現:首先,至於前往災區協助造成死亡,

其符合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應以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保障之。其次,由於 前里長並非具有公職人員身分,故以民眾角度進行探討。而前往災區遞送 物資造成傷亡,依據內政部 98.11.24 內授消字第 09800023589 號函之內容,

民眾因協助村里長救災導致傷亡,可依照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規定請領相關 給付。最後,若為現任里長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傷亡,仍可依照災害防 救法給予相關給付。

3.據研究團隊瞭解,有警專實習生因交通疏導過程中,受氣爆波及,全身有 40%面積受到 2 至 3 度的燙傷。

警專實習生主要為專科警員班與一般特考生,這些學生在完成學業或受訓 完畢前,依規定須參與實習課程;至於警大部分除大學部正期生、二技班 在職生、研究所研究生外,還包括特考班受訓人員,這些學生、受訓人員 在完成學業或受訓完畢前,與警專學生相同,均需依規定完成實習課程,

因此在實習期間,即為實習生身分。

由於警專實習生並非為正式公務人員,雖無法比照一般公務人員身分辦理 相關傷殘給付,但是實習生仍為在學學生,除了有學生保險以外,可依據

「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11 條發給慰問金。

4.協助化學氣體排除,為環保署之南部環境毒災應變隊「高雄應變隊」,現為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之約聘人員。此類型人員並非皆為國家的正式公務 員,應適用於本案之「契約廠商」,按其規定應視同人員為一般勞工,依照 勞工保險法進行補償。另外,毒災應變隊人員有投保身故 500 萬元之意外 險,以提高補償金額的保障。

5.當氣爆發生當晚,有許多警察、消防與義消人員因爆炸波及躺在壕溝中,

部份民眾奮不顧身,冒著生命危險去救人。然而,本研究雖未將見義勇為 人員列為探討對象。惟實務狀況仍可能需要一般民眾代替救援。為此,可 參考日本對於指揮官授權居民緊急應變之規定(詳見本章第四節之參)。

表3-19 高雄731氣爆事件對於本案之探討整理表

(三)民間捐款對於高雄 731 事件之影響

對於該次事件發生後,除了來自各界的物資,以及企業協助重建區域等 援助,各界的捐款亦對於人員撫卹與災區重建有極大的幫助。高雄市政府特 整合民間款項項目,依照需求核定重建所需費用約 31 億 7,858 萬元,核定的 比例如圖 3-9 所示,以社會局所佔全額比例之 73.45%為最多,執行項目包 含受害民眾之傷亡撫卹與醫療復健,勞工局 7.10%居次,教育局所應用金額 佔 6.29 為第三。比例詳細核定項目包含主辦單位、計畫名稱與內容及核定金 額,如表 3-20 所列。

圖3-9 高雄731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管理會核定金額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