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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災害防救人員補償爭議案例

承第 6.1 節的搜尋原則,並在災害防救人員傷亡事件進行搜尋後,為避免案例 的訴求與一般「職業災害」有所混淆。本研究所篩選的案例,應與「傷亡補償」予 以相關:

(一)事故發生原因之篩選,應以災害防救工作為主。

(二)事件所描述之人員職業,應以本案所研究範圍之災害防救相關職業為主。

在進行案例篩選後,同前節之敘述方式,亦針對事發時間、地點、災害別、對 應工作任務、人員身分、傷亡程度與事件發生始末簡要說明,並針對事件進行初略 分析。以顯示各項案例對於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的關聯。有關本研究針對以上篩 選原則,根據各項資料來源,茲整理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爭議案例如下:

(一)因不符合殉職條件造成遺族補助爭議 1.時間:1991 年 12 月

2.地點:高雄過港隧道 3.災害別:車禍

4.工作任務:車禍狀況排除 5.人員身分:警察人員 6.傷亡:死亡

7.說明:

警員樂○○於 1991 年不幸在高雄過港隧道處理車禍時被撞死,遺孀張○○

隔年生下樂的遺腹子,2005 年為獨子申請遺族子女教養補助被警政署拒絕,

她打官司討公道,最高行政法院卻指樂員不符「冒險犯難、奮不顧身」的殉 職條件,判張女敗訴確定。

張女為獨子申請遺族子女教養補助,但警政署認為樂○○突遭後方來車追 撞別車再間接撞斃,屬於因公死亡,並非明知有高度傷亡危險仍勇於接受挑 戰的殉職。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警政署拒絕有理,於 2009 年判張女敗訴[18] 。 8.案例分析:

經後續資料蒐集顯示,據當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高市災害應變 中心作業要點,15 人傷亡方屬災難,員警處理時死亡才算殉職;但當時僅 2、

3 個人傷亡,不是災難[19] ,且樂員並非拘捕犯人或面對暴力,他雖在執勤 時死亡,但不符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中「奮不顧身,以致死亡」的「殉 職」定義,判遺族子女無法領遺族教養金。此一判決在當時對家屬對於車禍 排除是否為「災難」的認知差異,並衍生後續的撫卹影響與爭議。

然而,時空背景不同18,現在因車禍排除造成人員傷亡,可依據「空難海 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二條,針對陸上交通事故之定 義「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或因天然、人為 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通陷於停頓者。」故人員 排除陸上交通事故發生傷亡,應屬於災害防救工作之一環。另外,根據定義 可看出,陸上交通事故不應以人員死傷規模為限。

(二)非國家提供之補償金造成家屬間對簿公堂 1.時間:1998 年 10 月 20 日

2.地點:澎湖外海 3.災害別:空難

4.工作任務:實施飛行訓練課程 5.人員身分:軍職人員

6.傷亡:死亡 7.說明:

原隸屬國防部空軍戰鬥機飛行官古○○,飛行時數 1,065 小時;他於 1998 年 10 月 20 日駕駛戰機,在澎湖外海實施訓練課程時,不幸墜機身亡,時年 29 歲。

飛官不幸墜機殉職,為了爭 132 萬元扶助金,雙親與媳婦竟撕破臉對簿

18 由於「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800850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而本案例發生時間為民國80年,故在當時無法適用此辦法。

公堂,民事法院審結認為,國防部發給飛官遺族撫卹金為同一順序遺族平均 領受,其他非國家機關扶助金、慰問金非撫卹金,雙親爭取均分敗訴後不服 上訴,被高雄高分院駁回。

古員身亡後,包括父母、妻子等遺族均分撫卹金外,另有財團法人國軍 家屬扶助基金會發給扶助金 100 萬元、財團法人大鵬文教基金會發給扶助金 30 萬元及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發給慰問金 2 萬元,共 132 萬元。該扶助金、

慰問金皆由古妻受領[20] 。 8.案例分析:

雖然此案例之任務執行為飛行訓練,但是其目的並非為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所述之「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但是遺族因人員傷亡補償所造成金額分 配,雖然可從民法上獲得解釋;惟非國家機關所提供之補償金額,仍可透過 本案例顯示在後續分配上有爭議之虞。

(三)因執行「為民服務」工作造成人員傷亡 1.時間:2012 年 10 月 13 日

2.地點: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村 3.災害別:無

4.工作任務:虎頭蜂窩摘除工作 5.人員身分:義勇消防人員 6.傷亡:死亡

7.說明:

