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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委員會治理相關案例

第五章 委員會治理機制的國內外經驗

第三節 國內委員會治理相關案例

本節將提出勞保監理委員會與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為例,說明國內其 他以委員會治理公共事務的案例,提供相關經驗與制度設計,作為本研究學習效 法的對象。29使用此兩者為相關案例的原因,一是因為這兩個委員會以遴選委員 的方式組成,與監理委員會和費協會類似;二是成立的目的均是有民間參與的制 度意涵,為行政部門的內部決策開了一個公民參與的窗口;三是代表的選擇,一 樣注重其專業性質與代表性。以下則根據這些委員會與主管機關的關係、委員如 何組成、組織如何運作等三個面向探討之。

一、勞保監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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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為我國最早開辦,涵蓋行業範圍最廣的社會保險,歷經多次的修正 與改革。按《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設立勞工保險局辦理勞保業務。為監督勞工保 險業務與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學 者組織而成勞保監理委員會,執行勞工保險業務、財務的監理工作以及爭議審議 等功能。依照現行勞保條例,由勞保局為保險人承辦業務及管理財務,行政院勞 委會為其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勞保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條,設置勞保監理委員會,隸屬於勞委會。與過去不同的是,過去勞保監理 委員會與勞保局是上下監督關係,現今則轉變為行政層級與勞保局平行。

勞保監理委員會自民國 39 年勞工保險正式開辦,成立「勞工保險管理委員 會」,至今歷經四次的改革。勞工保險攸關廣大勞工的利益,勞保監理委員會自 然以維護勞工權益為最高宗旨,因而委員的組成,也偏重勞工團體在委員中的代 表性。依據《勞保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勞保監理委員會成員為:置主

29 在行政部門相關的委員會非常的多,大致上可以區分為臨時性的(非常設性的),以及常設性 的法定組織,由於數量繁多,故本研究僅納入具代表性的勞保監理委員會與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 討論。事實上,非常設性的委員會大多因應臨時事項召開會議,委員大多由主管機關的首長指派,

如交通部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常設性的法定組織如本節所討論的兩委員會外,對於費率的討論尚 有如: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此一委員會設置委員 11 人,委員組成方式為 消費者團體代表兩名(消費者保護團體)、律師代表一名(律師公會)、會計師代表兩名(會計師 工會)、傳播、財經、會計專家學者三人(台北市政府指派)、政府代表三人(台北市政府指派),

決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同意行使之,出席門檻高可窺見費率審議功能的 重要性。

30 依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委員會全名為「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文簡稱勞 保監理委員會。

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十六人,除主委之外,其名額分配為:專家四人,其中三人為 專任、勞方代表六人,資方代表四人,政府代表二人。相較於以前的組織規程(以 前的比例為專:勞:資:政 = 6:7:7:8),其委員的總數減少為十七人,勞方 比例增加,政府代表比例下降。委員任命方面,除專家學者由勞委會遴聘外,其 他委員皆由有關機關團體報請行政院核定聘任 (勞保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 條),主任委員則由勞委會保請行政院核定聘任(勞保監理委員會第三條)。而且 在業務執掌方面,現今的勞保監理委員會對於爭議的處理權限較大,也有權限對 保險業務與財務帳戶的考核及保險重大業務的審議事項進行審議。

就勞保業務的制度設計而言,勞保監理委員會對勞保局平行監督,業務興革 與財務業務的審議意見直接送勞保局參採,但監理委員會若要同意勞保局之提案 事項,或提出法規及業務革興建議,需報請勞委會鑒核(郝鳳鳴、黃異,2000:

59)。但實際上來說,若勞保局本身執行的業務愈專業,不對稱的專業知識與訊 息將使勞保監理委員會的監理功能愈不容易發揮。且就實際的決策權而言,目前 勞保監理委員會雖然實際負擔決策的責任,但現有的委員卻缺乏相對的權力,以 致於仍然傾向做為主管機關諮詢建議的功能與角色。這樣的問題其實反映在勞保 監理委員會做為勞工監理事項的負責單位 ,但對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的政策建 議,以及其對勞保局所做的諸般意見,小至預算送查,大至資金運用,費率之修 訂,似並未全力加以支持;又加上勞保監理委員會既無實權,上級機關對其意見 並不一定加以採納,此一現象如同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一般,勞保監理委員會的 實權會因為勞委會對於其決議的尊重而有不同。

