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兩會合一建議方案」評估意見分析
第一節 兩會合一的制度設計:問卷綜合分析
一、兩會合一後的權責關係
針對兩會合一後的權責關係,本研究設計了 35, 36, 37, 38, 39 五個問題測試 受訪者的態度,次數分配整理如下表所示:首先,對於兩會合一後健保監理委員 會的組織隸屬,大部分的受訪者認為應該隸屬於衛生署 (31/52.7%),這樣的意 見約佔五成多,但也有受訪者認為應該隸屬於行政院(21/35.9%),約佔三成五。
這個答案牽涉到委員會組織層級與權責對等的問題,倘若是隸屬於衛生署,整個 權責上勢必仍是由衛生署長負最後的政治與決策責任,與現制無異;倘若要隸屬 於行政院,等於是像獨立的 NCC 委員會一樣,兩會合一後的健保監理委員會便 要直接面對立法院的壓力。由此可見大部分受訪者希望維持現狀,但仍有些受訪 者希望把層級拉高。
表6-1、兩會合一後的授權關係 互選(20/34.6%),另一方面也認為主管機關首長從委員中指派(19/32.8%),與 健保監理委員會的組織位階來比對,從委員中指派最後的決策權仍然在主管機關
的手中,然若是由委員互選,相對而言的獨立性便比較高,兩者皆有受訪者支持。
此外,我們測量了健保監理委員會的決議是否應對衛生署決策具有約束力,約有 六成以上的受訪者認為應該具有決策效率 (38/64.8%)。且在進一步詢問若決策 具約束力,健保監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是否應該到立法院備詢,大部分的受訪者 也都同意此觀點(32/54.2)。可見得有五成以上的受訪者仍是傾向若健保監理委 員會握有決策實權,就應該為自己的決策負責,而非由政府機關來擔負執行健保 的責任。這在制度設計上,若將兩會合一後的健保監理會設計為行政院下的獨立 機關,健保監理會就必需要面對政治監督的問題;若是設計成衛生署下的一個民 間參與的費率與政策諮詢協商平台,便由衛生署長負最後的政治責任。
二、兩會合一後委員代表性制度設計
在兩會合一後代表性運作的制度設計上,本研究設計了 37, 43, 44, 45 四個問 題測試受訪者的態度,次數分配整理如下表所示:首先、兩會合一後的健保監理 委員會的每個委員是否應具備投票權,約有七成的訪者者皆認為所有的委員應該 都要具備投票權(41/69.0%),可見得有七成左右的受訪者皆認為不論是什麼身 分的委員,都是每人一票,票票等值。社會團體的代表性一直為人所詬病,因而 兩會合一後監理委員會的組成應該以哪些標準作為考量 ?以高於一成的意見 來 說,最多人支持的有健保措施對其造成直接影響的團體 (44/19.3%)、再者是團 體代表的利益非常廣泛(35/15.3%)、團體性質具備健保專業(32/14.1%)、有凝 聚內部共識的能力(31/13.8%)。
在評估健保監理委員會的議事品質後,希望能進一步瞭解委員個別的議事表 現。總的來說,受訪者的意見認為衡量議事表現,以是否具備健保專業知識為最 高(49/35.7%),其他例如團體出席率高 (42/30.4%)也是一種議事的表現 。若 談到健保監理委員會代表如何產生的問題 ,以選擇同類別的委員自行推派協調
(24/40.3%)和同類別團體先協調名單,主管機關再從中遴選(23/39.1%)的比 例相差不多。由於由團體自行推派代表的方式是模仿德國制度所組成的治理委員 會,相較於由主管機關遴選的方式較具有獨立性,兩者比例相去不遠也反映了有 些受訪者希望兩會合一後,新的健保監理委員會能比現在更為獨立,也有些受訪 者也支持維持現在的模式。這些意見會反映在我們皆下來所設計的方案中。
表6-2、兩會合一後的代表性制度設計
再者,如下表 6-3 所示,我們從問卷的調查中去計算受訪者對於兩會合一後 健保監理委員會的理想組成狀況,就理想的總人數來說,最小值是 11 人,最大 值是 50 人,平均計算下來的結果是 28.10 人。這樣的結果與現今監理委員會與 費協會的總人數相去不遠,在前述評估監理與費協兩會的問題中,對於總人數的 分析也認為不宜過多,因此可以以 29 或 27 人的設計為基礎進行設計。若我們以 28.10 為基礎來設計各個類別團體代表的比例,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代表:
醫事服務機構:相關政府代表:其他,約等於 19.32:19.89:17.69:23.31:17.76:
10.53,以 27 人為總人數的設計原則,上述比例約可以換算成 5:5:4:7:4:2;
若以 29 人為基礎來設計比例分配,則可換算成 5:6:5:7:4:2。深度訪談的 結果,受訪者均一致同意政府相關代表的比例過高,在兩者的設計中,政府代表 均大幅度的縮減。在受訪者填答的問卷中,填寫其他的多是列舉社會公正人士或 民間監督健保的相關非營利組織,故 2 個名額又可歸類在被保險人團體裡面。若 我們以費協會現在的分類為基礎,被保險人與雇主代表歸為付費者代表,相關政 府代表與專家學者歸為一類,醫事服務機構為賣方自己一類,在總人數為 27 的 組合上,便會由原本的 9:9:9,變成 11:9:7;在總人數為 29 的組合上,便 會變成 13:9:7。若再以專任委員比例為 28.66%的比例來設計,總人數 27 人的 健保監理委員會,專任委員比例有 7 人,總人數 29 人的健保監理委員會,專任 委員總人數有 8 人。
