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分析
3.1 現行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探討
3.1.5 小結
須擬定相關辦法及派出監察人員巡防與不定期監測,以防止承包 商利用職權之方便,進行盜採盜賣之違規行為。
(5)縣市政府之公共造產事業之歲入、歲出預算需經議會審查同意,若 議員以砂石商之資格參與砂石之開採或販售,恐難以避免裁判兼球 員之情形。
表3.1 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方式歸納分析表(續)
採取方式類別 執行模式及依據 監督機制 優缺點 許可制 政 府 水 利 主 管 機
關、經濟部水利署 各河川局。
3.執行採取模式:在 取得縣(市)政府 之 土 石 採 取 許 可 證,及河川局之使 用河川公(私)地 許可書後,由個別 砂石業者在土石許 可 採 取 區 自 行 選 定。
4.法規依據:土石採 取法第 8 條、河川 管理辦法第44 條。
土石處理:砂石業 者自行決定。
驗:申請者於土石 採取數量完竣十日 內完成報告送主管 機關複查檢測。
3.主管機關亦得隨 時抽查檢測。
採取機具數量、號 碼由申請者列冊送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列 管,並由主管機關 不定時抽查。
1. 業 者 自 行 選 定 採取範圍,凌亂分 散,不易掌握砂石 採取情況。
2. 政 府 河 川 巡 防 人力不足及人謀不 臧,無法確實有效 控 管 砂 石 採 取 情 況。
3. 同 一 土 石 採 取 區,許可多家業者 同時在鄰近河床採 取土石,造成合法 掩護非法,超挖、
越區等盜濫採情形 發生。
土石採取後之處理 無法有效掌控。
聯合管理制 1. 申請:由沿岸砂 石業者成立之聯合 管理公司向縣(市)
1.依計畫書規定聯 管公司應於許可期 間每二個月進行高
優點:
1.透過聯管公司與 政府合作管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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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方式類別 執行模式及依據 監督機制 優缺點
聯合管理制
政府申請土石採取 及運輸道路許可許 可 、 使 用 河 川 公
(私)地申請許可 部 分 由 河 川 局 核 辦。
2. 監督者:聯合管 理公司、縣(市)
政 府 水 利 主 管 機 關、經濟部水利署 各河川局。
3. 執行採取模式:
由聯合管理公司依 河川治理計畫,規 劃砂石採取區及管 理區段報河川局核 轉水利署核定後,
於區段內逐區申請 土石採取,並依規 定繳交保證金及使 用費後,執行疏濬
程檢測一次,並將 測量結果報河川局 派員抽測,如抽測 結果未符規定,則 應立即停採外運並 限期改善,待改善 完妥後再准予繼續 採取砂石。
2.各區段聯管公司 於各期砂石採取竣 工後,由河川局派 員會同聯管公司進 行竣工高程檢測,
如檢測高程未符規 定,即予以責令限 期改善,如限期改 善後經檢測仍未符 符合時,則撤銷其 土石採取許可及沒 收保證金。
3.由各區段管委會
石 開 採 及 治 理 河 川,舒緩政府河川 管理人力、財政之 不足。
2.土石採取區及管 理區段明顯,較易 控制土石區域及數 量。
3.河川出入口設置 管制站,較易有效 管制土石進出數量 及品質。
4.明確公告禁止夜 間開採,可防止夜 間 盜 採 情 形 之 發 生。
5.採區範圍規劃完 整且採取高程符合 治理計畫,不影響 河防安全及河川景 觀,有利於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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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方式類別 執行模式及依據 監督機制 優缺點
聯合管理制
採取土石作業。
4.法規依據:土石採 取法第 8 條、河川 管理辦法第45 條。
5.土石處理:聯管公 司聯合開採土石及 管理,惟並不聯合 營業(加工、運輸、
販售等),由砂石業 者自行營運,但不 得有違反公平交易 法之行為。
測量人員每日測量 控制開採高程、範 圍。
4.由河川局河川駐 衛警每日不定時前 往採區巡防,如發 現有超挖或越界之 嫌,即通知測量人 員前往檢測。由河 川局檢測人員每星 期前往檢測乙次,
如發現有超挖或越 界開採行為,即依 契 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由河川局派員 至各採區監工,並 收取每日出料單存 局備查。
5.採區界樁每二十 公尺應豎立乙支,
並標示現二地高程
整治。
6.由於整合河川沿 岸砂石業者有計畫 採取土石,可保障 合法業者權益,避 免惡性競爭,使砂 石業者獲得合理利 潤,進而有餘力從 事回饋地方及敦親 睦鄰工作。
缺點:
1.容易以合法掩護 非法,進行越界超 挖或超深。聯管公 司 自 律 能 力 仍 不 足,河川管理機關 需加派人力到場監 工,增加管理機關 人力負荷。
2.無法有效遏止官 商勾結、人謀不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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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方式類別 執行模式及依據 監督機制 優缺點
聯合管理制 、限採高程、可採
深度等供相關單位 隨時查核。
6.遇有突發檢舉電 話,即刻由河川局 檢 測 人 員 前 往 檢 測。
之情形。
3.因砂石許可使用 費和砂石之市價差 距大,易遭外界質 疑圖利特定砂石業 者,並且由於砂石 聯合採取,易造成 砂 石 價 格 壟 斷 情 形。
