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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視同仁」的實質歧視-漢奸總檢舉的思維

4. 重劃「民族」與二二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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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檢視〈臺灣省停止公權人登記規則〉條文我們還會發現,在六種類停 止公權人中,凡是褫奪公權期滿、清償虧欠公款、經判決洗刷漢奸嫌疑或已達停 止公權年限、撤銷禁治產宣告後皆能回復公權,唯有「曾因贓私處罰有案者」與

「曾任日本統治時代皇民奉公會重要工作經查明屬實者」其停止公權年限皆為

「終身」,唯一自停止公權人名簿塗銷的時刻乃是死亡。如此規則不只將判定何 謂「重要工作」的權力緊抓在長官公署手上,必要時由內部高官直接決定何人應 停止公權也不是不行,因此可將批判立場鮮明的現任議員以曾任皇民奉公會重要 工作為由自省參議會、縣市參議會驅逐,甚至永遠放逐於公共事務之外,連投票 權、公務人員身分也不可得;更惡意之處在於將曾任皇民奉公會重要職務者的對 應處罰比擬於貪污受賄者,時間一久,原因不再重要,只會留下永久喪失公權的 意義,或許以後的臺灣人就會將日本國籍的臺灣人迫於局勢而參與的日本戰爭動 員行為記憶、評價成如同藉職務之便主動要求賄賂、接受獻金而廢弛責任者。

最諷刺的是,將曾任皇民奉公會職務臺灣人與貪污收賄者一同看待的長官公 署官員,其中許多人在任期間貪贓枉法不斷,比起公器私用安插自家人馬,資源 委員會轉賣接收的 15 萬噸白糖,獲取暴利 120 億臺幣;專賣局局長侵吞鴉片 70 公斤,私運香港變賣;臺北縣長陸桂祥利用接收中飽私囊,清查前夕自行放火燒 掉縣政府會計室與稅捐稽徵處等等(張炎憲等,2006:23-26),都是更加嚴重而 且遭揭發後不受追訴的真正貪瀆事件-已經盤據絕大多數政治職位、以現在進行 式貪污的來臺接收官員不動如山,還訂出依據舊記錄即可將受到「奴化」綑綁、

政治空間相對缺乏的臺灣人中多數政治菁英從公共事務終身放逐、完全沒有自新 機會,處罰等同於貪瀆罪的規則-濫用權力謀一己之利者不受應報(impunity),

並為了獲得排除仗義直言與異己者的效果,採用檢驗日治下臺灣人對中國忠誠度 的荒謬手段,交雜著歧視與誣告,這就是繼警總「漢奸總檢舉」之後,另一階段 由長官公署發起的「轉型正義」內涵。

4. 重劃「民族」與二二八事件

在長官公署官員把握各種機會結黨求財與警總無法符應臺灣人要求的漢奸 總檢舉下,過去主動迎合日人的御用紳士也由起初的逃避改採大膽趨媚奉承的態 度,於是距離接收不過七、八個月的 1946 年中,他們即已重建舊日的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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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雙頭蛇,一方面暗中結託日人,一方面買收貪官汙吏,圖佔社會之地位。92 黃旺成記下彼時身邊眾人討論問題「光復後哪種人得到幸福」的結論:

…臺灣不流血光復,民族主義者得了虎口餘生,當然是有說不盡的愉悅 和滿足。但是真正愛民族的人們目睹時艱,舊恨新仇,消遣無方,幸福 云乎哉?或說發勝利財,做勝利官,得勝利地位,這種人才切實感到光 復的幸福。某君說:誰都意想不到光復後的幸福是給機會主義者和御用 紳士們享受去的。…而今可無須認賊作父,御用銜頭更添「新」字,精 神解放,地位保全,其幸福可知也。93

這兩篇記載透露不滿當時亂象的人們已經認識到過去御用紳士得以在戰後繼續 發財、做官而成為「新御用」的原因在於接收官員的包庇與縱容,經營起如此關 係的他們遂能一起牟利,如同黃旺成在屢進熱言卻不見情況好轉、自嘲不如回歸 風涼話卻依然難抑滿腔熱氣而記下的感悟所示:

貪官,惡吏,奸商,地痞,是民族中的敗類,不把這些鋤掉,臺灣的建 設何從著手?94

貪官惡吏與奸商地痞是民族的敗類,也是臺灣建設的敵人-從民族與臺灣利益出 發劃下的敵我區分再清楚不過-凡是貪污的、不善待人民的官員與獲得官員包 庇、賺取不正當利益的、魚肉臺灣人的平民,換言之,圖謀私利並傷害臺灣人幸 福者就是傷害民族者,他們都是為了民族應當被檢討甚至被排除的對象;更進一 步說,民族的代言者不該由是否來自中國或者有多麼親近、袒護中國來區分,成 為合格的民族一份子的資格不在於省籍、不在於過去經歷、不在於政治與社會地 位,不因為擔任中國政府的官員就不是民族的敗類,民族成員的判別基準在於其 行為。

