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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市場」?「經濟學所謂的「市場」與一般用語的市場有兩點不同:第一,

經濟學強調市場能發揮何種功能,較不在乎場所爲何。換言之,經濟分析重視能否 成交,價格與數量爲何,資源的配置是否有效率。第二,價格是指某一產品或服務 的價格,因此一個產品就是一個市場,產品在何處交易並不重要。在經濟學的定義 裡,市場是指買方與賣方之集合。例如:手機市場是指手機廠商與手機消費者之集

65 克萊頓法第 3 條現已編入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 15 編第 14 條,15 U.S. Code §14, at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5/14 (last visited 03/10/2018)。

66 克萊頓法第 7 條現已編入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 15 編第 18 條,15 U.S. Code §18, at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5/18 (last visited 03/10/2018)。

67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 5 條已編入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 15 編第 45 條,15 U.S. Code § 45a(1).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in or affecting commerce, and 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 in or affecting commerce, are hereby declared unlaw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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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68

公平法第 5 條規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 圍」。然而僅本條文義,仍舊無法瞭解該如何界定市場。由於公平法係經濟法性質,

許多槪念,包括市場定義皆源自經濟理論,經濟學者針對市場界定提出三項基準如 下。

一、商品市場之界定

「公平法第 5 條所稱之相關係由兩個界面(dimensions)所構成,其一爲商品

(或服務),其二爲區域(或範圍)。就第一個界面而言,美國自 1940 年代以來,

各級法院即提議以「需求的交叉彈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來界定商品

(product),也就是希望將可替代品(substitutable products)作爲界定市場的標準,

其主要理由是早期的商品定義過於狹隘,以致許多事業均被視為獨占事業。當然,

交叉彈性測度本身,也需要一套完整周延的測度系統。因此,法院在採行時,通常 會考慮稍爲粗糙的準則,諸如相對價格水準、生產技術、生產設備以及產業參加者 意見等等因素。」69

「以 1945 年美國銘業公司(Alcoa)的判例為例,美國銘業公司在 1929 至 1938 年之間,鋁錠(Ingot)生產占了全國生產量的 90%,但若把碎鋁(Scrap)包括在 內,該公司生產量所占比率立即降至 60%;若計算全國鋁錠與碎鋁之銷售量,則 該公司成品銷售量只占 33%。職是聯邦巡迴法院的韓德法官(Judge Learned Hand)

認爲,不管是鋁錠、碎鋁或內部使用或銷售,這些型態均具替代性,也就是說不管 那一類型的鋁產品,其源頭均是鋁錠,美國銘業公司實際控制了全美鋁錠產量的 90

68 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前揭註 29,頁 323。

69 湯明輝,前揭註 49,頁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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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構成市場的有效控制力,因而裁定該公司違反「反托拉斯法」之精神。」70

「另一有名判例是杜邦公司(Du Pont)被控吿獨占玻璃紙(cellophane)市場,

本判例也被視爲界定產品市場的標桿。杜邦公司在 1924 至 1950 年之間,所生產 之玻璃紙占了整個玻璃紙市場的 75%,依據聯邦政府的定義,該公司顯然已構成 玻璃紙市場的獨占條件,但是,杜邦公司認爲玻璃紙只是「所有具有伸縮性包裝材 料(all flexible packaging materials)」的一種,假如把薄玻璃紙(glassine)、羊皮紙

(parchment papers)、石臘紙(waxed papers)以及錫薄紙(aluminum foil)等計算 在內,杜邦的玻璃紙只占 18%。最高法院最終以四比三作爲判決,認爲從消費者 的 實 用 觀 點 來 看 , 玻 璃 紙 與 其 他 具 伸 縮 性 之 包 裝 材 料 具 有 「 合 理 的 互 換 性

(reasonable interchangeability)」,由於市場的界定範圍擴大,杜邦公司的玻璃紙市 場佔有率因而降低,且並未構成獨占要件。」71

1.產品需求合理替代性

「替代性從競爭觀點,一項產品從價格、造型、品質或有效性分析,對原來的 使用者能達到大致相同的使用效果者,則該產品與原來產品問具有可替代性。要瞭 解產品間是否具有替代性,應從使用者對產品的評價爲認定的標準,若使用者對於 兩種産品之價格、品質、用途都認爲可代替時,則兩種產品屬於同一個市場。」72

即對同一群消費者而言,若有兩種產品的價格、品質與用途可以合理替代,滿 足消費者需求時,那麼這兩種產品便屬於同一市場。例如:可口可樂公司生產的可 樂,縱使在碳酸飲料產品銷量上,遙遙領先其他生產碳酸飲料的廠商,但是,從消 費者觀點衡量,可樂的替代品還包含了黑松汽水、每日 C 果汁、純喫茶…等飮料,