表6-3、兩會合一後的各類代表數比例
個數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 百分比 27人 29人
總人數 51 11 50 28.10 100 27 29
專家學者 49 3 10 5.43 19.32 5 5
被保險人 51 3 10 5.59 19.89 5 6
雇主代表 52 3 10 4.97 17.69 4 5
醫事服務機構 52 0 15 6.55 23.31 7 7
相關政府代表 51 1 10 4.99 17.76 4 4
其他35 10 0 5 2.96 10.53 2 2
專任委員比例(百分比) 42 0 100 28.66 7 8
資料來源:本研究
35 在填其他的受訪者中,指涉的大多是增加社會公正人士,或是民間監督健保組織等相關團體,
在分類上是可以歸類在被保險人的類別中。
三、兩會合一後組織運作機制設計
就兩會合一後健保監理委員會的組織運作機制的設計,我們設計了八個題目 來檢測受訪者對於健保監理委員會組織設計的想法 。就討論費用協定的功能來 說,應該要有哪些類別的委員,醫事服務機構的比例是最高的 (53/23.0%),再 者是被保險人(52/22.6%),專家學者(48/20.6%),以及雇主代表(45/19.2%),
相關政府代表的比例是裡面最低的。就健保財務收支操作的原則,支持度最高的
無意見 2 2.9
(36/32.0%),或是獨立辦公室(36/31.4%),委託研究計畫的預算也受到約三成 受訪者的認可(34/29.6%),往後若有專人委員的設計 ,這些資源的供給都應該 納入考量。在組織間的關係上,兩會合一後與健保小組應該維持什麼樣的關係 , 大多數的受訪者希望將健保小組合併到兩會合一的健保監理委員會下,變成健保 監理委員會的幕僚單位(25/42.0%),然也有將近兩成七的比例支持兩會合一後 僅縮減健保小組與監理委員會重疊的功能 (16/27.2%),也有相當的比例支持健 保小組應該維持原本的編制與功能(15/25.0%)。
四、兩會合一後費用協商機制設計
在問卷設計當中,我們在費用協商的機制方面,綜合過去文獻資料與訪談結 果,設計了以下的四種費用協商的機制與運作關係,作為分析兩會合一後費用協 商機制設計的基礎。我們將所有可能的協商方式列為 A、B、C、D 四種,其中 類型 A 是在所有委員都參與的狀況下協商,類型 B 是在健保監理委員會的委員 會下,另設計一個費用協定小組討論費用協定,健保監理委員會無法推翻費用協 定小組的決議,類型 C 與類型 B 類似,只是類型 C 的設計委員會可以推翻費用 協定小組的費用協定決議,類型 D 則完全仿造德國的委員會模式,參與者全部 由買方組成委員會,與醫事團體協商費率,雖然是我國最希望學習的運作模式之 一,然這種模式需要有組織化與草根化的社會團體為基礎。以下則為問卷中的原 選項:
類型 A:健保監理委員會所有委員包含買賣雙方一同於委員會議中協商。
類型 B:在健保監理委員會下,另設一費用協定小組討論費用協定,包含數量相 等的買賣雙方委員。健保監理委員會委員會議不能推翻費用協定小組對 於費用協議的決議。
類型 C:在健保監理委員會下,另設一費用協定小組討論費用協定,包含數量相 等的買賣雙方委員。健保監理委員會委員會議有權力推翻費用協定小組 的決議。
類型 D:健保監理委員會僅由買方委員組成(被保險人、雇主),並與委員會以 外醫事團體所組成的協商代表進行對等協商。
如表 6-5 所示:若從費用協商效率的考量上來檢視,類型 B 的制度設計是最 受到受訪者所青睞的(28/48.0%),大約將近五成的比例,可能是因為費用協商
的機制人愈少,協商的效率愈好,若健保監理委員會無法否決費用協定小組的決
若以各制度設計的價值比較之,整理如表 6-6 所述:費用協商效率與收支連
1:3 1 2.4
1:5 1 2.4
遺漏值 2 3.2
5:1 10 16.2
3:1 25 41.5
1:1 19 32.4
1:3 4 6.6
1:5 0 0
58-5 收支連動 vs 公民參與
遺漏值 2 3.
5:1 4 6.2
3:1 25 42.9
1:1 23 38.6
1:3 4 6.6
1:5 1 2.4
58-6 對等協商 vs 公民參與
遺漏值 2 3.2
資料來源:本研究
說明:深色底線部分為該題次次數最多回覆意見者。
五、兩會合一的政策評估
最後,對於兩會合一此一短程改造工程的整體性評估,二代健保的目的便是 要落實收支連動、擴大社會參與、凸顯政策的民意基礎,以減輕立法院的不當干 預。在收支連動方面,受訪者認為兩會合一後的健保監理委員會的確有助於收支 連動的運作(40/67.5%),這樣的意見比例佔將近七成 ,若再加上非常同意,則 會接近八成,足見受訪者對於兩會合一後對收支連動的運作有極大的信心。在兩 會合一是否有助於公民參與方面,約有四成的受訪者對此沒有意見(24/41.1%),
同意與不同意的意見比重也相去不大。對於兩會合一後公民參與是否能達成此一 問題,受訪者的意見非常分歧,並沒有明顯的偏好。對於兩會合一之後是否能促 成權責相符,約有四成六的受訪者同意這樣的觀點,若非常同意和同意的比例加
同意與不同意的意見比重也相去不大。對於兩會合一後公民參與是否能達成此一 問題,受訪者的意見非常分歧,並沒有明顯的偏好。對於兩會合一之後是否能促 成權責相符,約有四成六的受訪者同意這樣的觀點,若非常同意和同意的比例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