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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家自主性的危機

第二節 國家角色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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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家角色的變遷

第一項 國家角色、國家性、公共性

公法學為了與時俱進,必須時常進行自我的重新調整與革新,這份學術工作 的進度表便包含了對於「國家角色」的重新審視,這包含了傳統公法學上對於「警 察國家、夜警國家到福利國家」之發展沿革的考察,以及行政任務在「公共任務

→國家任務→行政任務」各個歸屬範疇之間的動態擺盪。

對於「國家角色」的考察,實際上正與「國家性」或是「公共性」等概念息 息相關。因為諸此概念正與國家角色的「評估」有所關聯,「國家性」指涉著存 在於「國家-人民」之間的權力關係3,「公共性」則指涉「人民對於國家機器

(Staatsmaschine)的持有或分享程度」。舉例來說,從警察國家到夜警國家,法 治國的概念逐漸萌芽,這時「國家-人民」之間的關係,被添入了「法治」的成 分,使得「絕對主義」遭受到稀釋,國家在「法律保留」的緊箍咒之下必須先行 取得人民的同意方能有所行動;另一方面,國家機器與行政工具的發動需要人民 的同意,這正表示人民已取得部分國家主權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國家權力」的 公共性提升了。

本章的重點,將以國家角色為主軸,並以國家性與公共性為探討重點,整理 一份從 17 世紀到 20 世紀乃至於當代的簡史與評論,以為接下來的章節篇幅打造 論述的基底。陳愛娥教授曾經指出,行政法的生存原則就在於能夠自由地隨機應 變,並且不斷接受無盡的細節並且加以處理、一再更新4。而在更早之前,城仲 模教授也曾說明為何行政法學者相當重視行政法學發展的歷史 ── 因為行政法 與時代的政治背景息息相關,所以行政法學必須審視當代政治制度走向及行政任

3 所謂「國家性」(Staatlichkeit; Stateness)是一種「持續的過程」(continuous process),它 所指涉的是國家與市民(或是由市民所構成的社會)之間所處的關係(relationship),在這關 係之中市民被整入國家(be integrated into the state),換句話說,它指的是一種統治者與社會 之間的關係、是國家對於社會的控制能力。在 Max Weber 著名的〈政治作為志業〉中,西方 政治傳統上的「國家(state)」指的是一個共同體在內部秩序和權力結構上的「狀態(status)」;

因此,從 Machiavelli 首次使用這一個字眼以來,這一個概念就是和「在社會中權力關係」分 不開的。參閱 Max Weber,錢永祥、林振賢、羅久蓉、簡惠美、梁其姿、顧忠華等譯,《韋伯 作品集 I 學術與政治》,2004 年,頁 196。此外,Carl Schmitt 對於國家的定義:「國家是由 組織化的人民在封閉的領域中,所形成的政治性狀態」也與此類似,參閱,陳弘儒,《論 Carl Schmitt 的政治性概念》,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頁 13。

4 陳愛娥,〈行政組織法:第一講 國家角色變遷下的行政組織法〉,《月旦法學教室》創刊號,

2002 年 11 月,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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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才可以知其所以然以及拿捏各種行政制度的建制精神和體系架構5。也就是 說,行政法學的內涵與外延深受政治制度、經濟制度以及社會環境的影響,所以 內容繁雜、包容萬象6,就像是一團(綜合)政治、社會、經濟及法學纖維,糾 纏不清的蜘蛛網狀物(a tangled web)7

第二項 歐洲發明了國家

歐洲發明了國家8。在人類文明發展史上,幾乎沒有一個人類的創作如同國 家一樣,對歷史產生如此深遠的影響9。雖然「國家」的概念自希臘城邦時代就 已經出現,但若從近代立憲主義的發展觀察,輔以政治學與國際公法的觀點,近 代意義的國家,除了必須具有「主權」、「政府」、「人民」以及「領土」等「國家 要素」10之外,還必須符合 Weber 所說的「奠基於領土之上的強迫性人群組織11

