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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 國家社會學與國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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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系統理論

社會學家 Luhmann 所發展的系統理論,對於「治理的碎裂化」有諸多的探 討。在法學界,學者感受到這股從系統理論散發的學術能量,從而有所運用。例 如在法理論領域當中,「法」與「不法」是法律系統的「二元符碼值」;此外值得 一提的法律程式(Programme des Recht)則意味著各種法規範,包含憲法、法律 以及行政規則,主要功能是協助法律系統分配法的二元符碼值到系爭行為或事件 上153。而在系統理論的觀點下,法釋義學是法律系統的自我觀察。

系統理論在我國公法學界有不容小覷的影響力,例如在憲法學,蘇永欽教授 所倡導的「部門憲法」概念,其理論所構成的宏觀架構,便有系統理論的影子,

可以看出系統理論對於憲法學者所造成的刺激;又例如張嘉尹教授在一篇論文所 處理的核心議題便觸及了全球化對於各國法系統造成的「片斷化」影響154;此外,

在行政法學而言,從德國興起的「行政法革新運動」,其中所強調的「總論與各 論」、「參照領域」等研究方法,也是融合系統理論與法學方法的一種結晶體155

3、 國家社會學與國家理論

此外,國家也是一種人類被集體性組織和建構的事物,所以它也是社會學的 研究對象之一。對於以國家為研究重心的本文而言,社會學文獻中關於國家的研 究,自然也是進行科際整合時必須參考的素材。

在社會學當前的研究成果上,當代國家理論主要可分為兩大支派之間的相互 對立、辯證與輻輳,一個是來自於以「階級分析」為基礎的馬克思主義傳統;另 一個則是韋伯學派的制度分析傳統156。前者傾向於「社會中心式的分析」,重視 國家的階級屬性(class content);後者則傾向於「國家中心式的分析」,聚焦國 家的制度性職能(institutional capacity)157

153 張嘉尹,〈法作為法律系統 ─ 法律系統理論初探〉,《思與言》第 39 卷第 2 期,2001 年 6 月,頁 239-245。

154 張嘉尹,〈系統理論對於法全球化的考察〉,王鵬翔主編,《2008 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

2008 年 12 月,頁 112-124。

155 參閱 Eberhard Schmidt-Aßmann,孫迺翊譯,〈行政任務及行政法各論應扮演之角色〉,前揭 書,頁 123-195。

156 黃崇憲,〈利維坦的生成與傾頹:台灣國家研究範例的批判性回顧,1945-2005〉,謝國雄主 編,《群學爭鳴》,2010 年 8 月,頁 323。

157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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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巧合的是,影響我國公法學體系甚深的德國公法學,其理論所依附的基本 邏輯 ─ 「國家與社會二元論」,也與「國家/社會」有所關聯。在過去,此一 理論認為,「國家」與「社會」相互分立;然而此種源於 19 世紀的思維,在現代 民主體制與法治國家的發展之下,在理論上已經失去其合理化的基礎,取而代之 的,是認為兩者呈現相互連結且混合的面貌158

然而,國家與社會之間如何相互混合且相互影響?公法學所仰賴的「國家與 社會二元論」無法充分回答159。但是,社會學的文獻,卻有許多豐富的討論。與 國家研究相關的社會學文獻上,一般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國家本身作為研究 的主要焦點;另一類則是以國家為參照點,換句話說,在研究取徑上,前者係以 國家為自變項的國家中心論,認為國家引導經濟與社會福利發展;後者則是以國 家為依變項的社會中心論,認為「國家形成」是受到經濟發展、社會結構變遷或 政治過程而導致「國家類型」或「國家形式」意義的「國家轉型」160。值得說明 的是,諸此界定僅僅是一種理念型的建構,而不是一個非此即彼、相互排除的對 立,兩者其實具有高度因果上的時序關聯,約略處於一種動態的關係:國家形成

(依變項)

→國家作為制度結構與行動者(中介變項)→引導經濟及社會福利發

展(自變項)

→經濟發展與社會結構變遷(中介變項)→國家轉型(依變項)

161

第四款 鄰接科學 ─ 新制度經濟學

法學的討論與「制度」相互緊扣,因為制度可以說是法的集合。長久以來,

對於「制度」展開研究的可不只是法學。實際上,在經濟學的發展史上,許多屬 於古典經濟學體系(Classical Economics)的經濟學者例如亞當斯密、李嘉圖等 人,就早已曾經將研究目光置放於「制度」 ── 雖然如此,經濟學的典範卻仍 是以「理性經濟人」(economic man / homo economicus)為研究分析的基礎預設。

這股「以人類行為」為研究對象的學術典範,到了 20 世紀仍然存在,甚至因為 新古典經濟學(Neoclassical Economics)「稱霸」的「經濟學帝國主義」局勢而 屹立不搖,其影響力更擴張致政治科學界而形成所謂「行為主義」的研究途徑。

這一個局面直到 Douglass C. North 的出現才開始有了改變。這一個支派極為

158 參閱李建良,〈自由、人權與市民社會 ─ 國家與社會二元論的歷史淵源與現代意義〉,中 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自由主義》,2001 年,頁 143-196。

159對此,王曉丹教授認為,國家與社會二元論的區分在研究台灣的法律與社會議題時,恐怕並不 一定能夠作為分析的架構,因為民間力量在某種程度上滲透進入國家組織行為,而國家組織某 種程度仍然掌控著民間團體的思維與行動。參閱王曉丹,〈初探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研究〉,《政 大法學評論》第 117 期,2010 年 10 月,頁 91-97。

