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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論證方法的選擇與操作

第二節 論題學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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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具有可普遍性,可適用在有關「道德陳述」和「價值命題」之論證,學者認 為,則該論證構造亦可運用在法律論證中。

第二節 論題學之運用

如果要滿足法院說理的義務,法院對於其價值選擇應該有充分的交代,所以 進一步的法律論證是必要的。但是前述已經提及,本案問題從誠信原則的內涵中 能支援的理論或有缺乏,導致不管是三段論法,或是類型化方法,在使用上都有 其極限,從而本案問題毋寧更適合從個案出發加以推論;另外,就此問題的觀察,

法學以外其他學科有許多值得參考的觀點,如果法律的考量可以大量納入這些觀 點,讓這些觀點彼此對話,相信問題的解決及說理能更滿足於法院說理義務的要 求。在此可以思考的方向是,有沒有一種法律論證的方法能夠回應上述的需求?

在 Neumann 所介紹的法律論證方法中,將論題學視為其中一種方法,從其 論證方法的相關特色看來,頗適合運用於本案,且論題學與修辭學關係密切,本 文以下便以論題學為主軸進行介紹,並多加著墨修辭學的內涵,期能讓此法律論 證方法的輪廓更加清晰。

第一項 論題學之意義

「論題學」(Topika 或 Topica),源於古希臘文,「論題」之原意為「所在地」、

「處所」或「位置」,引申為「同類事務之所」、「部目」,如在言談中使用,便是

「言談者辯論起始之處所」、「論點所生之處所」415,「論題」名稱的使用,最早 始於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論題篇》(Topika),亞里斯多德在該篇著作中 提及,其目的在於尋求一種方法,「對於人們所提出的任何問題」,可以根據相應 出現的「普遍性意見」的前提來進行「推理、攻擊或防守」,而不會陷入自相矛 盾416。而「論題學」,就是研究論題的學問,Larenz 認為,論題學為「特殊的問

415 舒國瀅,法學的論題學立場,載:論題學與法學,頁 19,法律,2012 年 3 月初版。

416 Theodor Viehweg 著,舒國瀅譯,論題學與法學-論法學的基礎研究,頁 10、12,法律,2012 年 3 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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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討論程序」,其思考不會離開問題本身所劃定的範圍,故係以問題為核心,運 用若干一般性看法、設問及論據,也就是可被多方應用且被廣為接受的看法或觀 點,去支持或反對問題下的特定見解,從不同的方向針對問題進行討論,發現問 題在理解上的關聯脈絡,最後通往真實417

由上述可知,論題學的思維模式有別於法律人所熟悉的三段論法或演繹邏輯,

卻有其淵遠的歷史背景,要進一步了解「論題」的意涵及思維模式,必須從「修 辭」及「邏輯」的發展談起。另外,Viehweg 的論題學主要的批評對象是概念法 學的體系思維,所以本文後述也會補充概念法學的體系思維以突顯論題學之差 異。

第二項 修辭學及邏輯學的起源、發展及對法學的影響

第一款 修辭學及邏輯學的起源

所謂「修辭學」(rhetoric)的用語,源於古希臘文,其字根 rhe 即是「說話」、

「討論」之意,主要內涵係有關「演說」與「論辯」之技巧,係從古希臘時代就 存在的技藝。柏拉圖對修辭學持否定的態度,其認為修辭術是利用巧妙的語言技 巧來騙取聽眾情感的詐術,不具有揭示真理的功能,亞里斯多德雖然也反對修辭 術被濫用,但其對修辭學並未展現出與柏拉圖相同的敵意,其認為修辭術主要還 是訴諸理性的說服藝術,至於以語言技巧獲得聽眾情感上的支持,只是修辭論證 必要的附屬手段,我們不應該以部分人對附屬手段的濫用否定修辭學418。亞里斯 多德將修辭術定義為「能在任何問題上找出可能的說服方式的技藝」,所以「修 辭術」是「論辯術」的對應物,因為二者都在於論證人人都能認識的事理,而且 都不屬於任何一種科學,「修辭術」的功能不是在於揭示必然的真理,而是找出 說服他人的方法419

417 Karl Larenz 著,陳愛娥譯,同註 55,頁 27。

418 焦寶乾,同註 407,頁 16、18。

419 焦寶乾,同註 407,頁 16-17。雖然亞里斯多德認為「修辭術」是「論辯術」的對應物,但其 亦從說話者對象的不同,區分了「辯證法」與「修辭術」的差異,其認為,「辯證法」是個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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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邏輯」的起源,係源於亞里斯多德的著作中,在當時數學、幾何學的 影響下,亞里斯多德從「形式上」思考了思維的純心靈模式,以當時幾何學的證 明為藍本,建立了得以確保推理正確的三段論形式(syllogism),所以亞里斯多 德對三段論法界定為「屬於一種論證,在此論證中,某些東西被規定下來,使得 不需要任何額外的詞項,必然得出另一些不同的東西」420。其著作《工具論》

(Organon)一書,是後世匯集亞里斯多德 6 篇名著而成,前 4 篇為《範疇篇》

(Kategorie)、《解釋篇》(Perihermenias)、分為前後 2 篇的《分析篇》(Analytiken),

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所發展出來,涉及的是「邏輯學」及「明證」的領域,但從

《工具論》的第 5 篇《論題篇》開始,乃至第 6 篇的《辯謬篇》(sophistische Widerlegungen),討論的對象則注重在古代的「論辯術」,涉及的是「修辭學」及

「辯證」的領域,但亞里斯多德在《論題篇》及《辯謬篇》中提及「論辯術」, 主要目的是將「明證主題」(das Apodeiktische)從「辯證主題」(das Dialektische)

