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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合一後的制度選擇

第六章 「兩會合一建議方案」評估意見分析

第四節 兩會合一後的制度選擇

透過前述的討論,我們可以歸納出最大共識,就是兩會合一後的健保監理會 應該要以我們所設計的乙案為優先的考量 ,除非有甲案適合運作的客觀條件存 在,乙案的整體優點仍然多於甲案的制度設計。在這樣的前提下,與主管機關的 關係是上下隸屬關係,由衛生署長負最後的決策責任便無庸置疑,但也有爭議的 地方目前尚待釐清。

一、委員會的人數與組成應同時符合監理與費協的功能與需求

綜合前述的分析,就委員組成的理想的總人數來說,最小值是 11 人,最大 值是 50 人,平均計算下來的結果是 28.10 人。這樣的結果與現今監理委員會與 費協會的總人數相去不遠,在前述評估監理與費協兩會的問題中,對於總人數的 分析也認為不宜過多,因此總人數 27 人或 29 人的共識接受度應該很高。若我們 以 28.10 為基礎來設計各個類別團體代表的比例,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代 表:醫事服務機構:相關政府代表:其他,約等於 19.32:19.89:17.69:23.31:

17.76:10.53,以 27 人為總人數的設計原則,上述比例約可以換算成 5:5:4:

7:4:2;若以 29 人為基礎來設計比例分配,則可換算成 5:6:5:7:4:2。

又加上在受訪者填答的問卷中,填寫其他的多是列舉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監督健 保的相關非營利組織,故 2 個名額又可歸類在被保險人團體裡面。若我們以費協 會現在的分類為基礎,被保險人與雇主代表歸為付費者代表,相關政府代表與專 家學者歸為一類,醫事服務機構為賣方自己一類,在總人數為 27 的組合上,便

會由原本的 9:9:9,變成 11:9:7;在總人數為 29 的組合上,便會變成 13:

9:7。若再以專任委員比例為 28.66%的比例來設計,總人數 27 人的健保監理委 員會,專任委員比例有 7 人,總人數 29 人的健保監理委員會,專任委員總人數 有 8 人。

對於專任人數的比例,大部分的受訪者並沒有定見,僅是覺得專任委員的存 在可以讓健保監理會中至少有人專責健保的政策事務。在我們設計的乙案中,我 們便將醫事服務機構:被保險人代表:政府與專家學者代表的比例呈現 1:1:1 的關係。然由於原本兩會分立狀況下的監理委員會與費協會的任務不同,功能不 同,因此組成比例的不同也反映了上述任務功能的差異。首先、監理會的主要目 的在諮詢與監理,自然要以被保險人的意見為主,故保險人的比例幾乎是醫療團 體的兩倍之譜。然費協會中著重的是買賣雙方如何對等協商,買方與賣方的比例 則約等於 1:1。因此乙案的設計若以 1:1 來設計,在焦點座談中被遭到棄守監 理功能的質疑。但若遷就 2:1 的設計,又會讓與會者覺得破壞原本費用協商的 功能。據此,本研究認為若要同時滿足原本監理與費協的功能,又要在乙案的架 構下兩會合一,以大會的方式處理諮詢與審議的事務,然後再以對等但小比例的 買賣雙方另立費用協定小組協商保費的支出,或許可以視為一種不傷害費協功能 的,但又能滿足原本監理委員會的功能。

二、重大議案(費率討論)應提高出席門檻,並納入表決制精神的制度設計

在乙案的設計下,雖然健保監理會不具備決策實權,然兩會合一後的健保監 理會是體制內一個民眾參與健保政策的管道,其目的是希望能在有限的委員名額 裡面,去創造出決策最大的社會代表性,並符合專業性的需求。因此其所討論的 議案雖不具決策的權力,但勢必會時常討論到重大的議案,特別是有關審議保險 費率,給付範圍的收支議題。

在焦點座談的與會者中,大部分的人都認為討論重要議案時,應該將合法的 出席人數門檻拉高到三分之二,並且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的同意為主。但表決制 的設計是制度上的設計,平時仍應該以合議制的方式來議事,以凝聚所有委員的 共識為前提,表決制盡量是設而不用。高門檻的制度設計可能會讓議事產生非常 大的制度障礙,使決議成功的成功率下降,但總體來說,重要議案必須具備有特 別門檻,特別是攸關全民利益的費率調整,即使最後的決策權不屬於健保監理會 的權責,仍是是需要嚴謹的討論與決議過程。

三、兩會合一後應強化幕僚功能,提供委員充足的行政支援

在我們蒐集的相關資料中,對於監理委員會與費協會現制的幕僚功能,認為 應該有其改善的空間。目前監理委員會與費協會的委員在議事時,因為行政支援 的缺乏,導致很多資料的蒐集必須自行蒐集。由於專業性本身的落差,也會讓有 些有心的委員不見得能很正確的找得到方向。因此提升幕僚的功能,給予委員在 議事上有充足的支援,是非常重要的事。

本研究大多數大多數所蒐集的意見都支持健保小組應該納入兩會合一後的 健保監理會,一方面讓功能重疊的組織能後合併,減少行政成本,二方面也可以 藉由原本健保小組的人員來強化幕僚群的行政作業能力。然而這樣的設計是否在 衛生署內部的組織調整上具備可行性,並不是本研究所觸碰的議題。故本研究在 此僅反映出資料的分析呈現了這樣的需求,但至於現實的可行性如何,還需要在 更進一步的研究與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