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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內部聯繫在我國的實踐

第一節 內部聯繫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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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內部聯繫在我國的實踐

公法學既然嘗試提出一個更加朝向國家內部推進1、企圖更有效馴服國家權 力2的理論,那麼首要的任務便是強化組織法誡命要求。準此,必須藉助組織法 學的發展成果,整理學理上所發展的原理原則,以及無論是立法、行政或是司法 實務上所發展的具體標準。

第一節 內部聯繫的法律制度

第一項 規制行政內部的課題與難題

軟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已經不具有足夠的危機處理能力,我國缺乏的是 橫向聯繫的「正式制度安排」3。然而,公法學若要持續建構「內部聯繫」的制 度化,便必須面對規制行政內部的課題與難題。首先,長期以來,傳統行政法學 便較重視行政行為及其救濟制度之研究,而較忽略行政組織。由 Otto Mayer 所 建構的德國公法學,是將行政法的重點置於「行政處分」,而將行政組織與行政 內部的分權、流程以及領導統御等界定為「內部關係」,排除於行政法學的討論 範圍中4

其次,行政組織涉及行政權之內部領域,是法與政治發生密切交流的介面,

對於排拒價值評價的法釋義學5,也是一大難題。許多組織內部法規,特別是組 織與程序上的規定,以及行政內部決定過程之建構,在法學上均未有充分的研究

1 公法學對於國家內部探討的缺乏,參照本文頁 69 以下;並參閱黃錦堂,〈行政組織法之基本 問題〉,《行政法》,翁岳生主編,2006 年,頁 241、Eberhard Schmidt-Aßmann,許春鎮譯,

〈行政作為組織以及組織法上之意義〉,林明鏘、陳英鈐、孫迺翊、陳耀祥、許春鎮、張錕 盛、張桐銳合譯,《行政法總論作為秩序理念 ─ 行政法體系建構的基礎與任務》,2009 年 10 月,頁 264。

2 法對國家權力的馴服,參照本文頁 29 以下;並參閱江玉林,〈憲政國家的權力建築學〉,《現 代性的政治反思》,頁 353-355。

3 參閱本文前述,頁 12。

4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之基本問題〉,《行政法》,翁岳生主編,2006 年,頁 241。

5 許多公法學學者或理論過度強調「行政之行為形式理論」而忽略具體行政行為所追求的行政目 的及其社會脈絡,其實也是受到「概念法學」的影響。參閱陳愛娥,〈規範與事實之間的歧路 徬徨 ─ 德國近代法學方法論的發展路徑〉,《警大法學論叢》第 2 期,1997 年 3 月,頁 11。

6 Eberhard Schmidt-Aßmann,許春鎮譯,〈行政作為組織以及組織法上之意義〉,林明鏘、陳英 鈐、孫迺翊、陳耀祥、許春鎮、張錕盛、張桐銳合譯,《行政法總論作為秩序理念 ─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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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內部聯繫的制度

傳統行政法以及現行制度,並非沒有內部聯繫制度。公法學若要重新改革內 部聯繫,讓更多的「法」進入「國家內部空間」、改變內部關係的性質13,進而 實現憲政主義對於國家權力核心的馴服,就必須整理當前行政機關內部之組織措 施(Organisationsmaßnahmen)的規範結構設計。在內部行政法上,一般而言,

行政機關內部之下級組織、任務分配以及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下級組織,得以行 政規則或指令予以規定,無須法律之規定或授權14。所以,公法學必須對於行政 實務上之發展有所掌握,例如曾經實施的「行政院跨部會政策協調統合機制」, 或是《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加強聯繫作業要點》等等15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的行政組織法的歷史來說,早期的草案研擬者便已經 意識到內部聯繫的重要性。以行政院研考會於 1981 年編印的《行政機關組織通 則草案之研究》來說16,在總則部分的第 4 條便規定:「行政機關應事權匯一,

層級節制,指揮統一,權責相稱,協調合作,編制彈性,暨溝通參與,決策與執 行分工之原則組織之」。該研究案更進一步對於「協調合作」賦予內涵17:「協調 合作,係指專業分工之各單位間,應互相協力合作,共同完成機關整體目標。因 此不論在作業程序上及組織結構的安排上,均應提供協調合作之機會,以達公務 活動整合之目的。」從這份文本可以看出,即便是早已背負許多罵名的「官僚制」, 實際上本身是懂得「協調合作」以及「編制彈性」等價值的重要性。換句話說,

這些價值並不是只有主張企業管理精神的新自由主義才懂。實際上,基於行政權 內部之溝通協調的需要,在行政法制度上,即針對行政機關彼此之間,設計有諸 多制度。包括垂直面的指揮與監督,以及水平面的協力行政與職務協助。

第一款 垂直聯繫的制度

從憲法學觀點,垂直聯繫乃行政院長發揮政務領導功能的制度化,而在行政 法學的體系建構來看,垂直聯繫的制度,可以分為「指揮關係」與「監督關係」。

13 關於以「國家內部空間的描繪與探索」作為研究策略、國家內部空間的概念,參閱前文,頁 13 以下,以及頁 69 以下。

14 陳敏,《行政法總論》,2007 年 10 月,5 版,頁 949。

15 關於內部聯繫在我國行政實務上之發展,詳見後述。

16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機關組織通則草案之研究》,本文使用的是 1987 年再版。

