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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相關市場界定處理原則

主管機關公平會於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第 1213 次委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 3 月 6 日公資字第 10421600251 號令發布-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全文條文如

84 公平會,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問答集:第十二點,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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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相關市場界定標準更臻明確,以利案件 審議與事業遵循,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二)需求替代:指事業調整特定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時,交易相對人能夠轉 換至其他商品或服務,以取代該特定商品或服務之情形。

(三)供給替代:指事業調整特定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時,競爭者或潛在競爭 者能夠提供其他具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務,以取代該特定商品 或服務之情形。

(四)產品市場:指在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有高度需求或供給 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務所構成之範圍。

(五)地理市場:指事業提供之特定商品或服務,交易相對人可以很容易地選 擇或轉換其他交易對象之區域範圍。

三、相關市場界定之基本原則

需求替代為本會界定相關市場主要審酌之事項,本會並得視商品或服務特性 考量供給替代。

本會從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二面向界定相關市場範圍;另得視具體個案,衡量 時間因素對於相關市場範圍之影響。

四、產品市場界定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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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依前點就案關商品或服務之需求替代、供給替代進行界定產品市場時,得 考量下列因素:

(一)產品價格變化。

(二)產品特性及其用途。

(三)產品間曾經出現替代關係之情形。

(四)交易相對人在不同產品間之轉換成本大小。

(五)產品價格調整時,交易相對人因價格變化而移轉購買之程度。

(六)交易相對人及競爭事業對於產品間替代關係之看法。

(七)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之規定。

(八)其他與產品市場界定相關之事證。

五、地理市場界定之考量因素

本會依第三點就案關商品或服務之需求替代、供給替代進行界定地理市場時,

得考量下列因素:

(一)不同區域間產品價格變化及運輸成本大小。

(二)產品特性及其用途。

(三)交易相對人在不同區域購買產品之交易成本大小。

(四)交易相對人對產品獲取之便利性。

(五)交易相對人在產品價格調整時,選擇至不同區域購買之情況。

(六)交易相對人及競爭事業對於產品區域間替代關係之看法。

(七)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之規定。

(八)其他與地理市場界定相關之事證。

六、市場界定之分析方法

本會界定相關市場時,將審酌案關商品或服務及地理區域與其他商品或服務 及地理區域間是否具有合理可替代性,並得運用交叉彈性檢測法及假設性獨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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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法界定相關市場。惟個案之處理不以前開分析方法為限,且各項分析方法使用 上並無運用之優先順序。

七、市場界定之分析方法:合理可替代性分析法

合理可替代性分析法係指以交易相對人之認知,審酌個案所涉及之商品或服 務與其他商品或服務在功能、特性、用途、價格或競爭之地理區域上是否具有合理 可替代性進行界定產品市場或地理市場。至於彼此間之替代程度如何始得構成同 一相關市場,應依具體個案事實予以判斷。

八、市場界定之分析方法:交叉彈性檢測法

交叉彈性指一產品價格變動率影響另一產品數量變動率的比率值。

產品本身及其替代品間或地理區域間的交叉彈性可用以測度該二項產品或地 理區域間的替代關係,並予以界定相關市場。

運用交叉彈性界定相關市場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交叉彈性關注的是單一的替代品或地理區域而非所有的替代品或地理 區域,並以「其他交易條件不變」為前提。至於二項產品或地理區域間之交叉彈性 大小如何始得構成同一相關市場,須依具體個案事實予以判斷。

(二)衡量交叉彈性所使用之價格宜採競爭性價格,以判斷產品或地理區域是 否構成同一相關市場。

(三)運用交叉彈性界定相關市場時,尚須依第四點或第五點所列各項因素綜 合考量。

九、市場界定之分析方法: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

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是指假設市場上有一獨占者,檢測該假設性獨占者在進 行微幅但顯著的非暫時性價格調漲前後之利潤變化情形;當價格調漲使該假設性 獨占者利潤減少,則表示原先界定之相關市場太小,而須將其他具替代性之產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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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區域納入,再重複進行檢測,直到價格調漲而該假設性獨占者不減少利潤為止,

即完成相關市場界定。

運用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使用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界定相關市場時,選取之基準價格宜爲市場 競爭性價格。

(二)至於價格上漲幅度,一般情況下爲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在具體個案 判斷時則依案件涉及之產業或市場特性調整價格上漲幅度。

(三)運用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界定相關市場時,尚須依第四點或第五點所列 各項因素綜合考量。

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本會對特定產業之市場範圍界定,得參酌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十一、 特定產業之審查基準

本會對特定產業另訂有處理原則或規範說明界定相關市場者,從其規定。」85

本節探討平臺經濟最易發生之限制競爭地位態樣「獨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