二、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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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由於經濟發展迅速,人口不斷增加與工商業的快速成長,導致對環境造 成諸多負面的影響,甚至使環境遭到不可回復的破壞。因此,環境保護應由消極 的事後補救,轉為積極的事前預防,故我國於民國 83 年參酌國外法例,並針對 國情需要,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以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良 影響。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分工為中央與地方兩 個層級,是對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層級而定,審查採取「一級一審」制,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同級之「環保主管機關」審查。評估作業程序採「二階 段方式」進行。第一階段於完成環境調查評估後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若無

31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的定義,委員會全名為「行政

環境影響之虞即可通過審查結案,惟若發現開發行為與環境間可能有重大影響必 須釐清,則必須進入到第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完成後提送「環境影響評估書 初稿」以供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再將對評估書的審查意見送核定機關作為 是否許可開發行為之參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到第十九條)。據此,環境影 響評估委員會肩負者為環境把關的功能,對於開發案的審查必須具備有一定的專 業性。

在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上,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的制度設 計內涵,明訂該委員會設置 21 為委員,其中七名是政府代表,十四位為專家學 者,任期為兩年,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的專 家學者中聘任,連選得連任一次,足見環境影響評估的業務執行功能以專業性為 首要的考量。關於兼聘專家學者委員之遴選程序,環保署另訂有遴選要點,在要 點中規定由政府代表、及環保署長所兼聘的專家學者五人組成遴選委員會進行遴 選。遴選的原則是依據該要點第四條,只要確定該委員會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 或實務經驗即可。32主任委員由環保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副署長兼任,可見 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運作,仍是服膺環保署的政策為主。

整個會議的運作程序上,遴選要點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遴選委員應有全體二分 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應得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做出決議。若正反票數一 致的時候,主席有權力做出裁決(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因此 主席的在決策權上具有制度的制高點。然若以權責相符原則觀之,形式上環保署 仍應負最後的責任。因此,雖然環保署長原則上尊重學者專家的多數共識,但在 法律上與政治上,環保署長仍是有變更決議的可能性存在。

三、小結

勞保監理委員會、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與衛生署所屬的監理委員會會與費 協會,都是行政部門基於社會參與的理念,吸納具代表性或專業性的社會團體代 表進入到決策機制進行討論與協商的機制。然而因為性質與功能上的不同,所以 有其相同,也有其相異之處。如下表所示:相同之處如下:第一、行政部門內部 委員會性質的決策大多不具備最終的決策權限,勞保監理委員會的決議仍然需要 勞委會的尊重與否,在法律上,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決議,對環保署也僅具有

32 此七項要件分別是: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五年以上者、大專院校教授、行政機關簡任 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三年以上者、曾任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滿三年以上、曾任各機關 環評委員會委員滿兩年以上、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研究員、及其他特殊專長,經遴選 委員會專案認定者,最後一款可另外專案認定,無須受前六款的拘束。

參考與建議的效果,不具有強制性無法推翻的法定權力。第二、不論是勞保還是

資料來源:本研究;郝鳳鳴,黃異,2000:64

不同之處也有以下幾點:第一、每個委員會的組成不盡相同,在勞保監理委

數很多,顯見主管機關希望健保相關議題能盡量容納社會各利益代表為組織設計 原則,然效率運作上,就有可能因為人數過多,本位主義過盛而導致無法有效的 議決。第三、主任委員的設計也明顯的不同,但其實都指涉了委員會與主管機關 的關係,勞保監理委員會的組織條例雖然位居法律的位階,修改需經過立法院的 修正通過,主任委員的遴選也是勞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後任命,然任名權仍然掌

數很多,顯見主管機關希望健保相關議題能盡量容納社會各利益代表為組織設計 原則,然效率運作上,就有可能因為人數過多,本位主義過盛而導致無法有效的 議決。第三、主任委員的設計也明顯的不同,但其實都指涉了委員會與主管機關 的關係,勞保監理委員會的組織條例雖然位居法律的位階,修改需經過立法院的 修正通過,主任委員的遴選也是勞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後任命,然任名權仍然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