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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基本保障:社會安全制度

美國的社會安全制度建基於 1935 年通過 「社會安全法」 (Social Security Act),對於美國社會安全政策產生巨大的改變,是美國最大並且是最重要的所得維 持法案。利用社會保險的原理原則,每月提供現金給付以彌補部分因老年退休、嚴 重殘廢或死亡所導致的個人及家庭收入的損失。此制度也是我國實施國民年金的參 考之一。

以往以受雇者為對象而實施的美國社會安全制度,僅含括年金保險(Pension)、 失業保險(Unemployment),以及其後以退休老人為保障對象的「老年健康保險」

(Medicare)。1935 年社會安全法開始實施後,老年之退休保險最優先列入,1939 年再列入遺屬保險,1954 年復修訂增加殘廢保險,故而通稱為老年遺屬殘廢保險(Old Age, Survivors, Disability Insurance, OASDI),1988 年再作修正,至今為美國 社會制度的重心。

老年遺屬殘廢保險(OASDI)的適用範圍,初期僅保障商業與工業界的受雇者,

由於承保對象不斷擴大,涵蓋所有擔任有酬工作者,包括自雇者。發展至今幾乎含 蓋所有的勞動者,使之均在保障範圍[12] 。因此,無論從事工作者年齡、性別或是 否為公民,只要是在美國境內從事工作者均在承保之列。另外,自 1984 年起,新任 用的聯邦政府公務員均為適用對象。此一法案廣泛性與強迫性的本質係為達成有效 率地預防對社會救助之依賴,且確保美國就業人口及其家庭在個人的就業生涯中能 享有持續性的保護。

美國社會安全制度類型基本上就是一種與薪資相關(Salary-Related Pension System)的保險制度,提供薪資相關年金13,因此美國社會安全制度與薪資稅有密切 的關係,而在社會安全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案是「所得維持方案」(Income Maintenance Program),這個方案是由聯邦政府所支持的,基本上可以分成兩大部 份:

13 薪資相關年金即年金給付金額與薪資高低相關,但不一定是等比例的關係。

第一部份是「社會保險方案」(Social Insurance Programs)其經費是透過人 員的薪資稅(Payroll Tax)而來,薪資稅指的就是一般所謂的「職業稅」(Employment Taxes),即依薪資表來課稅。薪資稅雖然是所得稅(Income Taxes)的一種,但是 薪資稅(Payroll Taxes)稅基有別於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 ),因為 納稅者由其它來源所獲得的收入,並不列入計算的稅基之中,更清楚的說,薪資稅 只考慮勞動力薪酬而不考慮財產及其他所得。而社會保險方案其內容可分成兩種:

一為聯邦社會安全方案(Federal Social Security Program),即所謂的老年遺屬 殘廢保險(OASDI),其含蓋範疇達勞動力人口的 90%;另一為聯邦政府其它年金計 畫,如公務員退休計畫、鐵路工人退休計畫以及軍人退休計畫,上述二者可以重複 參加。

第二部份是「公共救助(福利)法案」(Public Assistance Welfare)雖然是 透過一般的稅收來支付,但是必需經過資產調查(Means Test)供作執行依據。具 體措施有食物券(Food Stamp)、失依兒童家庭津貼(AFDC, Aid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州政府的一般救助方案(General Assistance )、醫療補助

(Medicaid)、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Supplementary Security Income ,SSI)等社 會福利方案。

美國的社會安全制度包含:退休金、傷殘保險金、家屬福利、遺屬福利和醫療 保險等五種社會福利,有關此五種社會福利之支付情形,說明如下:

(一)退休金

當勞動者達到足夠工作季點(Quarters of Credits),且符合領取全額 退休金的年齡就可以申請退休福利。提前退休的年齡最早是 62 歲,但其領取 的退休金額會永久性地減少。以目前美國逐步提高退休年齡(如表 3-10)為 例,如果是 1938 年以前出生的,領全額退休金的年齡是 65 歲。1938 年以後 出生的人,領取全額退休金的年齡將會每年遞增,至 1960 年以後出生者將增 到 67 歲。如到了可領全額退休金的年齡仍不申請福利,每延後一月則有延遲 退休金的優惠計算,此優惠計算到 70 歲為止。

表3-10 美國逐步提高老年年金退休年齡對照表

出生年

(Year of Birth)

退休年齡

(Retirement Age)

出生年

(Year of Birth)

退休年齡

(Retirement Age)

1937 or earlier 65歲 1955 66歲又2個月 1938 65歲又2個月 1956 66歲又4個月 1939 65歲又4個月 1957 66歲又6個月 1940 65歲又6個月 1958 66歲又8個月 1941 65歲又8個月 1959 66歲又10個月 1942 65歲又10個月 1960以後 67歲 1943-1954 66歲

(二)傷殘保險金

凡累積有一定數額的工作季點時,因身體或精神上面的疾病不能工作,

或只能賺取很少的收入,這種情況估計將維持一年以上,或病情嚴重導致死 亡者,可以申請領取傷殘保險金。一般來說,每月的工作收入高於$740 美元,

將被認為超越領取傷殘保險的限制。如已領取傷殘保險金,而身體逐漸康復,

嘗試再次工作者,在福利金和醫療保險方面,社安局有特別的優惠計畫以激 勵他們重返工作崗位。

(三)家屬福利

符合資格領取社會安全退休金或傷殘保險金者,其家屬也可能領取福利,

包括這包括年滿 60 歲的配偶,或年滿 50 歲的傷殘配偶,或正在撫養 16 歲以 下子女的配偶;18 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或正在讀高中的 19 歲子女,或成年 的殘障子女。如已離婚,離婚配偶也可能有資格領取福利。

(四)遺屬福利

當勞工已有足夠的工作季點而不幸逝世,家屬可能有資格領取遺屬福利,

這包括年滿 60 歲的配偶,或年滿 50 歲的傷殘配偶,或正在撫養 16 歲以下子 女的配偶;18 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或正在讀高中的 19 歲子女。如果是父母

的主要供養人,他們也可能領取遺屬金。配偶和子女也可能領取一次葬殮費 用。離婚配偶在一定條件14下可領取福利。

(五)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分兩部份,醫院保險(Part A)和醫生保險(Part B)。一般來 說,凡六十五歲以上且領取社會安全福利者將會自動享有醫療保險。其他人 則需要申請。就業勞工繳納社會安全稅之一部份是用來支付醫院保險(Part A),包括住院費、專業護士的料理及其它的服務。聯邦的一般稅收和加保者 繳納之保險費是用來支付醫生保險(Part B),其中包括醫生費、門診費及其 他醫療服務以及醫療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