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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統治下的臺灣人

第二節 日本國家建構工程中的臺灣庶民

3. 臺灣總督府的協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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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此舉使依米價為準的甘蔗收購價可以取得製糖率更高與單位產量更高的甘 蔗(柯志明,2003:194-196),不過對蔗農而言,他們的所得雖然隨著米穀經 濟而增加,但蔗田收益明顯高於在來米田收益的時段也不過僅分佈於 1927 至 1931 年間(柯志明,2003:115,附錄一);而考量到日資糖業必須確保收益,

品質與產量改良後的剩餘價值多半是由日資糖業取走,這點可以從改良後的單 位重量蔗價依然如同過去貼近單位重量在來米價(柯志明,2003:116)確認:

臺灣蔗農即使在待遇最好的數年間依然難免受到剝削。

走筆至此,我們必須解釋為何在蓬萊米蓬勃出口的年代裡,日資糖業會社 依然能以在來米價為收購基準限制蔗農轉作,畢竟若是蓬萊米價比起在來米價 更好,蔗農應該會有更強的動機棄甘蔗直接轉作蓬萊米而脫離糖廠控制。此問 題的解答則在於甘蔗栽培費時、資金投入、與官方政策。因為甘蔗自插枝到收 成需時十八個月,相當長的生長期使蔗農較難迅速轉作,並常需以未來的收成 做擔保向會社借貸維持生計,可想而知借款的償還條件並不好,債權關係也削 弱了蔗農販賣作物的議價能力,收支狀況常常是以債養債,如果經年欠款難以 迅速還清,那麼即使米穀經濟有數年的高峰,欠債的蔗農可能也無力脫離糖業 會社的控制。而在嘉南大圳完成後,為了維持製糖原料的供應穩定,臺灣總督 府規定灌溉區內實施三年輪作,以分區配給灌溉用水強制各土地在三年內確實 採用稻米、甘蔗和雜糧的輪耕(山辺健太郎,1985;楊碧川,1996:25-26;山 本有造,2000:137;柯志明,2003:119-121)。與專營稻作的農家相比,這種 政策確實以債務將蔗農世世代代綑綁在土地上,雖然夠長的生長季與輪作制確 保了在土地上實際勞動的人力資源不至淪為流民,但大多數時間內,蔗農僅能 最低限度地生產自家所需的糧食,甘蔗的價錢則遭到剝削,普遍生活不如自耕 甚至佃作的稻農。

3. 臺灣總督府的協力者

除了武力鎮壓之外,日本初期綏靖政策的其中一環是以新政權之名頒授紳 章與選任廳參事或區長的頭銜來籠絡地方有聲望、有實力的仕紳(葉榮鐘,1985:

84-85)。臺灣總督府原本期望可以因此獲得來自臺灣社會的支持,但仕紳在傳 統退隱觀念下往往拒絕擔任與協助基層行政職務,凋零也早,因此出面協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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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是日臺同感「貪求暴利、冒險僥倖奸宄之徒」(吳文星,1995:34-42)。辜 顯榮即在此時期發跡,迎接日軍後半年,他出任臺北保良局24局長,其後買下 汽船,並獲得特許從事製鹽和製樟腦等專賣(陳柔縉,1994:55)。姑且不論民 間對辜顯榮的評價,由於取得臺灣過速,日本未能採用有效的籠絡手段預先爭 取到臺灣傳統社會官民間的中介,也就是仕紳的協助,反而讓社會中風評較不 佳的人物暫時卡位成功,讓有心之士為求免禍,寧可銷聲匿跡,足不出戶(吳 文星,1995:40)。

然而情況很快出現好轉。1900 年左右,市井無賴多已絕跡,舊富豪名流則 開始「霑享新政之餘澤」。到了 1915 年時,由富商、地主與新興實業家囊括的 紳章已超過總數的六成,這種協力者的世代與性質更替顯示了臺灣總督府樂於 給予願意合作的新興地方資產家佐證名聲的標誌,以及包括雇員、保正、街庄 長等侷限於地方行政的助役角色以及專賣權等實際利益(吳文星,1995:67-71,

131-132)。這些因基層的經濟實力與人脈取得政治地位的協力者多半能夠培植 一門子弟接受高等教育,成為承繼家族勢力的預備隊,同時也以聲望與分配末 端利益回頭鞏固人脈,因此每逢街庄長任期將至,重新官選之際,地方人士分 派傾軋結怨的現象即相當常見,可以說早在 1935 年第一次地方自治選舉之前,

臺灣地方派系的原型即已出現(吳文星,1995:151-161)。

在官方依喜好與統治實益指派,自家事業仰賴穩定局勢的情況下,臺灣人 出任的地方行政助役與沒有立法與監督權的各級協議員即使有意也難以影響總 督府政策,有志者或許親近民族運動,但多數專務協贊政策、維持家名與經營 利益;即使擁有相當能力,進入各局課協助公務的臺灣人也只能擔任下級的「萬 年雇員」。由臺灣文化協會發行的《臺灣民報》在 1926 年即以社論〈臺灣人材 登用究竟還是口頭禪〉批評此事:

…我們也有聞他(伊沢多喜男總督)曾命其秘書課長調查臺灣各地人 材,欲做人才登用的基礎,課長也曾託二三御用紳士調查,但是以後 默然而不其有何消息,若從其結果看來,不過有登用一二臺人平素與

