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問卷調查資料統計分析
6.2 結論與建議
一、土石計算單位應以重量(噸)為依據,以各採區挖取之土石做相 對密度實驗,其最小及最大乾密度平均值計算,求得單位體積(立 方公尺)之重量(含水量不計),並藉由各採取區、管制站地磅之 設施,以有效掌控實際土石採取量及出貨量。
二、「採售分離」、「即採即售」及「公告夜間禁採砂石」政策應加強推 動,使「採取」與「出售」作業分別處理,並採免除「堆置存放」
之「即採即售」策略,以阻絕盜採砂石之誘因,避免土石堆置場
所之環境污染,及司法機關誤認「超挖」、「盜採」等問題之發生。
三、徹底執行疏濬暨土石採取之總量管制,以售出砂石量進行總量管 制,配合河床斷面高程檢測,使砂石出售公平合理,亦兼顧河川 疏濬之目的。
四、有效之加強管制措施應落實,採取區均設置視訊及地磅設施,並 建置數位化之單據管理系統及單一出入口,並應依「土石採取法」
第35條規定,於疏濬採取區設置砂石車進出管制站,運載砂石之 砂石車必須繳交出貨單,作為控制砂石數量及收費之依據。如此,
不但可以控制合法掩護非法之盜濫採行為,也能增加國庫收入。
五、販售價格、申購數量及資格應公告,配合砂石供應政策,達到平 價供應公共工程所需砂石,及分散料源、平抑砂石價格之目標。
六、於河道淤積且已影響排洪河段,在考量辦理時效及執行人力等因 素,採行「發包制」,仍屬合適之作法,惟應檢討加強管理,增設 地磅、管制站或監視系統等防弊設施。
七、於河道淤積但不影響排洪河段,在考量增加地方財源及中央、地 方分權辦理等因素,採行「公共造產制」,應為加強推動之最佳策 略。中央主管機關可依「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局部河段許可 縣(市)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作業要點」之規定,將中央管河 川委託縣、市政府以公共造產方式辦理土石採取作業。
八、砂石採取以發包制辦理,管理機關與土石採取者為契約之關係,
目前水利署採行之公開發包疏濬工程契約書與施工補充說明書,
有關工程之驗收查核及違約處理等相關規定,已經相當完善,於 計畫執行階段,管理單位只要依照合約之規定進行監督管理,河
川砂石採取之弊端必能大為減少。依據疏濬工程合約,除定期之 查驗、初驗、與驗收外,管理機關得隨時做必要之檢驗及查核,
如發現有不符合圖說,或在計畫範圍內外超深超限採取者,應令 廠商立即停工,並限期回填恢復原狀,待查驗完畢取得管理機關 同意後,方可繼續作業。本研究建議河川管理機關成立專責之疏 濬工程監工工務所,派監工人員進駐,廠商如有違規事件,可在 第一時間提出糾正。
九、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方式如採發包制。目前發包制之執行方式主 要有三種:(1) 河道疏浚工程併同砂石標售公開發包,(2) 單一土 石標售公開發包,(3) 河道疏浚工程與土石標售分開辦理。本研 究建議採用第一種或第二種執行方式,如果疏濬工程只有土石方 工程或大部分屬於土石方工程,建議採用第二種方式發包,如果 疏濬工程內含有土木工程部分,建議採用第一種方式較佳。第三 種方式面臨之問題較多,有些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因此除需成 立土方銀行以調節市場供需之目的,或採行「即採即售」策略外,
本研究建議不採用第三種執行方式。
十、土石計算之單位重量係以乾密度實驗得知,其含水量不計,但試 辦中之「即採即售」乃現場採取載運販售,實際作業中之土石均 含水份,將使規劃採取量與實際販售量發生差異,其差異量之損 失目前由砂石業者吸收,依95年度已執行之案例統計,實際販售 量約為規劃採取量之70%至80%,為免日後產生違反公平交易之 情形,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儘速研擬對策。
十一、依據民國91年 11月修訂之「遏止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
台灣地區民國91年至97年砂石供給不足量為1,080至2,330萬立 方公尺。砂石供需平衡係解決砂石盜、濫採問題之治本之道,如 無法確保砂石供需平衡,則取締砂石盜、濫採之工作將事倍功半,
因此砂石主管機關應落實「砂石開發供應方案」之砂石多元供應 政策,加速推動陸上砂石供應、東砂西運、進口砂石、砂石替代 物及其他砂石回收利用,各縣、市政府及相關權責機關亦應積極 配合各項申辦作業,協助土石料源開發,以達成砂石供需平衡之 目標。
十二、本研究所建立之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方式評選模式,提供了疏 濬暨土石採取前評估作業之參考,後續有關各模式執行作業評核 制度及其效益評估之研究,則有賴其他有志之士繼續努力,以早 日建立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之標準作業模式,並杜絕其一切之弊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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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德爾菲(Delphi)專家問卷
敬愛的長官、同仁、工程界先進:您好!
本人正在進行碩士論文研究,研究主題是:
「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方式之研究」。
本問卷之目的在於了解有關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方式於評選時,對於「評估準則 之權重」、「評估準則對替代方案之評級」的看法。誠摯盼望您能撥冗回答此份問 卷,本問卷僅作為學術研究應用,資料絕對保密,在此由衷感謝您的支持!
中華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研 究 生:陳名輪 敬上 指導教授:石晉方 博士 研究說明
z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擷取專家之意見,透過問卷調查及統計方法分析其適切性,
用於擬訂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方式(替代方案)之「評估準則權重」及「替代 方案評級」,並以加權平均法計算各替代方案之權值,提供各級政府主管機關 決策者評定各替代方案之參考。
z 本研究擬以二階段問卷調查表,其中第一階段問卷擬求得「評估準則之權重」, 第二階段問卷擬求得「替代方案之評級」。
問卷填寫說明
z 第一階段問卷係針對法令政策、管理執行、防洪經濟、環境污染、交通影響等 5 個「評估準則」,研擬其權重之問卷,請就非常重要、重要、普通重要、不 重要、非常不重要等選項勾選一項(如附件1)。
z 第二階段問卷係針對上述 5 個「評估準則」,對許可制、聯合管理制、發包制、
公共造產制等4 個替代方案,研擬其評級,請就優、良、平、差、劣等選項勾 選一項(如附件2、3、4)。
z 如有其他建議,請填於相關建議欄內。
參與問卷人員身分
□縣、市政府 □河川局
第一階段評估準則權重問卷調查表(附件1)
重要程度(請勾選)
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方式之研究
序號 評估準則 內容說明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普 通 重 要
不 重 要
非 常 不 重 要
1 法 令 政 策 面:
1.替代方案相關法令規範完備程度。2.是否與 河川土石採取及砂石供需政策相吻合。3.申請 或投標是否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
2 管 理 執 行 面:
1.替代方案執行難易度及效率,其程序被接受 之程度。2.對河川管理之助益程度。3.是否有 效遏止盜、濫採情形之發生,及業者配合程 度。
3 防 洪 經 濟 面:
1.替代方案執行是否配合河川整治計畫;達成 防洪、排洪效益程度。2.對國庫及地方財政之 助益程度。3.是否影響市場砂石價格。
4 環 境 污 染 面:
1.替代方案執行對環境污染之影響程度。2.政 府與業者主動介入配合改善之意願。3.執行時 與地方溝通減輕影響之程度。
5 交 通 影 響 面:
1.替代方案執行對當地交通衝擊之程度。2.政 府公權力介入是否有效約束業者。3.業者配合 改善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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