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論證方法的選擇與操作
第三節 結果考量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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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於惡法亦法的弊病,強調邏輯的形式法治可以反省封建的人治社會,取向價值 的實質法治則是對近代社會的再反省提供新體認549。是以本文並非否定其他論證 方法,而是認為在本案此類的案例中,論題學方法有其相對優勢,能為價值填補 的工作提供更完整及客觀的方法。
第三節 結果考量之運用
第一項 結果考量在司法實務之運用現象
前述已經提到,本案地院判決與本案高院判決所使用的論證方法,很大的差 別在於僅本案地院判決考量了判決所產生的結果,而在運用論題學時,學者有認 為在各種考量的觀點中,應該特別注意「結果考量」,是以本文有必要對結果考 量作進一步的介紹。
「結果考量」(Folgenberücksichtigung)作為一種法律思維方式,在德國實務 一直有其重要地位,也引發了學理的研究興趣550,例如學者 Kriele、Ecker、Esser、
Podlech 等,都提及「結論」(Ergebnis)或「結果」(Folgen)在法律思維中的重要性
551,學者 Deckert 更將德國實務上結果考量的案例,歸類為 23 種類型,即「預 測」、「利益論證」、「公共福利(Gemeinwohl)、政治性結果論證」、「原則論證」、
「法安定性」、「正義」、「衡平(Billigkeit)」、「結果(Ergebnis)」、「目的論證」、
「濫用論證(Mißbrauchsargumente)」、「謬誤論證(Argumentum ad absurdum)」、
「妥適性(Sachgerechtigkeit)、實踐需求(妥適論證)」、「對規範適用者的實用 性(適用及實現可行性)」、「訴訟經濟、程序論證(Verfahrensargumente)」、「對 釋義理論影響(Dogmatikfolgen)」、「對當事人影響」、「刑法中的受判決人」、「對 間接關係人、周遭環境影響」、「社會團體、一般公眾」、「公共意見」、「法律專業 社群」、「成本、國家財政」、「結果的不可預見性(Nicht-Absehbarkeit von Folgen)」
549 黃茂榮,同註 298,頁 18。
550 許政賢,同註 222,頁 23。
551 何佳昇,法律論證中的結果考量,臺北大學碩士論文,頁 2,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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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雖然 Pawlowski 認為其所稱之「結果」,範圍不夠明確,將導致上述的分類 有欠嚴謹,各類別之間關係紊亂或可能有所重疊553,但上開研究也確實指出德國 實務使用結果考量的狀況。
至於我國實務,結果考量的思維方法也行之有年,學者有參考上述 Deckert 的分類整理我國民事判決,其中本案地院判決即屬完整運用結果導向方法的案例
554,不僅在民事法領域,學者有以釋字第 499 號為研究之個案,認為其也運用結 果考量的思維555,甚至有論者整理歷年採取結果取向觀點的大法官解釋556。所以 結果考量在司法實務的實踐上應不陌生。
第二項 結果考量的正當性基礎及確保理性的方法
第一款 肯定結果考量正當性的見解及確保理性的方法
前述已經提到,傳統法學方法強調使用三段論法來確保司法裁判受到法律拘 束,所以在探討結果考量之前,本文認為有必要先大略介紹結果考量的正當性基 礎何在。
論者有提及幾個面向的觀察,包含國家任務的轉變、對於司法裁判的理性要
552 Deckert, Folgenorientierung in der Rechtsanwendung, S.252 ff. 轉引自許政賢,同註 222,頁 23。
553 Vgl. Pawlowski, Einführung in die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Rn. 324. 轉引自許政 賢,同註 222,頁 33。
554 許政賢,同註 222,頁 24-33、66-69。
555 張嘉尹,同註 366,頁 6-9。釋字第 499 號解釋涉及第 3 屆國民大會第 4 次會議投票表決通過 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3 項及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延長當屆國大代表及立委之任期,是以大 法官解釋面臨「修憲有無界限」之問題,「修憲無界限論」主要以「國民主權」為基本原理,然
「修憲有界限論」認為「修憲無界限論」將「國民主權」無限上綱,並援引法國大革命後法國國 民議會主張其可任意修憲或廢棄憲法,而使法國由「國民主權」產生「國會主權」之歷史經驗,
批評「修憲無界限論」,此可認為屬於「結果考量」的思維。對比我國 90 年代國民大會的生態及 歷次的憲法增修條文,要認為國民大會代表全國人民行使「修憲權」或「國民主權」,仍有其疑 慮,所以在我國仍宜傾向採取「修憲有界限說」,即是憲法必須兼顧社會條件之適例,同此註,
頁 19-20。
556 宋恩同,結果取向的憲法解釋與適用,政治大學碩士論文,頁 147-167,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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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高,前者主要針對 19、20 世紀以降,建立在自由主義基礎上的社會自我調 控機制(Selbststeuerungsmechanismen)失靈,導致國家任務從消極不侵害人民自由,
轉變成必須積極提供人民生存照顧的義務,這樣的轉變也影響了司法權之功能,
人民開始期待司法機關能解決社會問題,法官的定位也逐漸由單純法律的嘴巴,
轉變為所謂的「社會工程師」(Sozialingenieur)557,開啟了法官在裁判時考量裁判 所衍生後續結果或社會效應的可能性。