24 保良局乃是臺北仕紳目睹日軍掃蕩過程多生騷擾,且有為報夙怨向日軍誣告因而多生枝節的 情況,乃向總督府請願而設立的機構,凡遇事則以地方公平正直的仕紳一二人共同會辦、提供 情報與申冤,而擔任官、民間媒介的仕紳也可獲得相對於平民免於日軍騷擾的特權。軍政期間 保良局曾因皆益官民而分布全臺,但在局勢已定,總督府改行民政後,保良局的存在反而成為 直接統治的阻礙,在 1896 年 6 月間全數遭到關閉(吳文星,1995: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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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特別緣故者而已。又警察方面聞有開了一條活路設開講習會使臺 人乙種巡查容易昇進為甲種巡查或巡查部長,而將來欲使其進至警部 補、警部。這個將來二字,不知是指幾年或幾十年,恐屬畫餅充飢,

也未可定。25(括弧內註解為筆者所加)

幾個月後,終有臺灣人李讚生出任臺北州海山郡郡守。對首任臺灣人郡守,

《臺灣民報》做出如下評論:

吾們臺灣人中現在有適合於特別任用令的郡守資格豈止李君一人 嗎?…希望今後對於臺灣人的適材,陸續採用,使其能得奉公之適 所,…李君做了郡守這實在是很可祝的,臺灣人佔了一個地方牧民官 的地位這也算是很可喜的。但臺灣人被治了三十二年,至今始得做了 一個下級牧民官,若想到個中的事實,那就使吾們欲祝不得而欲喜不 能了。26

在此必須說明,這兩篇社論發表的背景是文官總督時期,李讚生出任郡守 前二年,臺灣人先有劉明朝、劉茂雲二人考取行政科高等官,但未依敘官標準 分發而屈居總督府幕僚後,因整頓人事行政、日人官吏大退潮才有機會先後出 任地方行政官(吳文星,1995:200)。將二劉一李的晉用過程與社論所言綜合,

不難看出從事民族運動知識份子並非對臺灣人擔任總督府官職的行為進行全面 抵制,反而視此與台灣人出任警官都是值得讚揚的政策,惟前提是必須建立制 度,不能依據人際關係與從順而選擇性登用,不可讓任官淪為口惠;另外一篇 社論〈臺灣人材登用政策〉也提到以通過文官考試做為任高等官的資格是看似 平等,其實無視於語言差異與進學限制而拒絕臺灣人材的方法,如此並不利於 國家統治的實益。27我們由上可以判斷提升臺灣人的權利是此刻民族運動的階

25 《臺灣民報》社論,〈臺灣人材登用究竟還是口頭禪〉,1926 年 6 月 6 日。轉引自吳密察等,

1992:329-330。這個未可定之數在 1931 年時看來的確是畫餅充飢,因為當時全臺有 1,057 名 的乙種巡查和 1,073 名的警手由臺灣人出任,這兩個最低職位的人員占了全體臺灣人警察的九 成以上,而這兩個職位上的日本人都比臺灣人少,大約只有臺灣人數量的八成;再往上的甲種 巡查、巡查部長、警部補則全由日本人佔據絕對優勢。另外,原住民以其族群相對少數,出任 警手的人數卻與漢裔臺灣人不相上下(李理,2007:87)。

26 《臺灣民報》社論,〈臺灣人郡守〉,1926 年 10 月 24 日。轉引自吳密察等,1992:369-370。

27 《臺灣民報》社論,〈臺灣人材登用政策〉,1926 年 11 月 7 日。轉引自吳密察等,1992:37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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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性目標,故由具備適當資格、不遜於日本人的臺灣人出任官吏是值得高興的,

曾在赴日留學時擔任新民會幹部,並協助刊物編輯的劉明朝即是受到肯定的例 子(吳文星,1995:200-201),因此擔任總督府官職並非定義「御用紳士」的 標準。另外,考量臺灣人的特殊性來設計任官制度可讓有才華的臺灣人能貢獻 能力,實績也能促進被治的日本人和臺灣人的感情融合。

不過「個中事實」在未來數十年間並無大幅改變。先有 1930 年臺灣民報以

〈有名無實的人材登庸法〉社論回想從田健治郎時期宣稱「精通臺灣語並熟識 臺灣事情,便可特別任為郡守」的特別任用令,至此已成「一片空文」,因為郡 守至今僅有李讚生一人,而且受到屬下輕視,難以指揮如警察課等機關。28在 1931 年間鳥三二著作的《南台湾の寶庫と人物》與 1934 年林進發著作的《臺 灣官紳年鑑》中,相對於日本人有名者從總督府的部長、局長、銀行董事長到 地方的廳長、郡守、署長、局長以至於糖業經營與銀行家,呈現兼縱官民的分 布,臺灣人有名者則僅有劉明朝一人領銜正六位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長,其他 臺灣人公職多是兼任各級協議會會員、街庄長,絕大多數臺灣人有名者則依然 侷限在醫生、基層行政人員與產業界,總體維持著十年前《評論臺灣之官民》

中「日本人為官,臺灣人為民」的情況(橋本白水,1924)。而後直到日治末期,

出任行政、司法高等官的臺灣人共 17 人中僅有 6 人曾任郡守,官職別則限於產 業發展主管與地方法院判事;1945 年 9 月,總督府各級官吏中,敕任官 161 人,

僅有杜聰明教授一名臺灣人;奏任官 2,120 人中僅有 29 名臺灣人;判任官 21,198

僅有杜聰明教授一名臺灣人;奏任官 2,120 人中僅有 29 名臺灣人;判任官 21,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