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本文主要論證
3. 讀出臺灣民族:改寫的「漢奸」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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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1960) 人民共和國
(北韓)
主張清算者 政敵
反民族行為者 國家安全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依照國家建構的邏輯,國家的成立必須要能夠緩和來自外部與內部的壓力,
並且保護侍從,壓迫未表態的臣民表現忠誠,因此暴力的運用能力相當重要;而 轉型正義的結果往往落在完全的正義與完全的不正義之間,端看政治勢力的強弱 與互動,以及價值的抉擇。據此,我們可以推導出第二個假設。
假設二:若國家建構比起追求正義重要,那麼統治者會保護利於國家建
□□□□構的侍從,侍從過去的行為並不重要。
3. 讀出臺灣民族:改寫的「漢奸」涵義
在臺灣戰後轉型正義的過程中,臺灣民間在國民黨式的懲奸之前就透過報紙 專欄,將群體內部的犯過錯者安上「漢奸」這個流行於中國已有一段時間的詞彙,
就此開始呼喊本土的轉型正義。若依照字面來定義,「漢奸」所指涉的乃是「背 叛漢族的人」,對於共同體的想像指向以血緣和文化為界線,超越中國與臺灣地 域區別的漢族。若以這個定義來看臺灣的自主聲浪,似乎可以讓人推導出如此的 結論:即使分離許久,臺灣民間仍然對祖國,或是漢民族的共同體充滿孺慕,因 而採取了接近傳統,與中國差距不遠的標準來判定過錯者。
然而約定俗成的詞彙意義是否必然牢不可破?在同一時空下使用時的意義 是否必然定於一尊?從國民黨正式接收臺灣前即出現,圍繞著漢奸檢舉的評論與 意見對本研究的價值為何?我們能夠如何理解這些言論的涵義?筆者認為,透過 政治思想的研究路徑有助我們釐清包圍在字面上的迷霧。
對於政治行動與思辨的關係,Strauss 如是說:
所有的政治行動或者指向保存或者指向改變。當指向保存時,行動者期 望避免情況改變朝向劣勢;當指向改變時,行動者期望將情況導向較佳 的發展。因此所有行動的背後,都有行動者對何謂「較劣」與「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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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考,而這兩種思考實際上即是對何謂「善」的思考。對「善」的意 識或許只是一種意見(opinion),然而它引導了我們所有的行動…13
比起政治哲學,Strauss 定義的政治思想是一種在完備程度上有所不足的意 識:政治思想可能缺乏普遍性、缺乏對整體的關照、論證不夠嚴密,或許只是一 種意見,然而僅僅一個想法的「意欲」已經足以成為展開政治行動的動機(Strauss,
1957:343-344),或許簡單,但是都呈現了對何謂規範的思考。筆者觀察到,臺 灣民間對轉型正義的看法散見於報紙新聞、社論與讀者投書,篇幅不長,在短短 一年多的時間裡並沒有太多的發展,也缺乏嚴謹有系統的整合,無法成為精確的 立場主張或宣言。然而先是積極主張,後來跟著政府的轉型正義行動臧否,這些 文章表達出的或是贊同或是反對的意見,其實也就是主張政治行動應該指向保存 或是指向改變的意見。筆者認為,這些文章已經足以被視為某種政治思想,提供 為本論文的分析材料。
另外,在維根斯坦語言哲學的影響下,Quentin Skinner 認為詞彙並不會有固 定不變的意義,要了解一句話的意義也無法只透過拆解語言的結構來理解,所有 的文本都必須在回到文本寫作當時語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解讀作者的意圖。以馬 基維利為例,他只能透過既有的詞彙來撰寫他想說明的新理論,因此他必須「操 縱」,也就是賦予舊詞彙新意義的方式來使新理論誕生。同時 Skinner 認為現代 政治思想的內涵是由每個時代中一個佔優勢的統治的意識形態,和一個相對應於 它而反對它立場的意識形態,在相互傾軋的過程中累積下來的,因為詞彙的評價 性能夠規範社會行動,當詞彙的意義改變,與這個詞彙相連的行動也會跟著受到 褒貶,連帶造成社會行動的變遷,因此在詞彙的意義戰場上雙方陣營的激烈交鋒 並不遜於現實的戰爭,當思想引發行動,行動在現實世界中的戰果決定了思想的 發展性,因此行動也就是思想戰爭在現實中的代理人(Tully,1983)。