其次,前述所謂「對司法裁判的理性要求提高」,係對比傳統概念法學將裁 判客觀性與演繹邏輯操作畫上等號,並主張價值中立性(wertneutral)或免評價性 (wertfrei)的作法。因為法學界開始發現,法律適用過程中滲入適用者的評價是無 從避免的,要確保理性的方法,絕對不是嚴守演繹邏輯、拒絕評價即可達到的,
而是應該想辦法讓評價的工作客觀化、理性化。在這樣的思潮下,結果考量的思 維提供一個確保裁判理性的方向,也就是在各種可能性的結論之下,某一結論之 所以優於另一個結論而被採納,是因為該結論有較少的負面後果。Podlech 也認 為,這種思維淵源最早可以上溯至亞里斯多德,其確保理性的方法,係對於規範 的客觀目的有更深沉透徹的認識,也就是對於原初評價進行「反思」的工作;
Karl Popper 也指出,司法裁判應該透過「評價基礎的公開」及「結果預測之可偽 證性」(Falsifizierbarkeit)來提高理性,也就是採取「批判理性論」 (kritischer Rationalismus)的立場;Deckert 也提到,結果考量可以窄化個人的評價空間558。 具體而言,可以從後述結果考量的實際操作步驟來印證上述學者的觀察,在結果 考量過程中必須先進行「經驗性判斷」,之後才會進入「結果評價」的階段,縱 然「評價」並沒有所謂真偽可言,但是「經驗性判斷」卻有真偽可言。例如有數 項法律解釋方法分別可以被預測出數種不同的結果,我們可以在這些預測結果中 篩選掉不符合立法者預期的結果,而連帶篩選掉導致結果所使用的解釋方式,這
557 何佳昇,同註 551,頁 67-68。
558 何佳昇,同註 551,頁 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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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前述「結果預測之可偽證性」的意涵,經過篩選過後,留下的那些符合立法 者預期的結果,才可能進入後續「結果評價」的工作。所以 Deckert 才會說,結 果考量可以窄化個人評價的空間,在經過「結果評價」之後,就可以選出最佳的 結果,而該最佳結果所相對應的法律解釋方法,就是應該採取的法律解釋方法。
因此,結果考量所強調的理性,係一種「目的的理性」而不是「工具的理性」559, 它不是著眼於分析各種解釋方法之意涵及優劣去決定最好的解釋方法是什麼,然 後再用該解釋方法去處理某個具體個案,而是先讓各種解釋方法進入具體個案加 以運用,然後再從各種解釋方法產生的結果,分別由經驗面及評價面上一步一步 地篩選掉,最後找到最佳的結果,而該最佳結果所相對應的法律解釋方法,就是 應該採取的法律解釋方法。由此也可以得知,結果考量必須高度結合個案事實方 得運作,各種解釋方法的優劣並非抽象性、一般性的認定,而是要在個案中具體 思考、個別決定,這種特質不僅彰顯在結果考量的思維模式,也大量反映在近代 法律論證理論中。
第二款 否定結果考量正當性的見解
除了上開支持結果考量的理由外,學理上自然也有反對見解,例如認為所有 的「結果」,都會再產生無數的結果、附帶的結果,我們根本欠缺結果找尋的能 力,到頭來所謂結果,可能都是無從檢驗的主觀推測560。德國社會學家 Niklas Luhmann 對法律適用與法律政策決定有不同的觀察,其認為法律政策決定才應該 對結果負責,立法者應該將各種目的進行衡量,然後將衡量的結果以條件程式輸 出,也就是「當…,則…」的法律形式,這種作法係「輸出取向」(output-Orientierung) 的、未來視野 (Zukunftshorizont)導向的,而法官係依據這些條件程式,輸入所需 要的資訊,藉此得到判決,並不對結果加以考量,這種作法也是「輸入取向」
(intput-Orientierung)的、過去視野(Vergangenheitshorizont)導向的,其主要目的在
559 何佳昇,同註 551,頁 71。
560 何佳昇,同註 551,頁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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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確保法官決定的可預見性及平等性。如果把結果考量放在法律適用的階段中,
是一種逆行考量的作法,會使得原本屬於法律政策決定之「目的程式化」
(Zweck-Programmierung) 功 能 取 代 了 法 律 適 用 時 「 條 件 程 式 化 」 (Konditional-Programmierung)功能,原本法律適用方法的「輸入取向」也會被「輸 出取向」所取代,從而使法律系統內裁判的可預見性及平等性受到傷害,所以 Luhmann 認為,結果考量對於法律系統,具有「反功能」(disfunktional)的作用561。 另外,也有從權力分立的角度認為,結果考量會擴張法官的裁量空間,使得裁判 受到法律拘束的的要求受到減損562;也有從結果考量會影響法安定性的層面加以 批評者563。
第三款 對於否定見解的回應
然而,上述的反對論據,雖然都指出結果考量所面臨的問題,但都不足以否 定之。例如雖然結果可能永無窮盡,但仍不應該以此作為無視結果的理由,學者 有主張縮小結果範圍者564,本文認為,也可以藉助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來減輕 這種負擔。至於前述 Luhmann 所提到的「反功能」問題,事實上,有學者認為 Luhmann 的見解較接近概念法學的作法,將法律適用與演繹邏輯畫上等號,而忽 略了評價工作在法律適用上的重要性,Luhmann 晚期也修正其見解,論者有謂,
我們已經無法判斷其是否仍主張結果考量對法律系統的危害性565。本文也認為,
Luhmann 的觀察雖有見地,但在社會急速變遷的環境下,由行政權及司法權補救 立法權的緩不濟急應該已經是必須正視的現象,Luhmann 的觀察與現實狀況似已 與現實有所脫節。針對結果考量會侵害權力分立的說法,近代也已經隨著國家任
Luhmann 的觀察雖有見地,但在社會急速變遷的環境下,由行政權及司法權補救 立法權的緩不濟急應該已經是必須正視的現象,Luhmann 的觀察與現實狀況似已 與現實有所脫節。針對結果考量會侵害權力分立的說法,近代也已經隨著國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