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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價值法學的法學方法在本案的操作

第六節 本案之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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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況,可以包含事實上使用的情形、當事人間的人格因素、系爭請求權之種類

363、權利人是否明知義務人未履行其義務、除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之外觀外,

是否還有營造該特殊情況之積極行為等,所以特徵的外延範圍也不一定是明確的

364

第六節 本案之再思 第一項 本案對於事實評價的仰賴

第一款 本案具體化的特色

事實上,如果真的使用「評價性歸類」方法,本案地院判決應比照前案辦理,

也就是說本案循環息約款應認定為有效,惟前述 Larenz 已經提到,透過類型化 以具體化的方法並非沒有界限,例如這種依賴比較的工作可能對於案件的分析不 夠充分,而經不起事後的考驗,於社會價值意識面臨轉變之際,持續使用這種方 法也可能產生爭議,本文第三章所介紹的豐富觀點即可以用來質疑前案的評價標 準及結論,正好可以反映這種方法的不足。

其次,前述關於誠信原則具體化的方法,可以把「誠信原則的功能範圍→法 律思想→法律制度」的部分理解為抽象規範朝向具體的思考方向,而「類型(案 例群)→具體個案」的部分,這種由個案經由比較後歸納的方式,事實上更接近 由具體朝向抽象的思考方向,本文認為本案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從抽象到具 體的這個思考方向,法律上已經建構的「法律思想」,乃至「法律制度」是否足 夠?相反地,如果從個案事實,也就是具體面出發,本案判決已經提到相當豐富 的評價素材,如果以地院判決為例,包含信用卡及現金卡市場失靈而且立法者及 主管機關皆未發揮權責、循環息計算等資訊揭露沒有真正使消費者明白其負擔、

社會卡奴現象嚴重、銀行藉此獲取高額利率、利息未差別取價且銀行得片面調升 利息、利息遠高於一般短期無擔保放款而無正當理由等,甚至前述已經提及,法

363 吳從周,同註 341,頁 28。

364 吳從周,同註 341,頁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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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以外其他學科對於現代消費環境及信用卡的消費特色等都已有若干研究,甚至 已經提供一個可以參考的評價方向,則找到或發現一個能縮短法律上推理並且有 效整合各種事實評價的工具應該是更有助於本案的,甚至從事實評價的角度去建 構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也就是「具體個案→類型(案例群)→法律制度→法律思 想」的步驟,而與誠信原則的功能範圍銜接,似乎是更為可行的方法。

第二款 體系主義及個案推論主義

事實上,主張法律適用應該進行利益衡量等評價工作的相關法學方法學派,

可以依評價工作的運作根據區分為「體系主義」及「個案推論主義」。前者係指 法律體系內部有一種和諧貫通之價值觀點,透過對這個價值觀點的詮釋,即可對 具體個案作妥適的解決;而後者的推論起點乃係具體個案,再透過個案的分析、

比較、抽繹及區分等方法,得到一般性的準則,並適用於具體個案,如果已經存 在過去研究所得到的一般性準則,則可以考慮直接適用在具體個案,也不排除考 慮此個案具有特殊性而排除適用該一般性準則,或者引進新觀點限縮該一般性準 則的適用範圍、修正其內涵,甚至推翻之,對於原本並無法典的羅馬法而言,個 案推論主義也是其原本最重要的推論方式365。所以個案推論主義所強調者,除了 過去案例所累積的一般性準則外,也不排除引進新觀點限縮該一般性準則的適用 範圍、修正其內涵,甚至推翻之,這部分是 Larenz 的評價性歸類方法所未強調 者。

這種由個案事實出發而建構法律體制的情形在許多法學領域都有跡可循,有 學者論述憲法時,提及憲法的事實導向性(Wirklichkeitsorientierung)或稱事實 關聯性(Wirklichkeitsbezug),並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從基本權的規定導出基本 權的客觀面向(objektive Dimension der Grundrechte)為例說明,最初基本權之 功能係被定性為防禦權,乃係植基於「自由主義的社會模型」,只要賦予人民基

365 顏厥安,同註 55,頁 13-14。需再次補充的是,這裡所提到的體系主義,指的是評價工作的 運作根據來自於體系,而與概念法學下不涉評價的前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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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權抵抗國家的干預,人民即可自行在社會中取得幸福,社會正義也得以實現,

然而當發現「自由主義的社會模型」基本前提改變了,基本權的功能也有必要調 整以為因應,蓋僅僅排除國家干預,仍然無法避免社會上的實質的不平等,於是 基本權便產生給付功能、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等,其具體 作 法 便 是 探 求 憲 法 基 本 權 規 定 所 預 設 的 社 會 模 型 或 是 社 會 圖 像

(Gesellschaftsbild),再進行社會變遷(Wandel der Gesellschaft)的事實考察,

以修正原有的社會模型,即再模型化(Remodellierung)的工作,重新建構「法 事實(Rechtswirklichkeit)」,並由此產生基本權的新面貌,由此可知,不可將早 期對於基本權的功能定位絕對化,如果當初預設的「社會圖像」發生變化,基本 權之功能也應該隨之調整366

