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兩會合一建議方案」評估意見分析
第三節 焦點團體座談分析
話…我覺得代表可以從對保費的貢獻結構來看,政府 28、雇主 32、被保險人 40
(與談人 B3)
二、兩會合一後主任 委員產生方式
※我認為署長應該是這個監理委員會到最後的決策跟負承擔的責任,而主任委員 的遴選應當由署長找跟專家學者出來主持,不宜由署長自己來兼。(與談人 A2)
※主任委員的話,我看起來似乎還是由署長來遴選會比較適當一點。(與談人 A4)
※如果說今天副署長來擔任主委,可以出席很高的情況下,我是建議應該由副署 長來擔任主委這個職位、這個角色。(與談人 A3)
※我也認為這個署長確實不適合直接兼任主委,因為其他的決策需要一些思考,
而且他必須要負政治責任,所以在那種委員會的壓力下面,他確實也會沒辦法 周延。(與談人 A5)
※我的經驗主委應該副署長來兼比較適合,像健保陳副署長他就負責這個我覺得 就職務上來講是很好。(與談人 B1)
※我是想委員互選啦,不過這互選的過程就是要公開,因為醫院的人可能會去拉 票,我是擔心衛生署兼任可能會影響委員會…。(與談人 B4)
三、收支連動問題 ※原來所謂收支連動,就是要讓消費者代表去決定說我要花多少錢,那監理委員 會他本來就是收支都有的考慮的嘛!那費協會只是在分那筆錢、錢該怎麼分配 嘛?現行的法令沒有所謂的收支連動的概念。(與談人 A1)
※收支連動的一個階層應該要納入未來健保的一個運作模式裡面,否則一定會產 生像現在這樣無法平衡,健保局要去借錢的一個窘境裡面去了。(與談人 A4)
四、甲乙方案問題 ※在我認為是怎麼樣,乙方案變動幅度小,甲方案的時候,他還會牽連到將來整 個健保政策跟衛生政策,到底會不會雙頭馬車呢?我個人是比較偏向乙方案。
(與談人 A1)
※不管是甲方案還是乙方案,都是減少這個政府的代表。我想這個未來的設計就 是說,盡量由醫療提供者跟消費者去協商。(與談人 A4)
※我也基本上贊成方案乙。(與談人 A3)
※它如果是一個完全專任的話那它跟衛生署健保局的關係要怎樣去區隔。所以這 個設計必須要去思考說到底它的下一步是什麼。(與談人 B3)
※我是覺得委員會的責任如果這麼大還有負政治責任的話,我是覺得不是很適合 啦,應該還是由署長來負責。(與談人 B4)
資料來源:本研究
以下則根據座談會主題進行討論:
一、委員會組成方面
(一)代表人數的配置
就甲、乙兩案的討論而言,參與座談的部分委員認為人數不能太多,會影響 議事的效率,所以建議不要超過 23 個,就如我們前述理論寫的一致。但大多數 的與談人對於人數並沒有太大的意見,只覺得不要太多就好,較為重要的是,各 種團體代表的比例該如何分配。
人數哦,我想你們比我更清楚,一般認為超過二十二個人就很多了啦!對 這個是我們,呃,是你們考量到人數的問題(與談人 A1)。
由於甲、乙兩方案的設計是建立在費協會原本的基礎上作調整,希望讓買賣 雙方有對等協商的機制,因此讓被保險人與醫事服務機構各有九名代表。然而與 會者指出這樣的配置是為了遷就買賣雙方對等協商,但原本監理會的功能是不能 用對等協商解決的。換言之,原本在監理會的設計之下,被保險人團體幾乎是醫 事服務團體的兩倍之多,監理的功能也是為了讓付費者代表能夠對醫療品質與醫 事服務表達意見,進行監督,若讓兩邊人數對等,原本監理會的功能就會受到影 響,因此有代表仍然建議在健保監理會應該維持快 2:1 的比例。然而,這樣的 建議馬上引來了醫事服務機構代表的反對,,其認為還是 1:1 的比例比較恰當。
我對代表人數有一些意見啦!因為這個,三個都是九人,看起來好像比較 於傾向於,偏向目前那個費協會的那個方式來運作,那尤其是強調付費者 跟醫事服務機構要這個一比一啦,但是要問題是說,未來這個兩會合一以 後阿,這個監理會的這個職能他是除了這個支出的決定之外,還有很多奇 奇怪怪的,像比方說像今天監委會就有很多這個討論的議案,那這些議案 裡面,如果說照這個方式的話,這個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可能太多阿,所以 我建議是說,是不是能夠適度的讓這個醫事服務機構的代表能夠減少啦!