(a compulsory organization with a territorial basis),不僅對於作為支配手段的物 理力擁有壟斷權,並且為達到此目的,將實質的經營物資與工具集中到領導者手 中,將原本來自身份制的等級幹部之支配權剝奪殆盡而由國家取而代之,使自己 位居支配團體的最高頂峰12,成為一個政治的機構經營體(Anstaltsbetrieb),能 夠成功地主張事實上與法理上的最高權力13

進一步來說,一旦社會中的權力關係制度化、系統化到了自成一個體系的時 候,「國家」── 或是說「近代國家」才出現14。在人類文明史上,這樣的國家直 到 16、17 世紀,也就是法國的布丹(Jean Bodin)1576 年發表《國家論六卷》、

英國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於 1651 年發表《利維坦》之後15,才逐漸由「封 建國家」發展成「民族國家」(nation state16)。

5 城仲模,〈二十、四十年來之行政法〉,《行政法之基礎理論》,1991 年 10 月,頁 896。

6 城仲模,〈二十一世紀行政法學發展的新趨勢〉,《法令月刊》第 52 卷,第 12 期,2001 年,

頁 6。

7 城仲模,〈四十年來之行政法〉,《法令月刊》,第 41 卷第 10 期,頁 72。

8 參閱江玉林,〈近代初期國家的塑造,社會的規訓化與憲法史的論述 - 論萊因哈德「國家權 力的歷史」一書中的權力建構過程〉,《月旦法學雜誌》第 82 期,2002 年 3 月,頁 238。

9 陳慈陽,《憲法學》,2005 年 11 月,2 版,頁 179。

10 參閱李惠宗,《憲法要義》,2012 年 9 月,6 版,頁 3-16。

11 江宜樺,〈西方「政治」概念的分析〉,《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 12 期,2005 年 3 月,頁 17。

12 張旺山,〈韋伯的「國家」概念〉,《現代性的政治反思》,2007 年 12 月,頁 187-188。

13 同前註,頁 188。

14 同前揭(註錯誤! 尚未定義書籤。),頁 196。

15 參閱陳新民,《憲法學釋論》,2008 年 9 月,6 版,頁 69-72。

16 必須特別說明的是,民族國家(nation state)與國民國家(national state)不同。前者的想像 認同與國族形式是以「人民國族」(Volksnation)為基礎,後者則係「國家公民國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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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國家時期,在歐陸各地主要是以采邑、世襲或封侯等繼承關係組成其 專擅獨斷的地域性統治實體,雖然已有金字塔般的統治階層,但尚未出現科層制 的行政官僚組織17。這些封建勢力各自為政、領主林立,各自擁有相當的自主權、

警察權以及緊急權。這時的國家是「以力取得的國家」(commonwealth by acquisition),包括家父長命令其子孫後代服從其統治的類型,以及戰勝者迫使戰 敗者接受其支配的類型18。此時只有「君意」與「人治」19,領主借用神權為名 義,以神治的方法統治臣民,所以這時期的特徵是社會觀念保守,由宗族或貴族 內部的道德倫理、宗教教義以及慣習法支配社會的秩序。這樣的情況持續到因為 地域性統領的整合而出現民族國家20

從封建國家轉變到民族國家,國家的統治方式由神權的統治改變為以人為軸 心、憑藉人的實力而為統治;過去的人民向領主進貢並接受領主的恩寵,這時則 是向國家納稅;官吏也從對領主的僕從效忠關係,改變為對國家職業性官吏制度 的忠誠關係。國家政務也不再由各地領主分佔,改由中央緊握21……所以這樣的 國家形貌,又被稱作「警察國家」(Polizeistaat)。

第三項 從警察國家、夜警國家到福利國家

承前所述,雖然在國家理論上有各種變化萬千的「國家圖像」,然而就公法 學傳統的一般討論來說,最重要的是從「警察國家」、「夜警國家」到「福利國家」

的這一道演化軸線。

(Staatsnation);所以也可以說,前者是民族主義的,後者則是憲政主義的。關於與民族國家 相關的想像政治共同體分類,參見 Bob Jessop 著,梁書寧譯,《思索資本主義國家的未來》,

