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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SNIP 概念

以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爲職志之公平法,在有關市場槪念的認識上,仍是 緊密地與「競爭」槪念結合在一起。易言之,所謂「市場」即是事業從事「競爭」

之區域或範圍,而所謂的「競爭」,依現行公平法第 5 條規定,係指「二以上事業 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爲。」

80將此市場、競爭等槪念兩相結合後,可以得知,公平法上之「市場」,係指「可藉 由較有利的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交易條件之提示,彼此爭取交易機會的 事業群所構成之槪念空間。」因此,當事業主觀無意或客觀無法向可能的交易相對 人,提示較爲有利之價格等交易條件,以於該空間中爭取交易機會時,即被排除於

77 湯明輝,前揭註 49,頁 31。

78 汪渡村(2007),《公平交易法》,三版,頁 27,台北:五南。

79 呂榮海、謝穎青、張嘉真,前揭註 73,頁 54。

80 呂榮海、謝穎青、張嘉真,前揭註 73,頁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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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競爭事業群外,而不屬於此一特定市埸中之事業。要言之,具競爭關係之事業 群所構成的抽象空間,即是所謂的「市場」。

基於此種認識,「美國法務部反托拉斯局與聯邦交易委員會於 1992 年共同公 布之水平合倂指針中,在有關市場的界定上,採取一種「幅度雖小但有意義且非短 暫性的價格漲幅」(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的作法,

來作爲市場界定之方式。依據是項作法,無論是於商品市場、抑或於地理市場的界 定上,將現時實際可見之競爭事業群,統合爲一假想獨占事業,並假設當此一假想 獨占事業作出上述「幅度雖小但有意義且非短暫的價格漲幅」(通常價格漲幅爲 5

%)之舉動時,有無外圍事業會因此進入該當市場,與現有事業進行競爭。若有,

則市場將往外擴大將該事業納入其中,之後再將新加入的事業與原有事業群統合 爲前述假想獨占事業,並再次以「幅度雖小但有意義且非短暫的價格漲幅」的假設,

測試有無更外圍的事業會加入現有市場進行競爭……。如此反覆假設、測試,直至 被統合爲假想獨占事業之競爭事業群,縱令從事「幅度雖小但有意義且非短暫的價 格漲幅」,但已無新外圍事業會進入與之從事競爭時,市場界定即告完成。」81

二、分析過程

運用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界定相關市場之分析過程如下:「

(一)以案關核心產品或地理區域為最初之候選市場。

(二)假設該候選市場上存在一獨占者,其調漲產品價格一定比例並持續一段 時間後,觀察該假設性獨占者之獲利情形。

(三)價格調漲後將使得交易相對人轉向具有高度替代關係之次佳替代品或

81 黃銘傑(2009),〈聯合行為成立與市場界定、影響市場功能認定間之理論與論理--評最高行政 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三六號判決〉,氏著,《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法之交會─相生與相剋之間》,

二版,頁 46-47,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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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區域購買,從而引起該假設性獨占者銷售量下降致利潤減少,但該假設性獨占 者仍然可由現存的銷售量中因漲價而增加利潤,比較前揭利潤變化,若漲價使假設 性獨占者不減少利潤時,則停止檢測過程,該候選市場就構成相關市場。

(四)若漲價使假設性獨占者利潤減少,則須將該次佳替代品或地理區域納入,

並形成新的候選市場,然後分析假設性獨占者在新的候選市場調漲價格後,比較漲 價前後利潤變化,若該假設性獨占者可以不減少利潤,則停止檢測過程,新的候選 市場就構成相關市場;反之,如果該假設性獨占者利潤減少,則要重複進行上述分 析過程,直到假設性獨占者漲價後仍然可以不減少利潤為止。」82

82 公平會,《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問答集:第十三點》,載於:

https://www.ftc.gov.tw/law/Download.ashx?FileID=714 (最後瀏覽日:04/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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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5 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83

83 同前揭註 82,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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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SSNIP 應行注意事項

「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是指假設市場上有一獨占者,檢測該假設性獨占者在 進行微幅但顯著的非暫時性價格調漲(small but significant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SSNIP)前後之利潤變化情形。當價格調漲使該假設性獨占者利潤減少,則 表示原先界定之相關市場太小,而須將其他具替代性之產品或地理區域納入,再重 複進行檢測,直到價格調漲而該假設性獨占者不減少利潤為止,即完成相關市場界 定。當運用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時界定相關市場時,需注意其限制,尤其是:

(一)在運用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時,將審酌產品及產業特性等因素,設定價 格上漲比率,並以當前價格作為價格上漲基準,惟倘市場明顯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 位或聯合行為等人為影響價格因素時,將改採以符合市場競爭水準之價格作為價 格上漲基準。

(二)在運用假設性獨占者檢測並進行「微幅但顯著的非暫時性價格調漲」分 析時,一般情況下爲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在具體個案判斷時則依案件涉及之產 業或市場特性調整價格上漲幅度。

(三)運用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界定相關市場時,尚須再依本處理原則第四點 或第五點所列各項因素綜合考量。」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