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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砂石採取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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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河川土石採取與砂石供需政策

2.3.4 其他砂石採取相關政策

額,及增訂具有遏止性如沒入使用機具之規定。

3、修訂水利法

目前水利法罰鍰最高僅處新台幣九萬元,無法有效遏止盜濫採 砂石之行為,應修訂罰則提高罰鍰金額為三百萬元,及增定得沒入 行為人使用之設施及機具,並得公開拍賣之規定。

4、修訂頒布河川管理辦法:

修訂河川管理辦法,使中央管河川部分河段疏濬兼供土石業 務,得交付當地縣市政府辦理,以藉助地方政府人力及地方警力配 合巡防取締任務,增強取締績效。

河川管理辦法已於民國91年5月29日訂定,並經民國92年12月3 日、民國94年10月27日、民國96年1月17日修正,共6章66條,其部 分內容參考本報告2.1.3節。

2.3.4 其他砂石採取相關政策

(四)加強地方政府河川管理執行能力。

(五)加強教育宣導。

(六)研修水利相關法規。

二、砂石短缺因應對策

因水利主管單位基於河防等各項公共設施安全,對河床已超 深,不適合採石河段公告禁採並全面加強河川管理,取締河川砂石 盜濫採,而陸上砂石尚未能及時生產供應,致使砂石料源短缺供需 失調,經濟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87年5月邀請相關部會研商 後擬訂本對策,其內容訂有針對6條主要採石河川,加速進行整治及 疏濬工程,並限定砂石業者依限定時間成立聯管公司,進行整治作 業,緊急提供砂石料源之緊急措施。

三、擴大國內需求方案

行政院為降低國際經濟變動對國內經濟的衝擊,經由加強各項 公共建設,提昇國人生活品質,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激勵投資意願,

進而達成經濟結構之調整,乃於87年8月20日經行政院第2592次院會 通過本方案,本方案係以增加公共及民間投資為政策主軸。為使方 案順利推動,發揮具體成效,其配合措施包括:

(一)為有效紓解砂石供應不足問題,經濟部應繼續協調相關機關,

對六條主要採石河川加速整治疏濬,限期輔導砂石業者成立聯 管公司進行河川採石。另對次要及普通河川以公開標售方式辦 理疏濬,並加速推動農地砂石示範開發,以順利引導河川砂石 開採轉型為陸上砂石開採。此外,有關東砂西運及進口砂石之 運輸道路安全、港口利用規劃及環保等事宜,請交通部,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環境保護署加強辦理。

(二)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訂定「公共工程自行規劃砂石料 源推動方案」,由各工程主辦單位依據該方案及「公共工程自 覓料源手冊」,規劃開發砂石料源,以掌握砂石供應,確保工 程順利進展。

(三)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可回收資源,請內政部儘速邀集相關機關,

檢討放寬棄土證明開立之限制,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所需場地土 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協助解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者融資等 問題。另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加速推動「瀝青混凝土資源 再利用方案」,以減少砂石用料。

四、加強取締河川砂石盜採行為執行計畫

依據行政院院長91年11月14日召集檢討河川砂石管理問題會議 指示事項及「遏止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為加強取締河川砂 石盜(濫)採行為,維護河防與河川環境安全,確保國土資源完整,

貫徹政府落實國土保全之政策,經濟部水利署於91年12月擬定「加 強取締河川砂石盜採行為執行計畫」,由經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警 政署共同執行,本計畫納入「遏止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併 入「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列管,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頒 年度管制考核作業規定辦理。

本執行計畫(草案)內容如下:

(一)執行編組:

1. 各縣(市)警察局(國家公園警察大隊)所屬各分局(國家公園 警察隊)組成查緝執行小組。

2. 經濟部水利署所轄各河川局成立巡防取締小組。

3. 水利署成立聯合查緝取締執行組,整合查緝執行小組及巡防取締 小組。

4.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及各縣(市)警察局(國家公園警察大隊)

成立專案督導及重大盜採砂(土)石案件執行組。

(二)執行要領:

