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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經濟學理論的影響,美國的反競爭執法對於搭售的規制,經歷了一個由嚴格 向緩和的演變過程。但搭售仍然被視為是適用「半本身違法原則」。1914 年克萊頓 法公佈之後,對搭售行為的規定漸趨嚴格。1970 年代後,受芝加哥學派的影響,

法院對於搭售的態度開始逐漸趨向和緩。1990 年海德案件之後,法院開始傾向於 使用合理原則來判斷搭售行為,並在微軟案件中使用了該原則。微軟案件的搭售問 題已經脫離了古典的搭售模型,涉及到技術上的搭售問題。法院對搭售也不再僅僅

105 何之邁(2007),〈公平交易法:第一講─獨占(下)〉,《月旦法學教室》,總號:61,頁 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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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是否為消費者帶來了損害,同時還考慮技術搭售帶來的一體化,是否給消費者 帶來了利益,使得搭售不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合法或非法的問題。106職是之故,搭 售行為在經濟上並非只是單純地反競爭或促進競爭,而是兼含兩種效果,因此如何 過濾出促進競爭的元素,而就反競爭的雜質予以規範,便顯得重要。107

一、搭售反競爭之效果

(一)獨占力延伸之槓桿效果

搭售行為可能被用來作為獨占力延伸的工具,即獨占廠商藉由在主產品市場 的獨占力,透過搭售的槓桿將其獨占力延伸到被搭售產品市場上,而將被搭售產品 市場上的競爭對手予以排除,藉以獲取兩個產品市場的獨占利潤,並擴大其市場佔 有率。傳統上,用來非法搭售行為的槓桿理論,即是植基於此論點之上,認為搭售 會促使廠商取得兩個市場的獨占地位,迫使消費者必須付出比單一獨占時更多的 代價。此外,搭售也會提高競爭對手的成本,在市場存在規模經濟的情況下,競爭 對手的生產規模可能無法達到最小最適規模,因而被排除於市場之外。

早期基於哈佛學派的 SCP 分析框架「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提出 的槓桿理論認為搭售有害,具有反競爭的效果。該理論認為,當獨占廠商在某一產 品市場具有明顯的市場勢力時,利用搭售可以將獨占勢力延伸至被搭售產品市場,

進而在被搭售市場獲利。搭售減少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而且極有可能損害被搭售 產品市場的競爭。

1970 年代晚期,芝加哥學派透過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對槓桿理論進行批評,人 們開始重新審視經濟生活中廣泛存在的搭售現象。芝加哥學派對搭售的看法是:如 果被搭售產品是競爭性的,無論如何搭售也只佔競爭市場的極小部分,因此搭售對 競爭的影響是微弱的。同時,搭售還具有一些好處,包括降低交易成本(例如:搜

106 仲春(2012),〈互聯網搭售行為的規制初探—以“奇虎 360”訴“騰訊”壟斷案為例〉,《科技與 法律》,2012 卷 4 期,頁 83。

107 楊宏暉,前揭註 100,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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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和談判成本)、消除雙重加價、品質保證及商譽維護、現行低效率獨占市場結構 之修正、開發新產品風險的分擔。108

(二)提高進入障礙

搭售行為的採行也可能是優勢廠商用以提高市場進入障礙的工具,亦即廠商 利用搭售將兩種產品綁在一起,使得競爭對手必須面臨同時進入兩種產品市場的 壓力,因而增加資金壓力及市場進入的風險。例如:市場上有一家發行早報及晚報 的報社從事搭售,要求所有在早報上刊登廣告的客戶也必須同時刊登在晚報上,如 此,想要進軍晚報市場的另一家報社,便無法有效地打入想在早報上刊登廣告的客 戶群,除非它也能提供早報,但這會增加進入市場的風險。

搭售除會影響被搭售產品的市場競爭外,也有可能影響到主產品市場的競爭,

亦即互補產品間的搭售可能會減少其他事業銷售互補產品的收益,從而減少其進 入主要產品市場和相關市場的收益,進而阻礙對於主要產品市場和相關市場的參 進,使事業維持和強化主要產品市場上的既有獨占地位,或於新興市場上取得獨占。

倘使市場具有重大創新和產品生命週期短的特徵時(如電腦資訊業),搭售將直接 導致競爭對手無法銷售互補產品和降低其進入互補產品市場的收益,而為維持和 強化最初獨占地位的有效手段。

(三)通謀勾結之穩定

搭售也可用來穩定通謀勾結,監督卡特爾成員的欺瞞行為,促使通謀協議更穩 定或更容易成功。亦即廠商從事搭售,而僅允許當市場上存在較便宜的被搭售產品 時,顧客才可以選擇向其他人購買,如此,搭售便成為聯合訂價的監督機制,其客 戶便成為報告其他廠商秘密降價訊息的風向球。同時,由於搭售條款的存在,其他 廠商認知到只要搭售廠商將被搭售產品的售價調降至與市場最低價相同,即可輕 易地奪回客戶,則其從事價格競爭的誘因便大為降低,故通謀協議將更為穩固,而 市場競爭也會受到相當的限制。