(與談人 A3)
其實還有蠻多醫療提供者沒有參與,所以如果說買賣雙方沒有付費者代表 是兩倍的話,我想對醫療、醫事機構這邊在執行上會有點…所以我想一比 一應該是比較適當一點的。(與談人 A2)
但也有與會者認為若是二代健保後並非以職業別為被保險人的分類,勢必在 挑選兩會合一後健保監理會的代表,便要以另一個機制來設計。或許可以從不同 類別出資的比例來設計委員彼此間的比例。
剛談到統合主義被保險人代表性,二代健保假設是用所得而不是用職業類 別的話…我覺得代表可以從對保費的貢獻結構來看,政府 28、雇主 32、
被保險人 40。(與談人 B3)
(二)代表的資格
就代表的選擇應符合的資格,除了代表性是基本必備的條件外,對於委員本 身是否具備健保的專業,與會座談的委員一直覺得很有意見。在問卷的分析中 , 被保險人代表的專業性無論在監理委員會或費協會,一直遭受到非常大的質疑,
就連代表性本身也有問題。然為了顧及被保險人的代表性,與會座談的委員認為 專業性較為不足的團體,可以找立場與團體較為接近的專業學者來代表開會,這 樣也比較不會因為專業的不足而損及自身團體的利益。
付費者代表,他也是找不出來啦,因為真正懂的人也沒幾個啦!所以說那 個希望將來能開會,能夠在你們在寫的時候,那個付費者代表他可以聘請 專家學者做他的代表,所以說像類似的付費者代表的話,或者說醫事機構 代表的話,也不一定是要那個醫院的代表啦!就是由那個醫事機構他們怎 麼樣?去找,偏向他們理念的學者來當他們的代表,那這個應該是可以被 接受的(與談人 A1)。
至於前章對於代表的檢討,也有論及政府代表在目前兩會所佔比例過高,政 府代表議事效率不彰的問題,與會的座談者也認為政府的代表過多,其功能應該 再予以調整,慢慢的讓政府的角色逐漸退出費用協商的機制,讓費用的協商逐漸 轉移到買賣雙方的協商。
就是說在這個設計上,就是減少這個政府的代表,不管是 A方案還是 B 方案,都是減少這個政府的代表。我想這個未來的設計就是說,盡量由醫 療提供者跟消費者去協商。我想從這個從國外的經驗來講,這個政府應該 是盡量在這邊角色應該漸漸退出來啦!(與談人 A4)
至於政府相關部門因為也有付費,短期之內要完全減少政府的代表是不太有 可能的。但若要讓買賣雙方的代表能夠逐漸的為總額的協商負責,政府角色的退 出與作為一個協調者是必然的方向。但並非所有的政府代表都要退出,與會的座 談者便一致認為內政部與勞委會是一定要留下來的單位,但財政部、退輔會、地
方政府等都不是很需要留下來,就連行政院衛生署其實也不需要有代表,因為健 保監理會的會議就是為了跟衛生署對話,所以一定會有溝通。至於沒有留下來的 單位,行政院衛生署也可以蒐集相關單位的意見,再帶到會上來討論,似乎不需 要那麼多的政府代表參與。
將來政府的角色是,我是覺得盡量站在兩者的一個協調者的角色辦理。那 現在是因為政府也有在付費啦 !所以政府好像也像是變成一個付費者的 樣子,那我想將來政府的角色應該是慢慢退出來,慢慢退出來,就是盡量 由付費者跟醫療提供者去協商,保費也好、保險所要 cover的範圍也好,
盡量由這兩者作為一個主體,那政府的介入應該是漸漸退出,除非他們沒 有辦法去取得協議的時候,再由政府的角色來做一個介入,這樣子。(與 談人 A2)
我是認為內政部跟勞委會一定要留下來,阿那個什麼出錢的單位是主計單 位,或是什麼財政部,我是覺得那都不是理由,那個地方政府阿,我也覺 得沒有必要,因為那個出錢的時候厚,我覺得說,因為那個是依法律他就 該給啦,那個沒有說什麼…因為依法律他給了沒有什麼好講話的餘地啦!
因為在我認為,就是內政部、勞委會,因為那個是這兩個單位很重要,其 他的單位要不要我覺得沒有什麼意見,那我甚至認為連衛生署都不要。他 就是署長最後做決的阿,你又加一個衛生署進來做什麼,對不對(與談人 A1)?
公家機關我認為是勞委會跟內政部就可以了,真的,你如果今天再搞個健 保小組的代表、北高兩市代表…,我認為是沒什麼功能啦,只要署長下令 下去,那北高兩市講的都是廢話,還是署長最有決策…(與談人 A2)
我也覺得地方政府確實在監理會裡面特別的突兀啦,因為他們確實在,像 我之前,我就看一堆,確實北高兩市喔,就是出席或發言都非常的少,發 言也不會提出什麼樣的建議。那這裡面當然可能就是凍省的關係,所以直 轄市跟中央政府都有派代表,如果是這樣的話,其實我覺得直轄市是可以 考慮停掉的。那就是部會的部分喔,因為我們現在就是建議內政部跟勞委
我也覺得地方政府確實在監理會裡面特別的突兀啦,因為他們確實在,像 我之前,我就看一堆,確實北高兩市喔,就是出席或發言都非常的少,發 言也不會提出什麼樣的建議。那這裡面當然可能就是凍省的關係,所以直 轄市跟中央政府都有派代表,如果是這樣的話,其實我覺得直轄市是可以 考慮停掉的。那就是部會的部分喔,因為我們現在就是建議內政部跟勞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