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概括條款與誠信原則之意義與適用
第六節 本案可以考量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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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能與之相提並論的金融商品相對較少220,消費者對其亦已產生相當之依賴,也 就是說,社會交易型態的變化,也提高了信用卡在現代交易中的必須性221。 如果接受以上的觀點,現代的消費環境似乎已經逐漸偏離契約自由的理想。
最初我們對於締約者的期待與假設都是建構在其理性、能了解自我需求、能追求 自己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其自我決定,所以法律制度的設計重點也放在如何 在締約的程序面確保其發揮理性,而就其對價關係是否相當,僅在例外情況方予 以介入。然而,現代商業手法的操作已經早在締約開始之前便形塑消費者的需求,
換言之,前述的期待與假設其實相當程度地被生產者所操縱,如果忽視相關學理 研究,對於現代消費環境下契約自由的判斷可能便會流於形式或與社會現實脫 節。
第六節 本案可以考量的觀點 第一項 就契約自由的觀察
因為誠信原則的適用,首要注意的議題就是與契約自由的互動關係,此部分 的評價也是本案地院判決及本案高院判決最大的差異之一,例如前述本案地院判 決第 1 點理由提到的市場失靈,第 2 點理由提到契約中並沒有充分揭露使用「最 低應繳金額」可能過度延長清償期限或造成過高的利息負擔,導致消費者無法作 出正確的消費選擇,構成「消費陷阱」,第 4 點理由提到無論消費者信用狀況或
時,旅宿業收不到一定比例之費用,中介訂房業者會要求消費者在訂房時提供信用卡卡號等相關 資訊,功能類似擔保,待消費者在該期限後取消或修改預訂時才進行刷卡的動作,如消費者在該 期限前取消或修改預訂,或依預訂入住,則不進行刷卡的動作,至於消費者的住宿費,則於消費 者入住時再由旅宿業者全額收取。
220 市場上可能的支付工具,例如支票、多用途之電子票證(如悠遊卡)、以及電子商務中經常 使用之第三方支付服務等,其均不具有融資功能,或前述之擔保功能。
221 本文認為,科技發展或商業模式的推陳出新,均已經大幅且深刻改變了人類生活習慣及態樣,
從而適用法律前,對於法現實的掌握,均不宜忽略人類對此類發展的依賴性。例如手機對於現代 人類生活之影響即可見一斑,如將本案高院之見解延伸,手機可能亦非民生必需品,事實上將可 能導致手機電信契約等人類生活上許多重要或慣常性的交易反而無法獲得充分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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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利率都差不多,消費者顯無實質的締約自由,第 5 點理由提到實質上雙方 締約實力並不對等的部分,都可以歸類在此一觀點之下;而前述高院判決第 2 點 理由提到消費者可預知高利率,故能評估自身需求及能力選擇是否使用信用卡,
第 4 點理由提到消費者可以向其他銀行申請信用卡,且信用卡非民生必需品,消 費者亦得選擇不用,故消費者仍有相當的契約自由,第 5 點理由提到信用卡契約 已就何時負擔循環息之資訊充分揭露,使消費者可以審度自身經濟狀況選擇是否 清償當期款項,亦可歸類在此一觀點之下。
參照前述現代消費環境及信用卡消費的特色,本案高院判決認為消費者可預 知高利率,故能評估自身需求及能力選擇是否使用信用卡,在現代消費環境下可 能必須審慎處理,因為其他學科的研究有認為,消費者的需求,可能是生產者的 產物,在奢侈消費中更是如此,信用卡為現代消費環境中利益共同體的一環,其 本身即為財務陷阱,由此也可以發現,締約過程包含循環息利率是否已充分揭露 等問題,似乎不再是促使理性消費的關鍵;高院所提「信用卡並非民生必需品」
的說法,考量信用卡的社會學意義及現代交易形態的變化下,似乎也有再斟酌的 空間;地院判決所稱「消費陷阱」的現象,其他學科亦有提出「財務陷阱」的觀 察,僅前者主要係指因資訊揭露不充分所生者,而後者泛指利用性弱點的操縱行 為所生者,這種財務陷阱的特徵,便是善於將過度消費都歸因於消費者自願。
第二項 就立法者意思的觀察
前述本案高院判決第 1 點理由提到消保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以尊重當事人 約定為原則而誠信原則介入為例外,司法僅在「企業經營者濫用其締約優勢地位」
時方得介入,似乎係在闡釋立法者意思,但該立法者意思從何得知,本案高院判 決並未清楚交代。
另外,前述本案高院判決第 6 點理由及其他實務判決經常提出利率額度未違 反民法第 205 條即難認違反誠信原則的觀點,也係從探知立法者意思的角度出發,
惟該觀點已遭學說批評,認為這種見解忽略了消保法的立法目的、民法第 2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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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及民法第 204 條規定的意義,本文尚認為,立法者的本意究竟為何,似 乎宜有更完整的立法趨勢考察,又這裡所說的立法者本意在法學方法中的角色為 何,亦有待補充,本文將於後述一併說明之。