108 仲春,前揭註 106,頁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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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避價格管制

另一理由為規避價格管制,例如:美國尼克森時代第一次能源危機時,對於汽 油設立價格上限的管制,而管制價格遠比消費者的保留價格為低,加油站老闆便要 求顧客於加油時,必須同時購買一片擋風玻璃雨刷,透過雨刷的收益來補貼汽油的 低價。

利用搭售來規避價格管制,可能會傷害到競爭者和消費者。在最高價管制過低 的情況下,競爭者受害的理由在於主要產品的獨占者,可以有效取得被搭售產品市 場上的獨占地位,進而排除被搭售產品市場上的競爭者。消費者也因此減少選擇的 機會,而且大多數的消費者可能必須要付出更多的代價才能享受主要產品,或者少 部分的消費者因為要支付的對價,超過保留價格而必須另尋替代物品而受到傷害。

若最低價的管制過高,則廠商可利用搭售來調降售價以增加銷售,增加被搭售產品 的市場佔有率,並損害到其他競爭者。

(五)掠奪性訂價

藉由提供免費或極便宜的額外服務,來當作降價的工具,使整組產品的售價低 於邊際成本或平均變動成本,達到掠奪性訂價的目的,例如:電腦製造商想要將其 他的競爭對手驅逐出市場,而提供一免費的軟體給購買其電腦的顧客。對競爭者而 言,若整組產品的淨價格具有掠奪性,則其可能會受到傷害;但消費者並不因該低 價商品而受有損害,受害可能性在於競爭者完全被排除於市場外時的獨占價格。

(六)剝奪消費者選擇

令人垢病的另一壞處是限制消費者的締約自由、和選擇自由,亦即剝奪不想購 買或是想向其他出賣人購買被搭售產品之買受人的自由,迫使其不得不購買,而買 受人的自由應該受到保護,不應被強迫購買。美國法院的一些判決認為強迫顧客購 買被搭售產品,此要件並不足以作為非難搭售的唯一理由,搭售必須損害到競爭才 有可責性。但也有學者認為不管有無排除競爭的效果,買受人確實因為搭售而受到 了傷害,被迫必須向出賣人購買被搭售產品才能取得主要產品。因此,這類的強迫 實際上已足以該當搭售的損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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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濫用市場力量

搭售構成的市場力量濫用,導致購買人必須支付較高的對價,或者遭受差別取 價。實施搭售通常會增加購買人的取得成本,形成主要產品的價格升高,導致購買 人遭受榨取,因此可被視作是一種主要產品的變相漲價。是否要對這類的價格濫用 進行市場績效的管制,以使價格下降則有待討論。蓋進行績效管制會使得市場結構 穩定化,然而在市場上存有高價格水準的情況下,通常會引起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

或者是既有的競爭者擴張產能,或者誘發創新導致替代競爭,最後出賣人的市場支 配地位將會被侵蝕殆盡。又縱使績效管制可以被當作最後必要時的應急措施,仍然 必須面對如何衡量主要產品價格是否真的過高之技術層面的難題。

差別取價雖可最大化出賣人收益,但對於非以最低價購買的顧客而言,等於是 因支出比競爭價格為高的代價而被榨取。但在以搭售作為差別取價形式的場合中,

所有的購買人則是以相同的價錢購買搭售組合。這種價值榨取係建立在購買者個 人對商品的個別評價上,而與立基於一般價格的市場績效管制有別。

(八)增加比價困難

價格是市場競爭過程一項重要的參數,價格的透明化乃是競爭的重要動力,比 價困難競爭機制便無法正常發揮其功能。搭售之行銷策略,透過產品的搭配及價格 的分配,可能使顧客在交易過程中,無法與出賣人提供之其他價格,或其他競爭者 提供之產品價格作比較,或掩飾真實的價格而損及其利益。

(九)誤導

搭售可能產生誤導效果,使購買人誤認為其所購買的產品較為低廉,或者造成 顧客認為是促銷活動的印象。這種廉價的假象可能發生在主要產品上,也可能發生 在被搭售產品上,或者是整組搭售上。誤導效果也可能發生在出賣人的效能上,亦 即此項搭售相較於出賣人的其他產品,在價格上是比較便宜的;或者對於出賣人的 競爭能力造成誤導,以為出賣人的產品較其他競爭者的產品便宜。

另一個相關問題為價格掩飾,即出賣人就主要產品所為之價格標示,是否即是

另一個相關問題為價格掩飾,即出賣人就主要產品所為之價格標示,是否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