苗栗義消李○○晚間到公館鄉大坑村摘除虎頭蜂窩,雖穿著捕蜂專用的防 護衣,但疑似有虎頭蜂從縫隙中鑽入螫咬,引發他過敏性休克,經緊急送醫 搶救後,仍舊宣告不治[21] 。

李○○在摘除蜂窩鋸除樹枝時,疑驚擾到虎頭蜂,造成他和另一名謝姓義 消被螫傷。消防局指出,李○○遭螫後,出現嘔吐狀態,並開始意識昏迷,經

緊急送醫急救,李○○仍在晚間宣告不治,同樣遭虎頭蜂螫咬的謝姓義消,目 前暫無大礙[22] 。

8.案例分析:

摘除虎頭蜂窩工作,雖然並非在災害防救法內所規定之災害。然而當民 眾因為威脅造成不安時,仍會在第一時間求救與消防單位。由此案例說明,

災害防救人員可能因為民眾需要,仍需要執行非災害,但有一定風險程度之 工作。

(四)人員執行災害防救預防相關任務卻無法獲得保障 1.時間:2013 年 7 月 14 日

2.地點:高雄西子灣 3.災害別:天然災害

4.工作任務:實施海泳訓練課程 5.人員身分:人民團體

6.傷亡:死亡 7.說明:

14 號上午八點多,高雄下起一陣大雨伴隨閃電打雷,救生協會當時在西 子灣海水浴場進行海泳訓練,突然落雷打到西子灣的海面上,正要下水訓練 的 30 多人嚇壞了瞬間蹲下,沒想到有四個人遭受雷擊休克昏倒,其中兩個人 一度失去生命跡象。經搶救後,造成教練詹○○救生員死亡及學生三員受傷意 外[23] 。

這場意外讓協會痛失一名教練,由於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協會會員,

教練家屬因此求償無門,協會會員自籌新臺幣 200 多萬元協助家屬度過難關 [24] 。

8.案例分析:

研究團隊於 5/14 與民力運用組訪談亦有提及此案例,並透過「全國登錄

在案之災害防救團體清冊19」清查後瞭解,該單位「高雄市港都水上救生協會」

並未登記於災害防救團體。換言之,該團體僅為人民團體,故消防署無法依 據災害防救團體相關辦法,替詹姓救生員家屬申請補償。

(五)因執行任務結束後發生過勞造成間接死亡 1.時間:2013 年 10 月 19 日

2.地點:住家 3.災害別:無

4.工作任務:無(於火災工作後)

5.人員身分:義勇消防人員 6.傷亡:死亡

7.說明:

新竹縣關西鎮坪林大橋附近發生火警,擔心火勢蔓延,各分隊義消獲報 前往支援。具有 13 年義消經驗的張○○,在火災現場,疑似因為吸入過多濃 煙、身體不適,但因打火人手不足,仍堅持完成任務,結果返家就昏迷送醫 不治[25] 。

8.案例分析:

根據相關資料蒐集顯示,意外的造成除了突顯地方縣市消防人力不足的 嚴重性之外,救災過程後間接造成人員傷害,亦帶來不確定性的危害。以美 國 911 恐怖攻擊事件為例,根據香港成報的報導,截至 2013 年 8 月,因為 911 事件導致的癌症罹患人數達 1,140 人,這些人包括救難人員、在世貿中 心工作的職員與附近的居民。相關研究也顯示,和 911 事件相關人員罹患癌 症的比率,較一般人高出大約 15% [26] 。更能顯示災害搶救過程後生命的 間接危害,以及間接危害後所帶來人員傷亡補償的爭議。

19 名冊「全國登錄在案之災害防救團體清冊」更新日期為2014年01月01日。

(六)傷亡補償爭議案例綜合整理

茲整理上述案例如表 3-18 所列,以顯示災害防救人員在補償爭議上,除 了在人員傷亡的生成因素,不一定對應具有領取較高補償之資格之外;其次,

人員並執行非災害防救相關,卻具有一定程度風險之業務;第三,人員在結 束任務返途後發生傷亡;第四,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卻因非屬於合理的職業;

以及可能產生遺族在補償金之間的繼承爭議等。茲針對任務別、人員身分別 與特殊爭議目前歸納如下:

1.任務別爭議:業務認定造成補償爭議(例如案例三)、間接傷亡造成補償爭 議(例如案例五)。

2.人員身分別爭議:人員身分造成補償爭議(例如案例四)

3.內容爭議:補償內容落差造成爭議(例如案例一)

4.程序爭議:遺族在補償金之繼承爭議(例如案例二)。

表3-18 災害防救人員傷亡補償爭議案例整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