160 同前揭(註 156)書,頁 326-327。

161 同前揭(註 156)書,頁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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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制度」,並且展開了對於古典經濟學文獻的重新閱讀以及對於新古典經濟 學的反省,認為傳統經濟理論過於強調生產力、社會資源豐寡對於經濟成長的重 要性,其實卻忽略了制度在經濟成長過程中的關鍵性地位。North 在其名留青史 的《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成就》(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一書中認為:制度、制度上的改變、制度所形成的誘因結構以及 從此結構中演進而來的組織之間的共生關係或過程,才是經濟成就的原因162。因 此 North 遂提出以經濟組織、政府理論以及意識型態為三大支柱的分析架構,並 分別對應著經濟活動、財產權以及集體行動問題的分析,以及三者互動所產生的 歷史意義163。這一個宏觀且全新的研究典範逐漸形成了所謂的「新制度學派」

(New Institutionalism)與「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Neue Institutionenökonomie)。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主要是實質資源投入與制度或組織 之間的關係,交易成本、財產權以及契約關係是新制度經濟學文獻的基本要素

164。隨著對於不同次領域(subfields)的開拓,新制度經濟學也發展出了諸多次 領域,例如:交易成本經濟學、財產權分析165、契約經濟理論、新制度經濟史、

比較史學制度分析、演化的賽局理論、憲政經濟學、集體行動理論、政治學之新 制度探究途徑,以及組織理論與社會學中的新制度主義等等166。這其中最與本文 或公法學相關的,便是憲政經濟學、政治學之新制度探究途徑,以及組織理論與 社會學中的新制度主義。

憲政經濟學(Constitutional economics)試圖「解釋限制政治與經濟代理人 活動的法律─制度─憲政規則之運作特性」,將「規則」視為限制行為的正式或非 正式之社會裝置(social devices),並以此觀點對於「社會如何選擇這些規則來制 定規則」(也就是公共選擇或制度選擇)展開研究167。依循這項研究取徑,國家 是選舉人(本人)與民意代表(代理人)之間的一種利用,目的在於追求公共福 利 ─ 也就是說,國家是一種「政治財產權的適當配置、管理與交易的代理契約 網路」,治理結構(就是憲政)決定訊息流與有助於使訊息可信的方法,因此決 定了每個選民在國家層級特殊財產權的安排、利用以及移轉168。此外,也有學者 認為僅以契約論的觀點不足以分析「憲法作為一種制度」,而認為應綜合共識決

162 Douglass C. North,劉瑞華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成就》,時報,1994 年。

163 同前註,頁 127-138。

164 關於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參閱 Eirik G. Furubotn & Rudolf Richter 著,顏愛靜、郭冠宏、劉 籐、王本壯、楊國柱、陳柏廷、楊錫鎮、廖仲仁譯,《制度與經濟理論》,2009 年 10 月,2 版,頁 1-47。

165 參閱簡資修,〈法律思維與名著導讀(五)寇斯的法律經濟學〉,《台灣法學雜誌》第 191 期,2012 年 1 月,頁 80-85。

166 同前註,頁 38-44。

167 同前註,頁 41。

168 同前揭(註)書,頁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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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社會均衡的因素169

政治學之新制度探究途徑(The new 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political science),以及組織理論與社會學中的新制度主義(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 theory and sociology)分別是新制度經濟學與政治學170、社會學的結 合,其實都是新制度主義下的產物。前者與計量方法或賽局分析等方法論結合,

而成為「理性選擇制度主義」(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關注制度對於行 動者(actor)的影響或是如何解釋制度所牽連與建構的路徑;後者則運用社會學 的各種方法論而成為「社會學的制度主義」。此外,兩者時常被結合運用,因而 成為「歷史的制度主義」171

德國的行政法革新運動者們也看到了這一個資源豐富的知識寶藏,所以也進 行了許多關於制度經濟學與組織理論的援用。例如在由 Gunnar Folke Schuppert 所寫的行政學教科書中,便將制度經濟學與法學、政策學以及行政科學一同列為

「透過組織調控」的核心學門172;又例如,從交易成本理論以及本人與代理人之 依賴性理論,可以使公法學更能理解組織體內或組織間的資訊取得與流通之過 程,從而改善組織內的資訊調控173 ─ 這項成果在組織作為資訊處理機制方面,

有助於公部門與私部門之間的合作(例如採用私人的技術規範、專家參與);在 組織作為協調機制方面,則有助於各方面的觀察,包括了內部決定及意思形成的 方法及程序、水平及垂直的協調、機關及意思歸屬以及特別協調機制(例如合議 制委員會)174。深受德國公法學影響的日本以及我國公法學界,近年來也注意到 這股沛然莫之能禦的學術潮流175

169 林繼文,〈憲法作為一種制度〉,《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 5 期,2003 年 6 月,頁 35-74。

170 Jan-Erik Lane、Svante Ersson,何景榮譯,《新制度主義政治學》,2002 年 9 月,頁 10-12。

171 以上參照,同前註,頁 42-43。

172 Vgl. Schuppert, Gunnar Folke, Verwaltungswissenschaft, 2000, S.551-579.

173 同前揭(註 38)書,頁 39

174 同前揭(註 38)書,頁 270。

174 同前揭(註 38)書,頁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