Skinner 的史學研究途徑對本研究的啟發有兩點:首先,「漢奸」的意義不會 是固定不變的,它是書寫者在特定脈絡下投射其思考內涵的對象;再者,思想為 了推動行動,行動本身蘊含思想,因為兩者的互為表裡,思想與行動僅管是不同 場域的活動,彼此之間依然能有效對話與互動。
13 Strauss, Leo. 1957. “What is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19(3): 34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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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戰後臺灣轉型正義,首先是臺灣民間自發定義並提出懲罰建議,其後官 方版本的轉型正義以一種漸進而非一次到位、迅速底定的方式展開,進行過程與 內容中的不足與不妥之處便引發了臺灣本土對「漢奸」的再判斷。在本論文的主 題中,試圖定義「叛國」、「奸細」、「協助侵略」等行為的活動實際上是一種牽涉 敵我區別與價值判斷的活動,對於敵我或是善惡所劃分的界線,取決於思辨者的 信念系統中共同體的範圍與公共利益為何;而對曾經從事這些行為的「犯過錯者」
進行懲罰與矯治的轉型正義則是具體化共同體區別與展現價值判斷的行動。因此 整個戰後臺灣轉型正義的歷程乃是政治思想與政治行動的互動,14一方面是臺灣 民意對國民黨式轉型正義的反應,另一方面是國民黨對共同體範圍與價值的判斷 反映在官方轉型正義的措施之中。
因此,歷時性地對臺灣人主張的「漢奸」與「民族敗類」的內涵與現實中的 政治情勢進行分析,可以了解臺灣人如何想像與如何為共同體劃界,以及這種思 想是如何出現與變遷的。所以,筆者在此寫下第三個假設。
假設三:若危害臺灣人幸福的人如同「漢奸」,國民黨官員亦歸類其中
□□□□的話,則發言者即將臺灣想像為外於中國的自成一格共同體。
將臺灣與韓國的轉型正義歷程,綜合筆者的三個假設繪成圖像,則我們可以 得到以下的兩個畫面:
14 這當然是 Skinner 式的互動;就在稍後我們將會看到戰後的臺灣輿論事實上無法大幅撼動國民 黨式的清算思考,不過筆者在此強調的乃是政治行動和政治思想間,相互影響的可能。我們都能 想像,若戰後有機會突破權力結構的限制,臺灣人沒有理由不試著將思想與行動聯結起來,即以 臺灣大多數人的懲罰標準處置臺灣大多數人所認定的犯過錯者,而懲罰標準與犯過錯者的身分界 定實際上是跟著轉型正義的內容與時間進程,也就是政治行動的內容而變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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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2 臺灣轉型正義走勢示意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 1-3 朝鮮/韓國轉型正義走勢示意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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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政治學的角度對轉型正義進行經驗性的研究,以戰後初期的臺灣與韓 國做為比較分析的案例。由於既有研究成果不足以解釋殖民統治結束後的轉型正 義機制與趨勢,因而筆者選擇發掘新的解釋可能。以本研究的對象-戰後初期新 興民族國家的轉型正義-而言,國家建構目的與民族主義成為這種轉型正義中重 要的自變項,它們將決定依變項-轉型正義的結果。
國家建構是一種汲取、保護資源與拒斥、打擊敵人的活動,本研究中的國家 建構包括了日本對殖民地的國家建構與新政府的國家建構。前者在臺灣與朝鮮的 不同強度使戰後初期的兩地在清算意願與清算強度上出現差別;後者則是新統治 者基於時空條件主動判定的資源需求與敵友區別,為了滿足國家建構的目標企圖 犧牲社會對轉型正義的要求,也因此造成國家與社會的衝突。另外,臺灣民間早 發的清算「漢奸」標準乃植基於多數臺灣人的共同生活經驗,其後的國民黨以中 國本土的懲奸標準檢視臺灣人的過去,加上統治的弊端引發了臺灣人的不滿,逐 漸將部分國民黨官員等也列為民族叛徒,我們由此可以看出戰後初期臺灣轉型正 義中的衝突,實際上也是兩種不同共同體想像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