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人員雖透過「國營事業管理法」進行任用,但是針對傷亡撫卹,以主 要維生線之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皆為經濟部所屬之公司,故在人員傷亡補償上,以「經濟部所屬事業 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為依據。內容中,以該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構人員 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律發給 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加發五個基數之喪葬費。」為主。
由上述可知,國營事業人員與契約廠商之死亡補償,應按照「勞動基準法」與
「勞工保險條例」,僅以保險計算,依補償經費來源分類,其各類型補償試算金額方 法與結果如下:
(一)政府部門: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發給補償。
1.撫卹金:在撫卹金方面,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22 條規定:「各機構人員受有勳章或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事蹟宣付 國史館者,得比照「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30之規定增加一次同額 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金額。」故撫卹金為新台幣 36,000 元
2.慰問金:在慰問金方面,國營事業人員雖有所屬之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 給要點,並根據各項要點發放死亡慰問金。然而相關規定不同,為求本案 試算之一致性,目前在試算上未被納入計算。將後續待資料蒐集與分析後 說明。
(二)社會保險:根據本章第一節之貳,社會保險制度補償法令規定作為說明。
1.保險:保險計算包含遺屬津貼與喪葬津貼。首先,在遺屬津貼方面,依據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 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 條規定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加發五個基數之喪葬費。」,配 合上述勞工保險月投保金額的基準,故試算金額為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含 當月)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40 個月,為新臺幣 1,392,000 元。其 次,在喪葬津貼方面,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30 依據「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經總統明令褒揚者,發給新臺幣36,000元。」
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加發 五個基數之喪葬費。」,配合上述勞工保險月投保金額的基準,故試算金額 為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含當月)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5 個月,為 新臺幣 174,000 元。經以上各項保險計算,在國營事業人員死亡津貼方面,
試算金額共為新臺幣 1,566,000 元。
(三)非營利團體:無非營利團體補償項目。
依照任職年資 15 年之國營事業人員,若因為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導致死亡者,其 補償金額依其保險補償規定之試算結果,依其經費來源分別為:政府部門為新臺幣 36,000 元,社會保險約新臺幣 1,566,000 元,並未來自非營利團體之補償項目;共 計約新臺幣 1,602,000 元。本研究試算為預估金額,並未包含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之 急難救助金、各國營事業相關之死亡慰問金、各公司之互助會與商業保險,實際核 發金額仍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定為準。整理計算過程如表 4-14 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