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學理探討
第四節 小結:建構一個制度化的民主參與機制
隨著民主化的浪潮襲捲台灣,行政部門運作的正當性的產生重大變化,單 一權威決策體系的時代已然過去,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充滿各種利害關係人的政 策環境,在這樣的政策環境中,政府必須同時具備回應性與責任性。一方面是 對於社會的偏好做出必要的回應,另一方面則是具備洞燭機先的能力,主動積 極而非被動瞭解人民需求。據此,瞭解、涉入、吸納並引導社會的脈動,已成 為當今政府部門不可或缺的核心能力之一。透過社會統合主義的基本治理原 則,政府部門中設立委員會以吸納社會的不同利益,監理會與費協會的成立便 是其中之一,兩會合一的政策倡議更是要強化社會參與機制,使委員會具備代
表保險人利益之性格,也就是透過政策利害關係人的指涉與定義,來找尋委員 會組成的正義基礎。兩會合一下制度設計的理論意涵,若以政策利害關係人的 指涉為核心,我們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政策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已是一個不可阻擋的潮流,政府與民間團體在 政策場域中共同治理的政策協調機制,已愈發成為現今政府擴大民意基 礎的制度設計,其中之一便是具有政策規劃參與和決策執行監督的功能 委員會。
第二、與其讓民間團體利用體制外的方式影響政策,不如透過行政部門主動吸 納的方式,可以減少決策的外部成本。
第三、政策利害關係人對於決策的參與,並非愈多愈好,愈多行動者吸納入決 策體系,便會造成決策體系的負載,增高決策的時間成本,但倘若人數 不足,又會無法降低決策外部成本。
第四、從政策利害關係人的角度而言,要有效管理政策利害關係人的關係,便 要有效指涉最核心的利害關係人,並將之吸納入決策體系。吸納入決策 體系的利害關係人,便是委員會管理的問題。
第五、委員會的人數、運作規則,並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制度設計 上是因時、因地、因人,必須放置於其系絡來檢視。台灣的全民健保體 系有其政治環境與獨特性,若要進行理性(rationalism)的分析,在政治 可行性上似乎較不可行,現實上可能僅能針對現狀的委員組成做漸進式
(incrementalism)的調整。
事實上,綜合上述的原則來看,委員會運作的成功與否,委員選擇是否具 備代表性是第一個要被考慮的因素,代表性的完備性是委員會決策合法性的基 礎。此外,便是委員的效率性與專業性功能,這分別代表了委員選擇必須被考 慮的因素,還有人數的問題以及參與能力的問題。這些指標與一個委員會的運 作良窳息息相關。
以上是本研究從理論的梳理中,所歸納有關為達本研究分析目的的原理原 則。兩會合一既屬於政策協調與監理機制,擴大行政決策的民主化參與,建立 權責相符的監理制度,一直是制度設計的最高指導原則,也是本研究所欲解答 的研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