1. 各小組及執行組間應設置聯繫窗口,俾利小組間溝通、聯絡、協 調,執行聯合查緝取締任務。

2. 各巡防取締小組成員,針對河川沿岸易遭盜採地段(號),應加 強巡查;成員於執勤時,發現轄區有非屬合法疏濬工程或申請許 可範圍內盜採行為,應立即主動通報河川管理機關處理,並會同 查緝執行小組依法移送偵辦。

3. 對於合法疏濬開採、申請使用之地段(號),主動派員會同查緝 執行小組採夜間或不定時聯合稽查,以打擊藉合法掩護非法之行 為。

4. 清查設置於行水區內之砂石場(含碎石篩洗場、設備等),由河 川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5. 發現擅自於河川地內濫倒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之行為,應即通報河 川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環保局派員會同處理。

(三)河川管理機關配合事項:

1. 河川疏濬採取土石應儘量朝疏濬工程發包方式辦理,除考量土石 運輸規劃、環境維護、環評規定、河川巡防管制、違法行為舉發 取締、河防及跨河構造物安全、取水功能外,並應於契約中加重

越區超深等盜濫採行為之罰則,相關契約並副知所在地警察局及 分局,俾利配合巡視與取締工作。

2. 疏濬工程執行除應派員監工,並應設置管制站,加強砂石外運管 制及採取區之檢測查驗工作。

3. 施工機具,應噴上明顯標誌、編號,以資識別,交運砂石之運輸 車輛須張貼通行證,施工及相關管理工作人員應配帶識別證及安 全帽,落實運輸車輛,及施工機具、人員之管理,對未依規定辦 理者,應於契約中明定罰則。

4. 疏濬採取土石區應設立工程標示牌及工程標示圖,明確標示施工 期間及施工範圍,並應設置鮮明易辨之疏濬界樁及疏濬基準樁,

相關資料並副知當地警察局及分局,俾利查緝取締工作之執行,

對未依規定辦理者,應於契約中明定罰則。

5. 查緝執行小組發現轄區有盜採砂石行為,通知主管機關會勘時,

巡防取締小組及河川管理機關應即派員會同處理。

(四)警察機關配合事項:

1. 執勤員警發現有擅自於國(公)有之河川地整地、改良土質、盜 採砂(土)石之行為者,應即分別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農業、建築管理、國有財產、河川巡防取 締小組等主管機關派員會勘處理。

2. 執勤員警發現領有土石採取許可證之砂石場越區濫採、超深濫挖 等行為者,應蒐集證據,函知經濟部礦務局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法偵辦。

3. 執勤員警發現轄區內有未領有土石採取許可證之砂石場,應蒐集

證據,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4. 執勤員警發現轄區有盜採行為,應立即主動通報農林、建管、河 川等主管機關處理並依法移送偵辦。

5. 查獲盜採砂石案件後應迅速會同主管機關,扣押相關證物或得沒 收之物,除現場拍照外,對現場挖土機、推土機、載運砂石車輛、

機具所在位置、現場人員活動及挖取砂石坑洞面積、堆置砂堆體 積等狀況錄影,以保全證據。

6. 警察人員執行取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案件,發現夜間砂石車載運 砂石來源可疑者,應通知聯合查緝取締執行組人員追查,依法辦 理。

(五)獎懲

1. 各單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專案獎懲標準)」或「經濟 部暨所屬經建行政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2. 對查獲盜濫採砂石案件之實際參與執行巡防取締任務之檢調、警 察、業務執行相關人員及檢舉民眾由經濟部水利署會同警政署等 單位訂定辦法酌發獎勵金鼓勵(另訂之),以提高各單位配合意 願及激勵巡防取締工作士氣。獎勵金核發原則如下:

(1) 核發對象:直接參與第一現場查緝取締盜採砂石工作人員及 檢舉民眾為限。

(2) 核發條件:當場查獲現場盜濫採人員,並查扣盜採機具或運 輸車輛等。

(3) 核發金額:每案最高發給獎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由核發對象 依出力情形公平分配。

A、 符合核發條件,且盜採案件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者,核發獎金壹拾萬元整。

B、 盜採案件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察後提起公訴者,再核發 獎金壹拾萬元整。

C、 盜採案件經任何一級法院判決非屬無罪者,核發最後獎 金壹拾萬元整。

(六)實施期程:

自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6月30日止,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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