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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人員之死亡補償,按照各項給與標準內容,可分為撫卹金、補助費、保險,

依補償來源分類,其各類型補償試算金額方法與結果如下:

(一)政府部門:根據政府傷亡撫卹補償法令規定作為說明。

1.撫卹金:撫卹金之計算包含一次卹金、年撫金與勳績撫卹金。首先,在一 次卹金試算方面,配合上述一次卹金基數的基準,故試算金額為月俸額 × 2 倍 × 21.875 個基數,為新臺幣 1,506,313 元。其次,在年撫卹金方面,

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公死亡給與 15 年」, 配合上述年撫金基數的基準,故試算金額為月俸額 × 2 倍 × 5 個基數 × 15 年,為新臺幣 5,164,500 元,逐年發給 344,300 元至撫卹期滿為止。其 三,在勳績撫卹金方面,依據「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經總統明令褒揚者,發給新臺幣 36,000 元。」故勳績撫卹金 為新臺幣 36,000 元。經以上各項撫卹金計算,在軍職人員死亡撫卹金方面,

試算金額共為新臺幣 6,706,813 元。

2.補助費:補助費為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並依「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 助費給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一、火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 薪俸額 7 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 給。二、土葬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 5 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 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試算以最高補助標準而言,

即本俸月支數額 × 7 個月,為新臺幣 241,010 元。

(二)社會保險:根據本章第一節之貳,社會保險制度補償法令規定作為說明。

1、保險:在保險給付方面,以「軍人保險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因公死亡:給付 42 個基數。」,試算金額為月俸額(保險俸額)× 42 個 月,為新臺幣 1,446,060 元。

(三)非營利團體:無非營利團體補償項目。

依照任職年資 15 年以內之軍職人員,若因為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死亡者,其

補 助 費

國軍官兵死 亡殮葬補助 費給與標準

241,010 月俸額× 7

國 軍 官兵 死亡 殮 葬補 助 費給與標準第2條:「火 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 官兵薪俸額7個月發給 ; 土葬者:以最後在職時各 階 官 兵 薪 俸 額 5 個 月 發 給。但不得低於中尉五級 薪俸額。國軍現役官兵在 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 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 前項第2款標準發給殮葬 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 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 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軍人保險 1,446,060 月俸額 × 42

軍人保險條例第13條第1 項第2款:「因公死亡者,

給與42個基數」

總計 8,393,883 含15年年撫金

備註:試算為預估金額,實際核發金額仍以國防部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