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執行災害防救任務上,主要是以公共安全人員為主。透過社會安全制度、
美國公務人員傷亡補償辦法、美國勞工災害補償保險,以及公共安全人員福利法案,
研究團隊掌握美國全面性災害防救人員之傷亡補償方式。另外,透過特殊法令「The Hometown Heroes Survivors Benefits Act」與「Volunteer Emergency Responders Job Protection Act」,可瞭解美國聯邦政府在間接傷亡、志工保障重視上,值得我 國在未來,特別在民力應用之災害防救人員,其傷亡補償改善方向上之借鏡。茲整 理目前研究團隊針對美國災害防救人員,其傷亡補償發展現況之小節:
(一)美國主要災害防救人員以公共安全人員為主,並以志工為輔。其中,公共安 全人員不僅侷限於公務人員,亦包含配合公務機關執行任務之民防機構人員。
而志工的人員身分可區分為企業或團體所僱用之勞工、非雇主之個人工作者、
無加入勞動保險者(包含家庭主婦、學生或無業者)。
(二)美國聯邦政府的公務人員其傷亡補償依據是以「聯邦政府公務人員退休制度」
與「勞工災害補償法 」為主;在志工的部份,勞工的部份以「勞工災害補償 法」為基礎之各州勞工補償保險進行傷亡補償,而幾乎是屬於強制性投保;
無加入勞動保險者,仍是以社會安全制度的保障為主。
(三)勞工因為災害防救導致傷亡,在保險補償上除了基本的醫療服務、薪資補償、
失能給付、死亡給付以外,以加州勞工補償保險為例,還有增加職業重建,
可協助勞工因傷殘進行轉職。
(四)為了保障雇主不當解僱具有本職之志工,美國政府頒布「緊急救援志工保護 法」來保障志工的工作權。
(伍)透過特殊災害所成立之基金會,除了可協助災害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補償以外,
並可利用基金管理,以預防在未來面對不可預知之災害衝擊時,可快速進行 人員傷亡補償。
(六)為確保人員可能因執行勤務遭受間接傷亡,美國在制定法令上考量(1)須具 有高壓力與體力消耗之任務;(2)任務執行期間包含行前準備、任務執行過 程與完成任務後之後續處理;(3)假設無法提出人員引發心臟病或中風,是 其他因素所導致之證明,則應配合前二項事因,將人員傷亡視同執行任務造 成間接傷亡。
另外,透過美國法令與現況等資料蒐集與分析後,並對照我國現有狀況,整理 如表 3-16 所列,並加以比較兩國差異,茲說明如下:
(一)無論在美國與我國,雖然並未針對「災害防救人員」定義清楚;惟美國主要 執行災害防救任務為「公共安全人員」,並針對該類人員進行定義。
(二)在任務執行範圍上,除了與我國類似;然考慮人員間接傷亡之可能,在補償 上亦將高壓力與體能消耗之任務,以及行前準備與任務完成後之後續事宜,
作為廣義之任務執行範圍。
(三)與我國最大差異是,美國在人員執行任務後發生傷殘,導致無法恢復正常勤 務,部份州會針對該類人員進行職業重建,以維持人員後續生活水準。
(四)在民力災害防救人員協助政府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時,由於協助任務時間有不 確定性,故造成雇主不當解僱之可能。為此,可師法美國針對民力人員制定 類似規定,以保障具有本職身分之民力人員,長期投入災害防救任務。
表3-16 我國與美國於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傷亡補償比較表
第 五 節 案 例 蒐 集
以下針對我國於災害防救人員傷亡案例進行介紹,為此,由於僅探討災害防救 人員於執行勤務期間發生傷亡,故首先針對篩選原則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