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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員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無本職身分)人員之死亡補償,按照各項 給與標準內容,可分為給付、保險與安全金,依補償經費來源分類,其各類型補償 試算金額方法與結果如下:

(一)政府部門:根據「災害防救法」發給補償。

1.給付:在一次撫卹金試算方面,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 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 90 個基數」,配合上述無本職之災害防 救人員基數的基準,故試算金額為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 × 90 個基數,

為新臺幣 3,098,700 元。

(二)社會保險:根據本章第一節之貳,社會保險制度補償法令規定作為說明。

1.保險:保險計算包含喪葬給付與遺屬年金給付。本案例試算之基準為國民 年金月投保金額為新臺幣 17,280 元、保險年資為 15 年及遺屬有 3 位。首 先,在喪葬給付方面,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 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5 個月喪葬給付。」,配合上述國民年金 月投保金額的基準,故試算金額為月投保金額 × 5 個月,為新臺幣 86,400 元。

其次,在遺屬年金給付方面,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其月投保金 額發給 1.3%之月給付金額。」,配合上述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的基準,故 試算金額為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為新臺幣 3,370 元。依國民 年金法第 42 條第 2 項及第 54 條之 1 規定:「遺屬年金給付計算金額如不足 3,500 元時,則按 3,500 元發給。(自 101 年 1 月,遺屬年金給付保障金額,

由 3,000 元調整為按 3,500 元)」。又,「國民年金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 25%,

最多計至 50%」,故試算金額為遺屬年金給付金額(3,500 元) × (1+50%),

每月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為新臺幣 5,250 元,自遺屬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 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或死亡當月止。經以上各項給付金計算,在義勇消 防人員死亡給付金方面,試算金額共為新臺幣 91,650 元(僅含一個月的遺

屬年金給付)。

(三)非營利團體:根本章第一節之伍,基金會各保障範圍與互相抵觸內容作為說 明。

1.安全金:安全金來源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按照「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執行勤務時遭受歹徒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 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遭受外力撞擊致死者,發給新臺幣 300 萬元。」故撫慰金為新臺幣 300 萬元。

依照任職年資 15 年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若因為執行災害防救 任務導致死亡者,其補償金額依照各類型補償規定之試算結果,依其經費來源分別 為:政府部門約新臺幣 3,098,700 元,社會保險約新臺幣 91,650 元(僅含 1 個月遺 屬年金給付),非營利團體約新臺幣 3,000,000 元;共計約新臺幣 6,190,350 元。本 研究試算為預估金額,並未包含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之急難救助金,實際核發金額仍 以內政部消防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定為準;遺屬年金給付僅試算一個月給付金 額,由遺屬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或死亡當月止;基金會以最 從優金額計算,實際核發仍須由各基金會審核實際發給。整理計算過程如表 4-12 所 列。

表4-12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員,因執行災害防救任務造成死亡

3,500元發給。(自101 年1月,遺屬年金給付

3,000,000

執行勤務時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