第三項 宣告循環息約款無效與否所產生的結果
前述本案地院判決第 2 點理由大量提及目前社會上的卡奴現象,第 7 點理由 比較了本案循環息約款有效及無效分別產生的社會成本,認為後者所產生的社會 成本較低,又高額循環息約定並無法造成促進生產的結果,所考量者在於循環息 約款有效及無效分別產生的不同結果,作為宣告循環息約款無效的理由之一。學 理上也有分析進一步指出,本案例完整運用「結果考量」的 5 步驟,係實務上罕 見的指標性案例222。
但是,該利率約定已經在金融實務上行之有年,司法實務向來亦承認其效力,
所以本案地院判決的作法,最直接影響的便是對法安定性的衝擊。另外需要注意 的是,有報導指出,前幾年雙卡業務澎勃發展時當鋪與地下錢莊業績蕭條,據統 計自從銀行緊縮雙卡業務後,當鋪的業績從 2005 年 11 月到 2006 年 3 月又成長 兩成223,部分債信較弱的民眾轉向錢莊借貸,導致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短短半年(至 2006 年 3 月)飆高 0.5 個百分點。根據中央銀行公布的民間借貸利率,年息高達 24.8%,遠比銀行的信用卡循環利率或現金卡利率來得高。這些被迫向錢莊借錢 的人越來越多,導致民間借貸利率上揚,將形成新的社會問題224。
至於我國,近年由於新銀行設立之後,銀行業競爭白熱化,1997 年又發生 東亞金融風暴,隨後又出現本土企業財務危機,導致原本業務利差小的企業金融
222 許政賢,契約結果導向的司法控制,載:民事法學與法學教育,頁 68-69,元照,2014 年 5 月。
223 吳淑萍、蕭志光,《卡債風暴肥了誰? 當舖業績成長兩成》,東森新聞報,2006 年 4 月 7 日。轉引自林金龍,國內當前雙卡債問題分析與探討—市場經濟下政府應發揮的職能,政治大學 碩士論文,頁 1,2006 年。
224 陳怡慈,《卡債協商等嘸人 銀行消金收傘 肥了地下錢莊》,中國時報,20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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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風險比原預期高,又因為我國企業西進大陸,減少在臺投資,本土資金需求 減緩的關係,我國資金及金融服務明顯呈現「供過於求」狀態。在此種情況下,
許多銀行乃大力發展個人金融(或稱消金)業務,遂使其放款餘額快速攀升225, 在高度仰賴消金業務的前提下,雙卡債務協商調降利率,對金融業者而言,實際 上確實存在相當程度的影響226,所以在對其利息額度進行管制前,亦不可輕忽國 內金融秩序之穩定。但是本文也認為,從雙卡風暴所產生的金融危機觀察227,如 果相關手段可以促使銀行適當審核發卡資格、利率及信用額度等,對金融秩序並 不見得有害。
第四項 其他觀點
本案地院判決也提出「契約正義」的觀點,相關理由例如前述本案地院判決 第 1 點理由提到法院認為央行不斷降息,信用卡利率卻不調降不合理,第 2 點理 由提到雖本案銀行未提出信用卡成本及利潤資料供法院參酌,但仍可從許多現象 知悉銀行獲利甚高,銀行一律採高利率係因其未落實風險管理並依消費者信用狀 況個別調整利率,第 3 點理由提到面對同樣的客戶,信用卡利率與其他短期無擔 保信貸利率懸殊過大,並不合理,第 6 點理由提到從銀行的利率訂定狀況、消費 者依約繳交最低金額竟要蒙受不利益、銀行未清楚揭露僅繳交最低金額對消費者 的負擔、信用卡綁信用貸款及信用卡所造成的卡奴問題等現象,可認為銀行僅專 注追求一己利益,而完全不顧消費者之正當權益,擬定不符經濟效率、違反任意 法規立法意旨及妨礙達成信用卡契約目的之循環息約款;相對地,前述本案高院 判決第 3 點理由提及銀行已審核申請人之信用情況才會核發信用卡,信用卡之高 利率係來自於其無須提供任何擔保,如消費者僅清償部分帳款或逾期未清償,顯
225 楊蓁海,同註 179,頁 64-65。
226 楊蓁海,同註 179,頁 67-68。
227 周皇君,《雙卡風暴,一場沒有贏家的遊戲》,天下雜誌 340 期,網站: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10047,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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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信用卡個人信用風險已提高,則其利率高於一般放款利率並無不合理。均可歸 類在此一觀點之下。惟本文認為,本案地院判決認為銀行一律採高利率係因其未 落實風險管理並依消費者信用狀況個別調整利率,可能尚須注意實務上銀行仍會 審核消費者個人狀況給予不同的信用額度,而非完全放任;又本案高院判決認為 當消費者僅清償部分帳款或逾期未清償,顯示持卡人個人信用風險已提高,則其
示信用卡個人信用風險已提高,則其利率高於一般放款利率並無不合理。均可歸 類在此一觀點之下。惟本文認為,本案地院判決認為銀行一律採高利率係因其未 落實風險管理並依消費者信用狀況個別調整利率,可能尚須注意實務上銀行仍會 審核消費者個人狀況給予不同的信用額度,而非完全放任;又本案高院判決認為 當消費者僅清償部分帳款或逾期未清償,顯示持卡人個人信用風險已提高,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