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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緣起

自 1995 年 3 月 1 日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是我國近年來最重大的衛生福利政 策,其實施目的在使每位國民於同一制度下,公平分攤保費,及獲得必要之醫 療服務,達到危險分散的效果,並促成國民互助的功能。為使健康保險制度能 順利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全民健保)係以原公、勞、農保為基礎,

將其原有之醫療給付業務及人員部分整合,並擴大保險範圍至全體國民,而成 單一健康保險制度,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掌管健保業務,

其保險制度自開辦歷經十年仍沿襲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型態辦理。1

我國全民健保至今已邁入第十年,雖然一直維持高度的民眾滿意度,但在 實際的改革需求下,仍不斷針對問題,研擬符合我國國情、社會文化及政治環 境的改革方案。2全民健保規劃與推動初期主要是由政府主導,民間團體對於公 共政策的參與較少,然隨著國內政治與社會環境的快速變遷、政黨政治的多元 化以及公民意識的抬頭,相對而言,相關團體積極遊說且參與健保事務的風氣 已不可同日而語。就整個學術與實務風潮而言,公民團體參與公共政策的運作 機制,已成為現今最重要的核心議題之一,全民健保其攸關全民的政策特質,

更無例外3,政策立場的不同,更導致了健保政策利害關係人間競爭或相互衝突 的關係。4就過去健保相關事務而言,公民團體參與的方式可區別為體制外與體 制內,其中體制外的參與模式,最為明顯的便是集會遊行的抗議5,或透過遊說 的方式影響國會議員的政策立場。而體制內的參與管道,則由現今衛生署轄下 全民健保相關委員會及公民會議為主。現行全民健康保險相關委員會,6多由各

1 中央健康保險局根據《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 27 條,在人事制度上比照公營金融保險 事業機構,在事務性質上為非營利組織,多數權責並涉及強制性與公權力之行使。

2 相關改革方案如:全民健保基金會、單一基金會,多元保險人、行政法人等。

3 近年來,重大全民健保政策議題大多都會透過「公民會議」的機制,吸納民眾意見,促進民眾 參與。在二代健保的規劃報告中,事實上也有專書在討論全民健保政策如何透過公民會議的方式 實踐審議民主(行政院衛生署,2004c)。

4 相關議題有政策協調(policy coordination)、共同治理(co-governance)、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公民會議(citizen conference)等等。

5 例如:推動多元保險人政策時的「搶救健保聯盟」,以及推動健保雙漲、或是醫院總額時的相 關事件。

6 委員會包含: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全民健保爭議審議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

方團體代表所組成,並依性質由衛生署遴聘或洽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推薦,

主要目的便是引入社會參與機制,強化行政部門中公共政策的「參與式民主」;

惟近幾十年來人民團體蓬勃發展,其參與政策之意願及能力均較過去提高,又 各人民團體間規模、屬性差異甚大,或有會員重疊之現象,政策利害關係人難 以認定。面對上述改變,全民健保決策機制更面臨了民眾參與的迫切需求,以 及對於參與代表性的質疑。

若從歷史上的發展脈絡觀之,台灣過去由於一黨獨大的政治型態,造成了 國家機器對於公共政策的運作過度強勢的狀況,也缺乏自主的功能團體作為政 府與民眾的中介,因此台灣目前並無成熟的社會統合主義所形成的民主協商機 制。即使現今的社會風氣愈趨向開放與民主化,對於民眾參與公共政策的呼聲 也愈來愈多,然缺乏社會基礎的情境下,全民健保「參與式民主」的理想如何 可能?社會團體參與公共政策能力的提升,以及代表性、回應性、課責性如何 可能?以及我們該如何從眾多的政策利害關係人中,去蕪存菁,建立有效的選 取與議事規則,將攸關到參與式民主的機制是否能穩定運作,以及醫療決策的 品質高低的問題。

衛生署現正研擬推動之二代健保組織體制改革中,將現行全民健康保險監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以下簡稱 費協會)之功能職掌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並擴大功能,將審議保險 費率、保險給付範圍與費用協定等重要全民健保決策事項,納為其職權。換言 之,擴大功能的同時,健保體系在決策上,將由原本由衛生署科層治理的模式,

轉化為委員會的共同治理機制,相對而言其角色與責任也就更加相形重要。由 於是社會團體與政府的共同治理,決策正當性的提升,便相當程度必須建立在 利益代表性的提升上。利益的代表性愈周延,除了可提升行政決策上的民主正 當性,也可提升決策的周延度與民眾對決策的接受度。