在個案推論主義中,因為其並不預設某種體系性的評價觀點,所以適用上也 具有較大的彈性及空間,當然其所面臨的批評便是此種作法更容易發生法律適用 者流於恣意,或先找結論再找理由367。由此可知,要如何讓其評價工作符合理性 及客觀之要求,應該是採取個案推論主義下的一個重點,本文將在下一章中加以 介紹。

第三款 個案推論主義在成文法國家的運用趨勢

另外,個案推論主義這種接近判例法的方法,在成文法國家是否有運用的空 間?學者 Esser 在此有十分鞭辟的觀察,其認為,今日常發現判例法與成文法兩 種思想方式有相互接近的狀況,原因在於,判例法正在形成與鞏固原則的階段,

因此已開始構築體系,成文法則正在鬆解體系,重新轉向問題思考的階段368。從 其觀察可以知道,兩種方法已經逐漸交融,各自除了維持本身既有的優點之外,

都想藉由對方的方法來填補自身的缺點,以成文法國家而言,其在強調法秩序明

366 張嘉尹,憲法解釋、憲法理論與「結果考量」-憲法解釋方法論的問題,載:憲法解釋之理 論與實務,第三輯,上冊,頁 16-19,中央研究院,2002 年 9 月初版。

367 顏厥安,同註 55,頁 14。

368 Karl Larenz 著,陳愛娥譯,同註 55,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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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及穩定之餘,易遭批評流於僵化,所以在發展上也逐漸接受案例法方法以求其 彈性與空間。

例如前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建構基本權客觀面項的案例應該可以看出這個 趨勢,另外,德國重要的法律註釋書也已經開始以案例群方式註解德國民法第 242 條誠信原則的具體化;我國乃成文法國家並無疑慮,於司法實務上承認「判 例」的拘束力,參照學者見解,其實便是「方法」上的擴張,在演繹(deduzieren) 及化簡(reduzieren)方法外,增加了「歸納」(induzieren)方法369,可知成文法國家 仍有運用判例法方法的空間。

第二項 本案對科際合作的仰賴

第一款 典範的意義

前述已經提到類型化方法對於概括條款具體化的重要性,在本案地院判決時,

多數的實務判決係認為信用卡利息約款並不違反誠信原則,從這個角度來說,本 案地院判決應可使用類型化的方法採取同樣的見解,然而前述也提到,Larenz 自己也承認類型化方法有其界限,例如這種依賴比較的工作可能對於案件的分析 不夠充分,而經不起事後的考驗,或於社會價值意識面臨轉變之際,持續使用這 種方法也可能產生爭議。參考前述法律以外其他學科就本案問題所提出許多值得 思考的觀點,確實會讓我們質疑過往多數實務見解的妥適性,所以一個可以思考 的方向是,在本案問題的解決上是否能考量這些其他學科所提供的觀點,以對本 案判決提供更完備的理由,甚至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決定?法學的思維是否允許 引進法學以外其他學科的觀點?

關於法學領域引進法學以外其他學科觀點的趨勢,可以從「典範變遷」的觀 念來說明這個現象。「典範」(paradigm)的意義,首先係由孔恩(Thomas Kuhn)

369 蘇永欽,試論判決的法源性,載:民法經濟法論文集(一),頁 1,自版,1988 年 10 月初版。

雖學理上對於「判例」應否具有拘束力之問題,見解歧異,該文仍認為應持肯定見解,然我國司 法實務區分「判例」與「判決」的拘束力,欠缺法律依據,故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已宣告有效終 局判決,不論是否收錄於最高法院出版的判例要旨,不應有不同的對待,同此註,頁 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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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名作「科學革命的結構」(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所提出,

孔恩具有物理學和哲學等背景,其在閱讀亞里斯多德的物理學時,困惑以亞里斯 多德之敏銳及才智,為何在物理學上犯了許多明顯的謬誤,但當其從亞里斯多德 的「典範」來看物體運動現象,許多明顯謬誤馬上合理起來,孔恩從科學史中發 現,「那些過去曾流行過的自然觀,並不比現行的觀點不科學,也不全都是人類 私見(human idiosyncrasy)的產物。如果要把這些過時的信仰叫作神話,則產生 神話的方法與現有科學知識的方法並無種類上的差別,而且相信神話的理由與相 信某些科學知識的理由亦沒有差別」。他認為這些知識都是「科學的」,其中的區 別在於「各學派觀察世界與從事科學活動的方式不可共量性」(incommensurable)

370。而之所以會認為那些觀念是錯誤的,是因為其間經歷了一場或數次的「科學 革命」。

孔恩所提出「典範」的概念係用來說明所謂常規科學(normal science)與科 學革命之間的關係,當一門常規科學已經界定了其所觀察的對象、所欲解決的問

孔恩所提出「典範」的概念係用來說明所謂常規科學(normal science)與科 學革命之間的關係,當一門常規科學已經界定了其所觀察的對象、所欲解決的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