17 前揭(註 14)書,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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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指揮

行政主體內部,為金字塔型層級式行政組織,由一最高之行政機關來領導所 屬之下級行政機關18。故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上級機關對所隸屬機關 依法規行使指揮監督權(第 14 條);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第 17 條)。

原則上,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之執行法律,具有「指揮權」,得作成「一 般指示」或「個別指示」:所謂一般指示,是就組織分工、特定事務之處理方式、

裁量準則以及法令解釋等事項,所為之抽象指示,亦即所謂「訓令」,其型式通 常是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19。至於「個別指示」者,則指上級機關就具體事件應 如何處理,對下級機關所為之「指令」20

至於指揮監督之例外,係於為確保特定下級機關能無所偏頗地獨立行使權 限,立法者特別規定上級機關不得對其行使指揮權。在組織法規上,中央行政機 關組織基準法即以「獨立機關」之形式形塑之,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第 3 條第 2 款)。再藉由行政院組織法,賦予特定下級機關擁有獨立機關之地位,包括中 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 9 條)。

第二目 監督

除了對下級機關指揮之外,上級機關亦得對下級機關予以監督。所謂「監督」

在法律意義上,不僅限於對受監督者為視察,並且包括以上述之一般或個別指 示,左右受監督者之行為21。就內容而言,「監督」區分為「法律監督」、「事務監 督」以及「勤務監督」:「法律監督」係審查下級機關所為個別行為之合法性,若 兼及合目的性,則為「事務監督」(或稱「專業監督」);勤務監督則指上級機關 對於下級機關人力與物力之配置是否符合規定之監督,故又稱一般之機關監督22

18 陳敏,前揭(註 14)書,頁 913。

19 陳敏,前揭(註 14)書,頁 913。

20 陳敏,前揭(註 14)書,頁 913。

21 陳敏,前揭(註 14)書,頁 914。

22 陳敏,前揭(註 14)書,頁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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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橫向聯繫的制度

在行政學上,橫向聯繫又稱為「橫向溝通」、「平行溝通」、「部門溝通」或者 是「跨命令鏈溝通」,是指在組織系統中處於相同層次的部門之間所進行的資訊 傳的和交流23。而在行政法上,行政機關之橫向關係可分為「協力行政」、「職務 協助」以及「聯合關係」等三種24

第一目 協力行政

協力行政係指,依一般法律,行政機關在作成決定之前,必須徵詢其他機關 意見、與其他機關會商、獲得其他機關之同意,或必須會同其他機關辦理25。其 他機關之協力,通常在行政內部為之,屬內部行為,若經其他行政機關協力始得 作成之行政處分,則為「多階段行政處分」26

若須經其他機關協力而未經協力者,所為之行政處分便罹由「程序瑕疵」, 但是此種瑕疵得予以補正,但若該瑕疵縱未補正亦不妨礙於行政處分之正確性,

理論上不發生行政處分撤銷之問題27

第二目 職務協助

所謂「職務協助」,係行政機關在作成公法上職務行為時,基於法律或事實 上之需要,請求其他行政機關以作成法律或事實行為之方式予以協助,其僅為臨 時性及輔助性之行為,受請求機關並非代理請求機關,亦不生管轄權變更之效果

28。其行為之形式與法律性質包括:傳送檔案或文書以供閱覽及使用、對所知悉 之適時提供資訊、對人為訊問或實施勘驗以調查事實、提供場所或器具與人員、

23 徐仁輝、楊永年、張昕作,《公共組織行為》,2005 年 1 月,頁 226。

24 陳敏教授將「行政機關之相互關係」區分為「指揮及監督關係」以及「合作關係」,後者包 含「協力行政」與「職務協助」;李震山教授所著教科書則將「行政機關間之橫向關係」區分 為「職務協助關係」、「委託關係」、「聯合關係」、「權限之競合或衝突關係」。本文觀察 重點係在於「橫向聯繫」,因此擇取「協力行政」、「職務協助」以及「聯合關係」三種討論。

參閱陳敏,前揭(註 14)書,頁 912-923、李震山,《行政法導論》,頁 98-105。

25 陳敏,前揭(註 14)書,頁 916。

26 陳敏,前揭(註 14)書,頁 916。

27 陳敏,前揭(註 14)書,頁 917。

28 陳敏,前揭(註 14)書,頁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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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鑑定報告、實施科學或醫學之研究以及作成行政處分29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各個國家機關之間有相互合作之義務,然而在比較法 上,德國法制有值得參考的規定,包括德國基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聯邦與 各邦之所有機關,應互為法律上及職務上之協助」,以及其聯邦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8 條則具體規定職務協助的要件、範圍與程序30。此外,德國學理上對於 職務協助之法理依據,更包涵了基於人民權利之無漏洞保障、「國家係為人民存 在」之國民主權原理,以及行政一體的理念31

在權力分立的層面來說,職務協助制度的落實涉及了以立法之方式進行「行 政之權力分配」,必須符合法安定性原則的考量,申言之,在責任分配、救濟管

在權力分立的層面來說,職務協助制度的落實涉及了以立法之方式進行「行 政之權力分配」,必須符合法安定性原則的考量,申言之,在責任分配、救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