的領域中挑選出來,將《範疇篇》、《解釋篇》、前後 2 篇《分析篇》所發展的邏 輯學運用在其中,同時認為,「明證」的領域中才是哲學家的「真理」領域421。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亞里斯多德觀念下有關「明證」及「辯證」的差異。於 亞里斯多德而言,所謂「明證推理」(apodeiktische Schlüsse),係指從「真實」

或「原始」出發所進行的推理,所謂「真實」或「原始」,係指那些不依靠其他 方法而本身就具有可靠性的東西,也就是不證自明的東西,屬於哲學固有領域;

「辯證推理」(dialektische Schlüsse),就是從「普遍接受的意見」出發所進行之 推理,也是辯論活動的一環,亞里多德將其視為「哲學的預備階段」,所以,在 其《論題篇》所提及的推理,涉及的是「辯證推理」422,與《範疇篇》、《解釋篇》、

個人之間對於爭議議題的討論與論證;而「修辭術」,則是在公眾場所,面對一群聽眾並爭取其 認同的技術,該聽眾不一定具有參與討論與論證的特定知識或能力,同此註,頁 17-18。

420 焦寶乾,同註 407,頁 6。

421 Theodor Viehweg 著,舒國瀅譯,同註 416,頁 10-12。

422 Theodor Viehweg 著,舒國瀅譯,同註 416,頁 13-14。事實上,亞里斯多德總共將推理區分 為 4 種,即「明證推理」(apodeiktische Schlüsse)、「辯證推理」(dialektische Schlü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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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 2 篇《分析篇》所提及的「明證推理」不同。

第二款 修辭學及邏輯學的發展

從古希臘到整個中世紀的教育,有所謂「三科四目」,「三科」指的便是「語 法學」、「邏輯學」及「辯證法」,其中「邏輯學」下包含「解釋學」,「語法學」

下則包含「修辭學」423。而前述之所以稱「修辭術」為一種「技藝」,主要是為 了有別於「知識」而來,古希臘將「知識」與「智能」作區分,也就是區分「純 粹科學」與「實踐智能」,在方法論上,前者便形成「邏輯學」,後者便形成「修 辭學」,所以「邏輯學」與「修辭學」的分野,具有相當悠久的歷史淵源424。 不過「修辭學」的發展從古希臘時期、中世紀基督教等,一直受到了貶抑,

到了 17 世紀,笛卡爾將幾何學方法視為科學及哲學的唯一方法,並強調當意志 與理性牴觸時,反對「修辭學」發揮作用425。當時人類知識的追求,很大程度地 受到笛卡爾及科學主義的影響,如同英國哲學家 B. A. W. Russell 所說,近代世界 與先前各世紀的差別,在於幾乎每一點都能源於科學,科學在 17 世紀達到了極 大的成功。在當時科學發展的風潮下,許多學術領域也仿效自然科學的實證精神,

講究「純化知性」,以利正確無誤地獲得知識,所以在方法論上,放棄了先前如

「論題學」、「修辭學」等古老的知識,並試圖找到如同數學一般可靠的方法來獲

「爭證推理」(ein eristischer Schluß)及「謬證推理」(Fehlschlüsse)。關於「明證推理」

與「辯證推理」,已如本文所述,而「爭證推理」,又稱為「詭辯推理」或「爭議的推理」,是從 表面上是但實際上不是被普遍接受的意見出發所進行的推理,以及從似乎是或表面上好像是被普 遍接受的意見出發所進行的推理,其主要的功能在於製造爭端,所以有特定的狹義目的;「謬證 推理」,又稱為「虛假推理」,指的是既不從「真實」或「原始」的前提所進行的推理,也不從普 遍接受的意見出發所進行之推理,從事此種推理的人不是根據所有人、多數人或最負盛名的賢哲 們所共同認知的前提進行推理,而是從雖適合於特定科學但並不真實的假定前提出發所進行的推 理,與「爭證推理」同屬特殊情形,參同此註。

423 焦寶乾,同註 407,頁 18。

424 焦寶乾,同註 407,頁 16-17。

425 焦寶乾,同註 407,頁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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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可靠的知識426。而因為強調知識獲得的精確性及確證性,所以「邏輯學」漸漸 取得支配性的地位,「修辭學」則萎縮至文學、詩學或藝術的領域之中427。 同時,在 17 世紀,Leibniz 運用普遍符號理論的觀點,提出一個可以取代亞 里斯多德三段推論邏輯的「形式邏輯」(formal logic)。Leibniz 假定所有的命題 都以概念組成,而所有的複合概念也是以簡單的概念所構成,在此種假定下,發 展出有特定規則而且可以用數字表示概念的邏輯,其研究的重點在於「推論」, 也就是在考察思維的正確性,不同於著重探求真理的認識論(epistemology;

Erkenntnistheorie)與關心如何尋求真理的方法論(methodology;Methodenlehre)

428。由於近代理性主義與科學主義盛行,加上中世紀的斯多葛學派(Stoic School)

強調判斷形成的精確性並冠以「辯證法」(Dialektik,就是現在的「邏輯」)之名,

所以一直到康德以前,「辯證法」在涵義上經常與「形式邏輯」混淆429。 第三款 對法學的影響

在前述修辭學與邏輯學此消彼長的發展趨勢下,法學自然也跟隨這股風潮,

轉向強調科學般的公理及推理,藉此確保知識的精確性,也在這樣仿效自然科學 的精神下,逐漸地形成了「法律公理體系」,法學家希望能將各個原則、規則及

轉向強調科學般的公理及推理,藉此確保知識的精確性,也在這樣仿效自然科學 的精神下,逐漸地形成了「法律公理體系」,法學家希望能將各個原則、規則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