4.黑道勢力介入聯 管公司之現象時有 所聞,對政府公權 力及政府形象產生 負面影響,惟因證 據取得不易,無法 完全遏止,需要在 制度上謀求改善,
使黑道勢力無法操 控。
發包制 1.申請:得標之砂石 業者向縣(市)政
1.原則與「許可制」
相同。
優點:
1.開採之斷面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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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方式類別 執行模式及依據 監督機制 優缺點 發包制 府水利主管機關,
及經濟部水利署各 河川局申請土石採 取 許 可 及 河 川 公
(私)地使用許可。
2.監督者:縣(市)
政 府 水 利 主 管 機 關、及經濟部水利 署各河川局(發包 者)。
3.執行採取模式:由 得標砂石業者依合 約圖說之規定採取 土石。
4.法規依據:河川管 理辦法、政府採購 法、國有財產法、
預算法、合約書。
5.土石處理:得標砂 石業者自行依合約 規定辦理。
2.依合約書之規定 辦 理 抽 查 驗 及 檢 測。
據河道疏濬計畫斷 面,開採河段整體 考量,易收河川整 治之功效。
2.採售一併招標,省 時、省事。
3.採、售間無層面問 題,執行速度快,
且較易掌控。
4.以公開招標方式 辦理,招標對象不 限為當地或鄰近地 區之業者,符合社 會公平正義原則。
5.疏浚河段採分期 分區進行,開採之 範圍固定且集中,
砂石開採數量較易 控制,監督管理容 易,可減少以合法 掩護非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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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方式類別 執行模式及依據 監督機制 優缺點
發包制 6.將大採區分成多
個小採石區分別發 包,避免砂石料源 集 中 於 少 數 人 手 中,無壟斷之虞。
缺點:
1. 得 標 廠 商 僅 一 家 , 無 法 分 散 料 源,成品價格易受 人為操作哄抬。
2.採、售同一廠商易 生越界盜採超挖。
3. 概 括 承 受 砂 石 量,驗收以採取斷 面為準,常有超挖 回填或二次淤積無 償給予之不合理狀 況發生。
4.公開發包依據政 府採購法公平、公 開之原則,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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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方式類別 執行模式及依據 監督機制 優缺點
發包制 不須為當地業者,
如 果 外 地 業 者 得 標,容易受到當地 業者之抵制,且工 期通常比其他採取 方式期限短,得標 者須在合約期限內 完 成 砂 石 疏 濬 作 業,受業者碎解洗 選場產能或市場砂 石需求之限制,業 者可能無法在短期 間內消化大量之砂 石料源,故需將多 餘之砂石運送到鄰 近 地 區 販 售 或 囤 積,可能對當地之 交通及環境有負面 影響。
公共造產制 1.申請:縣(市)政 府、鄉(鎮、市)
1.自主檢測:縣(市)
政府對計畫許可區
優點:
1.增加地方政府財
表 3.1 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方式歸納分析表(續)
採取方式類別 執行模式及依據 監督機制 優缺點 公共造產制 公所。
2.監督者:縣(市)
政 府 水 利 主 管 機 關、經濟部水利署 河川局。
3.執行採取模式:由 地方政府依「河川 管理辦法」第45 條 規定向經濟部申請 許可後,地方政府 再依公共造產方式 執行。
4.法規依據:國有財 產法、預算法、公 共造產獎助及管理 辦 法 、 土 石 採 取 法 、 河 川 管 理 辦 法、經濟部水利署 中央管河川局部河 段許可縣市政府辦 理疏濬兼供土石作
域,應於執行疏濬 兼供土石期間每日 派員監測疏濬範圍 及開挖深度,作成 紀錄,並於每月底 前辦理當月施工河 段之深度及範圍檢 測作成報告,其檢 測間距不得大於二 十五公尺,連同監 測紀錄及檢測報告
(含採取前、中、
後三階段照片)一 式二份,於次月五 日 前 送 河 川 局 查 核。
2.抽查檢測:河川局 對縣(市)政府所 送之檢測資料,應 即辦理抽查檢測並 作成紀錄,每公頃
源收入。
2.地方政府擁有警 察、環保、交通資 源,易於整合協助 管理。
3.地方政府已有完 善之公共造產組織 及管控經驗,易於 掌控實際土石採取 狀況。
4.開採後之砂石以 公開販售,價格考 慮市場需要及購買 人之承購能力,較 為合理,且對承購 人 之 資 格 有 所 限 定,防止有心人士 炒作。
5.砂石開採區段及 開採斷面係依據河 川治理原則所規劃
表 3.1 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方式歸納分析表(續)
採取方式類別 執行模式及依據 監督機制 優缺點 公共造產制 業要點。
5.土石處理:縣(市)
政府、鄉(鎮、市)
公所。
之每次抽檢點數不 得少於五點,且每 次複測點不得少於 十點,複測點應平 均分布於該次檢測 範圍內,並避免均 與自主檢測點位置 同一處。複測點位 置以該次疏濬範圍 內為原則。但必要 時可就已申報計畫 範圍內,縣(市)
政府所送檢測資料 外部分進行檢測。
3.完竣檢測查驗:縣
(市)政府應於本 計畫許可量疏濬完 畢後,許可區域全 面辦理完工檢測查 驗作成報告,且無 論是否疏濬完畢,
之成果辦理,河川 管理機關可以配合 河川治理,依優先 順序做有計畫地開 採,有利於河道之 整治。
6.執行上承購人購 買後,以提貨單去 提領,提領時再進 行挖掘砂石,隨採 隨運,不需堆置場 所,不僅減少砂石 堆置運輸之成本,
對周遭環境之影響 也減少。
缺點:
1.本案縣政府需增 加管理及督導相關 人員之進用,皆不 符合目前政府機關 人員精簡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