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最具規模的捜尋引擎兼線上廣告平臺,Google 遭逢各國競爭主管機關 的反競爭調査,所提出的主要質疑包括:捜尋引擎偏好自身産品並且妨礙對手產品、
132 OECD, Antitrust: Commission fines Google €4.34 billion for illegal practices regarding Android mobile devices to strengthen dominance of Google's search engine,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8-4581_en.htm (last visited 07/2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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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Google 廣告服務(AdWords and AdSense)中產生的剝削行為與廠商排除效果、
對其他平臺競爭者,廣告資料可移植性的限制。對關鍵字廣告的質疑包括:Google 可對廣告商最終決定是否得以刊登廣告、Google 操縱關鍵字廣告中,評估廣告品 質的參數、對廠商之配對效率、關鍵性品質之訂定要素等。各國政府注意到 Google 廣告服務中產生的廠商排除與剝削行為前,已曾被質疑其偏向合作過的廣告大客 戶的情形。德國販售電子香煙的 Steamo 公司無法使用 Adwords 來進行關鍵字廣 告,而 Google 的大客戶亞馬遜卻不受限制,後來 Google 承認這項錯誤,卻也證實 了其中存在破壞競爭行為的疑慮。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於 2011 年開始進行對 Google 的調査,其核心議 題在於其未授權必要專利,與 Google 的廣告與捜尋功能是否造成獨占與妨礙競爭;
2013 年初,美國 FTC 調査近兩年後,決定終止對 Google 的網路捜尋的獨占調査。
主要是因證據不足,雖有部分事證顯示 Google 更動捜尋結果可能降低競爭者網站 之顯示結果,Google 的說法則是變更捜尋結果之主要理由是為了提升使用者經驗。
另外 Google 為降低競爭主管機關之疑慮,已自願調整部份業務,例如 Google 承諾 與 Google 具競爭性之網站可自行選擇不出現在 Google 的垂直捜搜尋結果中;廣 告主可以更容易將關鍵字廣告活動的資料移置其他平臺,亦可同時置放廣告於 Google 之競爭對手平臺,讓廣告之安排更具彈性,呈現多元平臺管理系統(Multi-homing)。此外,Google 也保證不會濫用買下 Motorola 所取得的標準必要專利,並 以公平合理非歧視性之原則授權。FTC 與 Google 達成了和解,FTC 主席表示「雖 然 Google 並非完全沒有問題,但在美國的法律之中,整體而言並沒有證據支持 FTC 對 Google 的質疑觀點」。
另外,歐盟競爭委員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Directorate-General for Competition)亦於 2010 年對 Google 進行反競爭調査,並質疑 Google 利用強勢的 捜尋服務來進行反競爭行為。歐盟對 Google 之調査 2013 年亦以和解結案,和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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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包括:
(一)對於垂直捜尋服務,Google 將自家服務之捜尋結果優先排序於競爭對 手之前(如購物、餐廳、旅館或班機等垂直捜尋服務)之爭點。Google 承諾於垂直 捜尋結果中,同時提供 3 個競爭對手的連結。
(二)對於 Google 的垂直捜尋結果使用競爭對手之網頁内容。Google 承諾,
競爭對手可自主決定是否同意讓 Google 使用其網頁內容。
(三)Google 對於網頁發佈者要求提供獨家捜尋廣告服務(只置放 Google 廣 告)。Google 則承諾不要求網頁發佈商只置放來自於 Google 的廣告。
(四)對於自 Google 關鍵字廣告平臺攜出廣告活動資料至其他競爭者平臺之 限制(如限制軟體開發商利用軟體工具移轉廣告活動資料至其他平臺)。Google 承 諾不再附加廣告主攜出廣告活動資料至競爭性平臺之限制。除此之外,多國競爭主 管機關(包括法國、巴西、印度、阿根廷、南韓等)相繼開始進行網路廣告與捜尋 的監管調査。
在公平會針對關鍵字廣告糾紛之處分中,一般不考慮廣告平臺的責任,而以商 標誤用、不實廣告等不公平競爭行為,單純就廣告商之間裁量並進行開罰。另外,
在上述的例子中,援引處分之法條均為公平法第 25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 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不過,發佈關鍵字廣 告的平臺,的確在上例中有進行所謂廣告「優化」的動作。但是因為廣告品質的計 分存在不透明的情況,所以無法對是否有欺罔及顯失公平的行為作出認定。因此,
平臺所稱之中立性仍可讓其成為無責任之第三方。由此可知,檢討平臺之中立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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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是成為可否將其納入裁量之一方的重要第一歩。」133
一、案件背景與事實及法院裁決
騰訊公司是目前中國大陸最大的互聯網綜合服務提供商之一;奇虎公司,是中 國大陸領先的互聯網和手機安全產品及服務供應商。2010 年秋,伴隨著騰訊龐大 的軟體產品的不斷擴張,特別是一款騰訊「QQ 醫生」及升級版網絡安全軟體的推 廣,奇虎公司和騰訊公司之間終於爆發了積蓄已久的「商戰」。
