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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制度改良芻議

第一節 內部聯繫制度設計之引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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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制度改良芻議

作為前文的總結,本文將於此章提出制度改良芻議,首先將彙整存在於各層 次的「內部聯繫制度設計之引導原則」,再指出「制度化行政之組織自主權」的 考量因素與建議方案,然後再就不同組織任務,提出對於行政權課予協調聯繫義 務的不同密度以及行政在此之中的活動空間。

第一節 內部聯繫制度設計之引導原則

國家對於內部聯繫之制度設計,不但必須善加運用基本權保障、法治國、民 主國、社會國以及權力分立等憲法原則、以及行政一體、行政之組織自主權、機 關組織權、行政任務等行政組織法之重要概念,更必須發揮科際整合之思維掌握 各種公法學之鄰接科學,牽涉規模宏大。故為求制度之整體結構得以趨於完善,

爰從國家學、憲法學以及行政法學等各層次予以分析。

第一項 國家學層次:全觀型治理

承前所述,本文認為,對於國家來說,當前全球化對最大的負面性影響,在 於透過社會分殊化從各行政領域進行拉扯,造成「離心力」之現象而減損「國家 自主性」,使得國家之行政權內部的各個行政機關之間失去相互聯繫,進而減損 由「國民主權」與「基本權保障」所共構而成的「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之規範 性要求以及治理能力1。準此,吾人必須選擇一個新的理念模型,它必須既能重 視「國家自主性」,又能關照「內部聯繫制度」。職是,「全觀型治理」是一個符 合上述要求的理念2

1 關於「國家自主性」,參閱前文,頁 78 以下以及頁 111 以下。

2 關於「全觀型治理」,參閱前文,頁 12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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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是「行政一體」、「民主原則」或「組織最適誡命」?因為諸此在性質 上屬於法原則或屬於接近法原則的地位,並非一個足以形構「國家圖像」的理念 項目。換言之,在國家學層次上,吾人必須選擇一個能夠兼容「事實性」與「規 範性」的理念項目3,此外,它也必須能夠含括各種與行政組織具有密切關聯的 法律原則4

最重要的是,「全觀型治理」對於「碎裂化治理」之問題現象,擁有最多的 掌握。它暨能夠瞭解「公共管理」與「企業型政府」的缺失,又能夠理解「公共 行政」與「科層官僚體制」為何遭受批評、暨能夠洞穿「新自由主義」的惡果,

又能夠以溫和、務實且具建設性的方式延續「左派」路線,就如同政治經濟學上 的「管制學派」一樣,以憲政主義或改革者的方式,對於新自由主義和新古典主 義經濟學進行左傾的回應或調整5。也因為在國家學層次上採行這一種兼容左右 的立場,方得以在憲法層次上針對例如「經濟憲法與社會國原則」等對立價值進 行規範性的實踐調和。

第二項 憲法學層次:部門憲法觀念的運用

由於「行政權內部聯繫」最首要的對抗對象是「治理碎裂化」、保護對象則 是「國家自主性」,而達成目標的最佳手段則是強化各該行政機關之間的橫向聯 繫,所以在憲法學層次上,最重要的引導原則便是「部門憲法」。因為「部門憲 法」能夠替法釋義學處理「社會分殊化」、「憲法規範之間的割裂」以及「規範與 社會現實之間的脫節」等負擔,減少「體系內部的緊張」6。申言之,透過「部 門憲法」的思維,憲法秩序更能夠貼近於各種「社會次系統」,進而強化憲法對 於於社會各個「次系統」的調控能力7。換言之,「部門憲法」理論之方法論重視 各該憲法規範的「橫向脈絡」,這正在觀點上呼應本文所關注的行政機關間橫向 聯繫。在這種觀點之下,不但能夠著重各該行政組織所對應的行政任務,也更能 重視各該行政組織所必須捍衛的基本權或公益。使得每一個行政組織皆能發揮保 障與促進基本人權的功能。

3 關於國家法學的「規範性與事實性」、「國家圖像」思維的功能,參閱本文頁 18、23,以及頁 27-41 以下。

4 例如前述行政一體、民主原則以及組織最適誡命,以及社會國原則、基本權保護義務、基本權 的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等等。

5 關於「管制學派」,參閱本文第二章註 152。

6 蘇永欽,〈部門憲法 ─ 憲法釋義學的新路徑?〉,《部門憲法》,2006 年 1 月,頁 3、10。

7 關於法律制度對於社會之控制的各種模式,另請參閱李建良,〈法律制度與社會控制:法治國 家中法律控制能力及其界限之問題初探〉,收於:林繼文主編,《政治制度》,2000 年,頁 51-53。

原則的相互援引。參閱 Eberhard Schmidt-Aßmann,孫迺翊譯,〈行政任務及行政法各論應扮 演之角色〉,林明鏘、陳英鈐、孫迺翊、陳耀祥、許春鎮、張錕盛、張桐銳合譯,《行政法總 論作為秩序理念 ─ 行政法體系建構的基礎與任務》,2009 年 10 月,頁 136 下。

14 在社會行政領域中,共同自治行政的組織模式受到青睞,在法理結構上,其係採用合作性規 範架構以及協商體系架構。同前註,頁 143-144。

15 由於學術法的目的在於促進學術自由發展,因此極重視「彈性」要求。在此理念之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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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組織型式選擇項目並非屬於「層級式行政組織」的範疇,然而,在規劃組織 內部聯繫之制度設計時,仍不能無視各該部會有諸此政策工具。

在此,以任務取向為核心觀點的思考,以及類型化的方法,將會帶領公法學 在憲法層次與行政法層次之間來回穿梭。具體來說,展現在制度設計的課題上,

涉及了法律保留在組織方面的密度、法律保留對於組織內部之建制與分配的影響 程度、法體系落實「組織最適誡命」的制度選擇,以及如何考量各該任務取向之 概念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