2008 年,頁 240-242。這份區分的重要性在於,「國民國家」代表的是忠誠敬愛該國憲法且信 任代議政府的正當性,本文認為這方符合當代民主政治的狀況。它是在憲政理性主義的架構 下,以公民權(citizenship)為核心內容創設一個政治共同體的要求。它一方面以主權的獨立 性宣示對外的獨立自主,一方面則以人民主權、公民參與來闡示內部的自主性、一致性與共同 性。就此,參見湯志傑,〈臺灣近代國家的形成 ─ 以法律為中心的初步考察〉,發表於財團 法人台灣研究基金會主辦,「第五屆台灣新生代論文研討會:臺灣的國家建構與資源分配」,

1993 年 9 月 11 日,頁 3。

17 陳慈陽,《行政法總論》,2005 年 10 月,2 版,頁 71。

18 相對於此則是稍後出現的「按約建立的國家」,Hobbes 又稱之為「政治的國家」(a political commonwealth)。Hobbes 並沒有解釋何謂「政治的國家」,但是後世的政治學者分析,從其 與「以力取得的國家」相互對比,可以推測得知,「政治的」係指並非基於自然力量或武力的 行使,而是依據人們自由意志的判斷,以平等的方式締結契約所建立的至高統治權的過程,這 意味著人們從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狀態。前揭(註 11)文,頁 13-14。

19 林錫堯,《行政法要義》,2012 年 3 月,3 版,頁 29。

20 城仲模,前揭(註 5)書,頁 896-897。

21 城仲模,前揭(註 5)書,頁 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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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警察國家

大約 17 世紀中葉以後,所謂的民族國家逐漸形成,所有國政均由中央緊握。

這時期的國家強制權力不再被侷限,所有的社會秩序都由國家所掌握。如前所 述,這時的君王官僚,為了富國強兵,於是便開發了包含財政學、國民經濟學以 及警察學許多知識與技術的「官房學」(Kammeralwissenschaft),以便盡可能地 使君主的家產、國民與土地等各種資源產生財富。也就是說,在當代看來彼此完 全不同的學科,在當時都是合併於官房學底下,以服務於君主的統治行為22。在 如此萬能的國家之下,有官權而無民權、有治民的法律而無治官的法律,所以又 稱作「絕對主義」(Absolutismus)的君主專制23。在這一個時期,國家不但位居 公權力的主體地位,而且不受司法系統的管轄,只有國家作為財產主體也就是「國 庫」(Fiskus)時才與私人一樣同受法院管轄24

由於對外要尋找殖民地、原料或販賣產品,必須要有強大軍隊作後盾;對內 則由於中產階級的興起而需要警察維持秩序,所以警察國家對於社會的干預極為 強烈25。在這時期,國家所進行的干預是為了追求「良善秩序」(gute Policey)26, 例如對於酒業、賭博業的管制,或是例如針對壟斷和同業公會的濫權,國家都必 須採取干預措施,或是盡可能地統一貨幣收支27。總的來說,歐洲許多奉行專制 主義的國家紛紛以「民族國家」的姿態,逐步擴張權力。「民族國家」與「警察

由於對外要尋找殖民地、原料或販賣產品,必須要有強大軍隊作後盾;對內 則由於中產階級的興起而需要警察維持秩序,所以警察國家對於社會的干預極為 強烈25。在這時期,國家所進行的干預是為了追求「良善秩序」(gute Policey)26, 例如對於酒業、賭博業的管制,或是例如針對壟斷和同業公會的濫權,國家都必 須採取干預措施,或是盡可能地統一貨幣收支27。總的來說,歐洲許多奉行專制 主義的國家紛紛以「民族國家」的姿態,逐步擴張權力。「民族國家」與「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