2010 年的中秋節假期,眾多 QQ 用戶發現在裝載 QQ 後電腦桌面還會同時出 現另一個圖標「電腦管家」,相比之前的「QQ 醫生」,「電腦管家」可給用戶提供全 方位防毒服務。由於電腦管家採取的是預設安裝的方式,不安裝電腦管家就無法安 裝 QQ,已經安裝了 QQ 的電腦也被強制升級電腦管家,在短時間內,電腦管家的 裝機量迅速放量提升。「QQ 電腦管家」涵蓋了安全防護、系統維護和軟體管理等 功能,直接影響了奇虎公司具有這些主流功能的免費軟體 360 安全衛士。2010 年 9 月 27 日,奇虎公司發布了直接針對 QQ 的「隱私保護器」工具軟體,宣稱其能 即時監測曝光 QQ 的行爲,並相信 QQ 聊天工具在啓動時,自動掃描用戶電腦,
「隱私保護器」工具軟體能夠提示用戶 QQ 在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會偷窺用戶 個人隱私文件和數據。
因爲騰訊公司的「QQ 醫生」及升級版網絡安全軟體的推廣,奇虎公司推出「隱 私保護器」工具作爲反制措施,導致了騰訊公司和奇虎公司之間的競爭白熱化,並 引起了本案訴訟的發生。2010 年 10 月 14 日,騰訊公司宣布起訴奇虎公司不正當 競爭。據媒體報道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10 年 11 月 3 日正式受理騰訊公
133 童永年、蔡蕙安、陳思翰(2015),〈網路平臺在關鍵字廣告市場之中立性探討〉,《公平交易季 刊》,第 23 卷第 2 期,頁 152-156。
134 中國法院國際互聯網站,《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 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載於: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3/id/2574869.shtml(最後瀏覽日:02/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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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起訴。
騰訊公司起訴稱,奇虎公司推出的專門針對 QQ 即時通訊工具的 460 隱私保 護器 V1.0 Beta 版」,「360 隱私保護器」透過監測騰訊 QQ 聊天軟體的運行,利用 虛假宣傳手段,誤導和欺騙用戶,誣衊原告和原告的產品「窺視」用戶的隱私,給 原告及原告的產品和服務的聲譽造成極大損害。騰訊公司要求奇虎公司停止侵權、
賠償四百萬元人民幣損失,並要求奇虎公司連續三個月向騰訊公司公開道歉。
奇虎公司辯稱,460 隱私保護器」只是爲用戶提供了一款中立的監測 QQ 等軟 體產品在用戶計算機系統後台運行情況的工具,並將該軟體產品運行後掃描或查 看用戶計算機系統中安裝的軟體和文件信息的情況如實記錄下來,對其中可能涉 及用戶隱私信息的情況向用戶進行提示。該軟體工具是否啓動使用、以及對於監測 結果是否涉及個人隱私,均可由用戶自行選擇和自主判斷。監測反映出的結果,可 由微軟 Process Monitor 等類似功能的第三方軟體驗證,是客觀反映事實的,並不 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360 隱私保護器」對 QQ2010 軟體監測提示的可能涉及 隱私的文件,與客觀事實不符。從社會大眾對隱私的一般性理解來看,隱私是指不 願告人或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情或信息。「460 隱私保護器」對 QQ2010 軟體監測 提示的可能涉及隱私的文件,均爲可執行文件。事寶上,涉案的這些可執行文件並 不涉及用戶的隱私。同時,「360 隱私保護白皮書」中對「隱私」的界定明確表述 爲「可執行文件本身不會涉及用戶的隱私」。同時,在「360 隱私保護器」界面用 語和 360 網站的 360 安全中心等網頁中還對 QQ 軟體進行了一定數量的評價和表 述。這些評價和表述,使用了「窺視」、「爲謀取利益窺視」、「窺視你的私人文件」
等詞語和表述來評價 QQ 軟體。這些表述採取不屬實的表述事實、捏造事實的方 式,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的意圖,損害了騰訊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 了營業詆毀。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奇虎公司停止發行使用涉案 360 隱私保護器 V1.0 Beta 版;二、奇虎公司在 360 網站刪除 360 安全中心,360 論壇,360 隱私保護器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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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小組博客日志,和「用戶隱私大過天」專題網頁中本案中査明的涉案侵權內容;
三、奇虎公司在本判決生效起 30 日內在 360 網站的首頁及法制日報上公開發表聲 明,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爲給原告造成的不利影響(內容保留 30 日);四、奇虎公司 賠償損失四十萬元;五、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奇虎公司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 年 9 月 27 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騰訊公司未「窺視」QQ 用 戶的隱私,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135
二、相關市場界定
在本案的一審和二審中,雙方焦點都集中在相關市場界定之中。職是奇虎 360 認為:相關市場為即時通訊軟體,及服務相關市場,包括綜合性即時通訊服務、跨 平臺即時通訊服務,和跨網路即時通訊服務三類。而騰訊認為:相關市場範圍遠大 於上述範圍,還應該包括社交網站(SNS),和微博等其他即時通訊服務。廣東高 院經審理之後認為,騰訊 QQ 即時通訊軟體(下稱 QQ),與社交網站、微博服務,
屬於同一相關產品市場。職是之故,奇虎 360 的主張並不成立。
屬於同一相關產品市場。職是之故,奇虎 360 的主張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