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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政策建議

根據上述的分析,雖然有些細部的問題還尚須要更細緻的分析與討論,本研 究綜合前述各章節的建議,仍然提出相關的設計與規劃,並將前述一到三題的問 題整合為「健保監理會組成規劃」的建議,四到五題的分析結果整合為「健保監 理會運作規劃」建議,並提供初步的規劃藍圖與實施進程:

(一)健保監理會組成規劃

一、現有參與者兩會整併

由於本研究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性應如何被衡量與建構,本 研究認為現今兩會委員的結構從政治上是難以打破的,更加上未來二代健保修正 之後,職業類別將被家戶所得取代,社會代表結構更需要一個既定的架構,因此,

唯一可行的是,以現制的結構為基礎,進行些微的調整,用聯集去掉交集。況且

健保議題極具專業性,代表也需要一段時間的參與才能進入狀況,本研究也不建 議現今參與的社會團體需要大幅度的調整,事實上歷年的運作經驗,無論是監理 委員會或是費協會,都形成了一種很穩定的委員會治理模式,即使被批評沒有代 表性,沒有專業性,但還是一樣運作得很穩固,也沒有出過太大的問題。這並不 表示我們就可以容許消極的團體代表佔據議事代表的資格,但可透過對現今委員 議事的表現的分析與資訊的公開,形成一退場汰換的機制。

二、政府代表減少

在本研究中,最一致的意見便是政府代表必需要減少。在焦點團體的訪問結 果中,內政部與勞委會等兩個單位是與談人認為應該留下的,其他中央政府、地 方政府以及跨部門的單位,可以在討論與其權益相關的議案時,以列席的方式參 與會議的討論。本研究認為,政府代表除了代表官方的意見之外,最重要的應該 肩負著付費者的觀點,至於買方的團體代表,則以被保險人團體、雇主代表以及 縮減後的政府代表為主。

三、保持三方代表的結構

依據現制,被保險人與雇主代表、醫事團體機構代表、以及政府與學者專家 代表在費協會中約佔據 1:1:1 的比例,若要兩會合一後不至於破壞已建立起來 的費用協商功能 ,在費用協商上以對等比例的方式建立協商機制 ,是有其必要 的。且長久以來,大致上是維持著被保險人代表、醫事服務機構代表與政府代表 的三方結構,但由於對降低政府代表的呼聲一直不小,本研究建議除了原本的被 保險人代表、醫事服務機構代表以外,在政府代表縮減的需求下,本研究建議可 擴大專家學者的比例,並將專家學者與政府代表歸為一類。

四、資訊公開與退場機制的建構

以現有的監理委員會與費協會的委員結構為基礎所建構而成的委員名單,並 非保證便可運作順利,為了減少因參與度不高,議事不積極而導致委員會的功能 退化,針對參與績效不好的委員代表,本研究認為應該進行漸進式的微調。漸進 式的微調作法如下:首先、每次的會議紀錄與內容要充分的對與會團體公開,除 了與會的委員代表有資料外,主管機關也要將會議紀錄寄送給每個團體,使他們 確實瞭解其單位代表在會議中的發言,並將會議實錄公布在健保監理會網站上,

讓關心的民眾能隨時查閱;再者、每年最起碼針對委員的出席率、會議發言數與 會議提案數三者進行評估並公布,或可針對其實質發言內容是否具建設性?是否 為署所接受的比例進行評估,比較的基準與範圍以同一類別的團體代表相互比較 為基礎,換言之,被保險人團體代表僅跟被保險人團體代表比較,醫事服務機構 僅跟醫事服務機構的團體代表相比較 ,並以每次汰換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為原 則,以增加議事的穩定性與經驗的傳承。若參與績效不好的代表,請該團體改派 另一位代表與會,若第二年評估績效仍不理想,則從參與團體的名錄中尋找另一 個可以參與的團體替換。舉例來說,第四章我們分析各團體代表的參與度,發現 農會、漁會、中小企業、以及一些政府代表的參與都不積極,第一年可以擇請該 團體單位更換代表人選繼續參與議事,若第二年還是不積極與事,便可考慮更換 其他的團體參與,以維持委員會的運作順暢。

五、強化專業性與代表性

對於代表的選擇,強化專業性與代表性已經是無庸置疑的政策了。若要提供 積極的作為,本研究認為主管機關首先可以建立起有資格參與委員會的社會團體 名單的名錄,這樣的名錄可以透過過以下的指標來建立:

1. 健保措施會對其造成立即影響之團體應該被納入,這是利害關係人的思考邏 輯;

2. 團體代表利益愈廣泛,會員愈多愈應該被納入,代表性的邏輯;

3. 團體性質具備健保專業,應該被納入,專業性的邏輯;