也就是說,當可樂的價格抬高至消費者無法忍受的程度時,原來習慣購買飮用可樂

70 湯明輝,前揭註 49,頁 27。

71 湯明輝,前揭註 49,頁 27-28。

72 何之邁(2007),〈公平交易法:第一講─獨占(上)〉,《月旦法學教室》,總號:60,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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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消費者,可能轉而以黑松汽水等其他飮料做爲代替品,此時,可樂、汽水等飮料 即屬於同一市場範圍,而市場範圍亦會加以擴大,稀釋獨占市場的可能性。

由上可知,判斷是否爲同一需求産品市場,可透過産品或勞務之間是否具有替 代可能性加以判斷,然而實際上要加以判斷並非易事,最直接的方法可透過使用者 直接詢問調査,然而這樣的方法在産品差異性較大時可能無法適用。

2. 產品供給可能替代性

以供應者的角度觀察,某區域內的廠商提高產品價格,雖增加利潤營收,但可 能會引來同一區域內,生產替代產品的廠商加入競爭;也可能會引來區域外生產相 同,或替代產品的廠商在合理的成本考量下湧入。

例如:「台灣每年的春作花生,因品質及產量俱佳,價格上升至每台斤三十六 元,卻造成大陸走私花生大量湧入,使省產花生價格一路滑落;同樣地,台灣磷酸 也因大陸磷酸偷渡進口,而在市面上競爭節節敗退,這吿訴我們,縱使是一般商品,

市場範圍也不是絕對僅限於台灣地區。」73

產品供給可能性之市場界定範圍,即當産品的價格夠高時,是否有其他的事業 可以迅速的投入該市場進行生産。若供給方可迅速投入生産,轉換生産加入市場之 潛在可能,將擴大産品市場之認定範圍。

二、地理市場之界定

「市場界定的第二個界面爲區域或範圍,所謂區域究係屬大區域或小區域、行 政區或地理區,在公平法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執行上必須從相關子法中予 以界定。因爲區域或範圍的大小,往往會影響某家企業是否構成獨占條件。一般說

73 呂榮海、謝穎青、張嘉真(1992),《公平交易法解讀》,頁 53,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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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區域或範圍越大越不容易形成獨占,相反地,區域或範圍愈小,則愈有獨占之 可能。例如以台北市的公車來說,假如把市場界定爲大台北區,並不存在著獨占之 公車公司,若是單以台北淡水線爲市場,即有獨占之公車事業存在。」74

「以美國而言,法官通常以「運輸成本(transport costs)」與「實際運輸型態

(actual shipping patterns)」來界定區域,也就是說,假如兩地之間的運輸成本高、

貨物裝載量小,則此兩地即被視爲不同的市場。1957 年貝士倫鋼鐵公司(Bethlehem steel)的合併案,當時的韋恩費德法官(Judge Weinfeld)曾對市場作出六種不同的 定義,即(1)全美國、(2)美國東北部、(3)密西根、俄亥俄、賓州與紐約四州、

(4)密西根與俄亥俄:本案判決時,法院以貝士倫公司之合併將損及該公司原有 主要銷售地區,即密西根州與俄亥俄州州界地區以及賓州等地的競爭性,因而判決 違法。」75

「1963 年費城國民銀行(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的判例,這家銀行希望 與紐約市的某家銀行合併,以增強其在紐約市的競爭能力,因此要求將市場範圍延 伸到紐約市;法院認爲本案的問題不是合併團體的所在地點問題,而是在於競爭重 疊地區的問題,對於銀行業而言,設置地點的方便性是有效競爭之關鍵,個人與公 司大多與其社區內的銀行往來,而不會到遙遠地方去與銀行打交道,因而拒絕了該 銀行之請求,同時判定費城國民銀行之市場範圍,限定爲組成費城都會區的四個 郡。」76「在判例的演進過程,可以發現法院傾向於縮小市場區域,其作用仍然在 於維護區域內的公平競爭,藉以保護消費者。我國公平法第 5 條重點似乎在於「競 爭之」,也就是說,爲了確保地區或範圍的競爭性,在執行上似乎會把重點放在小 區域上面,因爲該法之主管機關亦包括地方政府在內,自可考量地區性獨占問題之 嚴重性,同時更應詳加考量所謂瓶頸獨占所造成的問題,因爲瓶頸獨占往往就是發

74 湯明輝,前揭註 49,頁 29-30。

75 湯明輝,前揭註 49,頁 30。

76 湯明輝,前揭註 49,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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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小區域裏面。」77

三、時間因素

「時間因素可直接影響產品間之替代彈性,通常時間與替代性成正比,時間越 久則替代性越高。隨著科技快速發展,亦使產品或服務之互相替代能力提高。」78

「廿四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在白天時段中的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傳統雜貨 店、量販店、批發倉儲店、社區型超市百貨,都可能是它市場內的競爭對手;但在 夜間,便利商店的競爭者,除了同業,就再無他人。反之,若量販店和社區型超市 百貨將營業時間延長到午夜十二點,對便利商店的業績亦會發生影響。因而時間的 長短,將影響兩項產品(或服務)間的替代性,一般情形是時間愈長,替代可能性 愈高。」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