因此,我們必須問的是,倘若未來兩會合一的委員會肩負健保決策的重要 任務,那其應如何向民眾負責?更重要的是,委員會的權力將更盛於以往,是 誰基於什麼樣的法律,決定誰可以參與此委員會?故未來該會委員代表如何產 生,如何選出足具代表性之人民團體參與健保政策事務,均須有更為明確之遴 選基礎、評比指標或更為充分之理由,以昭公信;又未來全民健保監理會被賦 予的多重功能之運作機制,需加以更細部之規劃,以建構完善的課責機制。

本研究有鑑於此,希望透過對兩會合一的變革,以及民間代表如何參與的 議題進行系統性的評估,瞭解在現實的目前健保政策的環境中,究竟是何種制 度設計及運作體制較能具備政治上可行性及目標上的理想性,以期建構一個權

責相符、具社會基礎之全民健康保險經營體制。

第二節 文獻檢閱

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明文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 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亦明文規定,「國家應推 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由此可見,全民健保攸 關全民健康,除了是政府的責任,也必須滿足各種紛雜的需求與主張。為滿足 多元化的政策主張,在運作上便必須提供相關的管道與制度化的對話機制,藉 以提供政策利害 關係人(policy stakeholders)參與及影響決策 的場域(policy domain)。

本研究是聚焦於體制內的公民參與機制,其中分析的標的便是二代健保中 所提出的短程改制建議:兩會合一。所謂公民參與機制,主要是源於一個古老 的政治理論核心議題:如何有效促成民主政治的治理。要回答這樣的問題,我 們主要可透過兩個理論的基礎:一是透過選舉機制的汰舊換新;另一則是透過 統合主義的吸納結構。在二代健保公民參與組的規劃報告中,其認為台灣當前 的選舉機制,並無法使政府有效回應公民對於全民健保的政策偏好,也無法充 分代表一般公民和公民團體在全民健保政策議題上的異質性偏好;對於統合主 義下所建構的體制內參與機制,也由於社會團體的多元化與異質化,面臨了代 表性遭受質疑的問題(衛生署,2004c:13-15)。由於統合主義的利益吸納機制,

是屬於非經由選舉的利益代表,選擇的思考邏輯是透過「遴選」的制度設計,

對於代表性的質疑,便直接反映在監理會與費協會的委員組成的機制上,也就 是如何遴選?遴選誰?誰該被遴選的問題。由於社會一直有涉入全民健保決策 體系的需求,也因此導致過去保險人的組織體制與課責機制不斷的被研議檢 討,希望能找出符合政府、被保險人、雇主與醫事團體多贏的政策協調機制。

事實上,在目前諸多有關健保組織改制的研究報告,大多建議改革幅度不 宜過大,因而如何在現有體制下,去增強公民參與的機制,強化財務的收支,

便成為實務上最重要的問題,兩會合一便是大多數人都可接受的政策建議(陳 敦源,2005)。兩會的成立與功能各有其法源與運作機制,其委員代表也不盡相 同,由於兩會合一牽涉到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結構性的變動將可能影響到 目前既有的權力平衡,將會使兩會合一的法律可行性與政治可行性的難度增高。

如前所述,為因應社會政治結構多元化、民主化,以及健保體制內多元價

值與不同利益的競爭與衝突,有必要提升以民主程序為基礎的專業協調機制。

據此,在健保決策體制內部建立「社會團體對全民健保政策正當性參與管道」

以及強化其「行動能力」,以作為健保體系內相關政策形成的有效民主協商機制

(衛生署,2004a:56),已是當前健保改革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指標,兩會合 一所揭櫫的功能之一便是社會代表性的建立。過去也有以下報告,曾針對兩會 功能上的缺失,以及相關的補救措施,提供政策建議:依據 2000 年「全民健康 保險體檢小組」的分析,健保組織體制改革有以下若干缺失:一、現行組織並 未給予民眾足夠的決策參與空間,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及全民健康保 險費用協定委員會之官方色彩過重;二、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雖由各界推 派代表組成,但政府代表比例過高,雖依法監督及建議健保局之業務執行,但

(衛生署,2004a:56),已是當前健保改革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指標,兩會合 一所揭櫫的功能之一便是社會代表性的建立。過去也有以下報告,曾針對兩會 功能上的缺失,以及相關的補救措施,提供政策建議:依據 2000 年「全民健康 保險體檢小組」的分析,健保組織體制改革有以下若干缺失:一、現行組織並 未給予民眾足夠的決策參與空間,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及全民健康保 險費用協定委員會之官方色彩過重;二、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雖由各界推 派代表組成,但政府代表比例過高,雖依法監督及建議健保局之業務執行,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