4. 有凝聚內部共識能力的團體,增加會議的效率性,避免委員代表的議事被團 體內部推翻。

本研究也建議對於專家學者代表的挑選,甚至是各個社會團體內部對於代表 與代理人的挑選,都應該注意本研究第 12 與第 26 題問卷中關於委員應該具備何 種專業性的調查,經濟財務、醫療保健政策與管理、保險、醫院管理、法律與公 共管理與政策都是參與健保監理會所應考量的專業背景。此外,本研究也建議三 類的團體代表都要 至少選擇一個人作為專任委員 ,以強化健保監理會的專業能 力。

六、主任委員的產生

依據本研究的分析結果 ,大部分的意見傾向將決策的權力仍如現狀運作一 般,以衛生署長肩負最後的決策責任。因此,在這種上下層級的運作關係下,對 於主任委員的產生,也必須尊重衛生署本身政策上的需求。本研究所蒐集到的資 訊,大多傾向由副署長兼任(訪談與焦點團體),以及由主管機關從學者專家委 員中指派(問卷)。以上兩者各有其優缺,大部分選擇副署長的原因,是因為副 署長與署長的關係較一般的專家學者代表接近,非但在公務上較有往來,也比較 瞭解官方的政策,對於綜合委員與官方意見也比較有利。至於選擇專家學者作為 主任委員,則著眼於其專業性與中立的利益立場。

七、促進社會團體共同負責的觀念

二代健保最重要的的政策目的之一是要擴大民眾的參與,讓健保的決策符合 社會的期待,甚至讓民眾能夠自治負責。然本研究要提醒的是,即使主管機關對 於委員選擇上代表性與專業性的考量再如何的周延,指標的建構再如何的精準,

若被選擇的社會團體代表無法相互配合,仍然是事倍功半。因此本研究認為,委 員組成的代表性與專業性的考量,並非僅有主管機關的責任,社會團體一樣要負 起相當大的責任。倘若連社會團體都不關心自己議事的權力,都不發揮自己議事 的功能,無論主管機關作得再好,整個健保監理會的運作一樣是大打折扣,當然 也就不會放心把決策權交付到委員手中 。本研究建議除了啟動委員漸退的機制 外,也認為主管機關應該公開的對社會團體、甚至對民眾來宣導社會團體本身也 應該要為自己的權益負責的論述,促使民眾與社會團體能對代表本身在健保監理 會中的表現自我監督 ,並與主管機關達成共同治理之效 。共同負責與治理的機 制,必須要建立在資訊公開的機制之上,特別是要讓代表團體本身非常清楚的瞭 解其所指派的代表,究竟在健保監理會的會議中說了什麼?爭取了什麼權益?故 建議未來會議紀錄或實錄除了於會後給予委員一份,更要分送其所代表團體,並 公開在健保監理會的網站上,提供關心的人或團體查閱,避免委員有隱藏資訊的 可能。

總括來看,本研究引用前述 29 名的組成建議,並綜合深度訪談與焦點團體 座談的分析結果,規劃的健保監理會組成的建議如下表 7-1,新的健保監理會以 舊有兩會合一參與單位的聯集組合而成,並將政府代表縮減為三人,分別是主任 委員(衛生署副署長代表衛生署),以及內政部與勞委會代表,其他原有代表改 以列席代表,另外,增加一名學者專家(公共行政與政策領域),總共二十九人,

而費協小組按被保險人與雇主代表 6 人,醫療提供者 6 人,政府與學者專家代

表 3 人,總共十五人,代表由各類代表自己協調產生,其中,被保險人與雇主 代表的四位專任委員、醫療提供者的兩位專任委員、以及政府與學者專家代表中 的兩位專任委員擔任。

現時狀態 未來建議

(二)健保監理會運作規劃

對於健保監理會的運作,社會上一直有增強獨立性與收支連動的呼聲,如何 在我們現有的研究基礎下,去實現增強獨立性與收支連動的目標,以下則分別就 兩者提出相關的規劃建議:

一、獨立性強化

雖然自二代健保之後,對於德國由買方所組成的疾病基金會與賣方團體進行 自主協商的機制 ,一直為我國的學者專家以及政府 希望達成之目標 ,但前述論 及,台灣目前並沒有實現社會統合機制的環境,除了資源較豐,專業性高的醫事 服務機構之外,目前草根且組織縝密代表利益範圍廣的社會團體並不多見,兩相 對照之下社會團體與醫事服務機構在議事上容易呈現資源不對稱、專業不對稱的

雖然自二代健保之後,對於德國由買方所組成的疾病基金會與賣方團體進行 自主協商的機制 ,一直為我國的學者專家以及政府 希望達成之目標 ,但前述論 及,台灣目前並沒有實現社會統合機制的環境,除了資源較豐,專業性高的醫事 服務機構之外,目前草根且組織縝密代表利益範圍廣的社會團體並不多見,兩相 對照之下社會團體與醫事服務機構在議事上容易呈現資源不對稱、專業不對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