對比黃旺成曾經迅速地接受「漢奸」詞彙與懲罰漢奸的熱衷,如此言論確實 是一大突破。在現實的衝擊下,他甚至不提日治時期的行為,只指涉了當下傷害

92 林耕陰,〈曾文之惡勢力〉,《人民導報》專欄「人民園地」,1946 年 6 月 9 日。

93 《民報》專欄「熱言」,1946 年 6 月 4 日。

94 《民報》專欄「熱言」,194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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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幸福的民族敗類類型;他對於判斷民族成員資格的全新標準不只是對中國 官員所謂「臺灣人完全奴化了」、「絕大多數臺灣人在民族成員資格上有問題」這 類指控的反駁,其內容也超越了過去「舉證以求說服聽者『臺灣人沒有奴化』」 的方式,而是新的抵抗方法論-透過直指「傷害臺灣人幸福的就是民族敗類」來 抵抗,新標準一旦成立,奴化論爭也就失去意義-從行為上看來屬於民族敗類的 有何資格指教別人奴化、未達民族標準?當然就算繼續發展,臺灣人奴化論者擁 有的優勢也使他們不可能輕易屈服,或許只能達到各說各話的程度,但是基於當 下的生活體驗,黃旺成提出的新標準顯然不同於戰後初期的中國透過清算和日本 關係,也不同於 1945 年下半年的臺灣主要以是否在戰後牟利做為決定民族成員 資格的標準,雖然 1945 年的臺灣人與 1946 年的黃旺成對於民族中敵友區別的傾 向都以臺灣人的幸福為依歸,但是 1946 年時妨礙臺灣人幸福者已經不只是戰後 乘機牟利的臺灣人,連中國的貪官惡吏也變成了民族的敗類。

對奴化論的反駁持續發展,黃旺成在稍後的「熱言」中寫到:

…臺灣人浸潤在愚民政策的中間半世紀,…不特不受同化,反能够取其 所長,棄其所短,造成臺灣人一種特別的性格。這性格既然是好的,大 家應該要寶惜,給它擴大滲入我們民族的血液裡頭。外省人諸君,能夠 懂得這點意思,自然不會優劣不分,把向來所無的,一切看做奴化。95

長期日治經驗使臺灣人擁有了特別的性格,這是在生活經驗中汲取長處、拋棄短 處的結晶,所以這個性格是好的-透過事實「臺灣人與中國人經驗不同」,確認 臺灣人特殊性格的由來,勇敢肯定特殊性格的優質,甚至有資格擴大影響民族的 其他成員-因為這個特殊性格出現的基礎是臺灣人取其所長、棄其所短的能力,

所以臺灣人對統治者(不管是過去的日本還是現在的中國官員)的臧否是有效的,

不能因為一句「奴化」就可以否定;如果中國官員對臺灣人的時政批判一律以「奴 化」回應,那麼外省人看臺灣人的角度問題遠大於臺灣人的性格問題。黃旺成抬 高了臺灣人自接收以來被中國接收官員瞧不起的特質,反向暗示贊同奴化論的外 省人是優劣不分、守舊排他的,對能夠理解、甚至學習臺灣人特殊性格的外省人 則屬於有辨別力、能進步的人們,如果學會了取長棄短,那麼這樣的外省人其實

95 《民報》專欄「熱言」,1946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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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擁有了臺灣人的特殊性格。

類似的區別傾向也出現在同時期的投書中,署名「達觀」的《民報》讀者在

〈「排外」和「獨立」〉一文中即指出臺灣人的「排外思想」和「獨立精神」其實 是優秀的個性,因為憑著這兩種性格才有鄭森驅逐荷人、奠定開臺基礎與五十年 來的抗日活動;擁有這種個性的臺灣人曾經熱烈歡迎同族來臺,但並不表示臺灣 人任誰來當家都不在意。「達觀」為臺灣人的好惡分明、堅持立場講話,指出盟 邦的開明人士必定會欣賞這種個性,因為臺灣人的「排外」與「獨立」展現了具 有理智、具有批判力而不是一味諂媚的個性,這是對邦誼意志堅決、能夠拒絕利 誘而終能成長到強而有力的條件;唯因開臺漢族擁有這種思想與精神,上帝才肯 承認漢族是有出息的,若非要強迫臺灣人放棄這種思想與精神,那麼談論民族、

國家、真理、正氣是沒有意義的。96

黃旺成與「達觀」的見解有兩個意義:拾回臺灣人對價值做判斷的權力與逆 轉臺灣人被奴化貶抑的人格地位。首先,因為在異族長期壓迫下依然不斷抵抗、

對異族文化去蕪存菁,可以確認臺灣人擁有「排外思想」和「獨立精神」,而且 這是實質上優秀的個性,只是這兩種個性的評價優劣取決於觀者的素質:只有開 明、能分優劣之人才懂得欣賞,所以被貶抑被批評並不是臺灣人的錯,而是貶抑 者、批評者不夠開明或素質不足的問題;所以不需要一再向中國澄清「臺灣人沒 有奴化」、「臺灣人沒有排外思想與獨立精神」,因為歷史已經證明了臺灣人擁有 的性格是優質的。其次,黃旺成提出基於辨別能力演進而成的臺灣人性格是好的,

「達觀」也認為擁有「排外」和「獨立」個性,擁有理智、批判力、不曲顏諂媚 的臺灣人做為成員才是漢族有出息的證明:身為有出息漢族人的條件並不是會說 國語、會寫國文或是採用中國的生活方式,這些條件無法通往真理與正氣,臺灣 人擁有的「排外思想」和「獨立精神」才是有出息漢族人的條件,進而漢族的成

「達觀」也認為擁有「排外」和「獨立」個性,擁有理智、批判力、不曲顏諂媚 的臺灣人做為成員才是漢族有出息的證明:身為有出息漢族人的條件並不是會說 國語、會寫國文或是採用中國的生活方式,這些條件無法通往真理與正氣,臺灣 人擁有的「排外思想」和「獨立精神」才是有出息漢族人的條件,進而漢族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