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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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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分析

3.1 現行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探討

3.1.2 聯合管理制

進度較不會受到市場砂石短缺之影響。

(2) 特定對象,採石管理監督容易。

(四)缺點

(1)申請對象僅限於政府機關、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及重大 公共工程,無法廣泛應用。

(2)減少對一般砂石市場之需求,有圖利特定對象之嫌,

易遭一般砂石業者抗爭。

(一)法規依據

聯合管理制之具體作法,係由河川管理機關,依台灣省河川管理 規則第45 條規定(現河川管理辦法第 45 條),為疏濬或整理河道之需 要辦理土石採取,研提砂石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報奉水利主管機 關核定後,由河川局及相關單位組成指導小組,輔導轄區縣(市)砂 石公會整合業者,成立聯合開發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再由管委會訂 定砂石業者參加聯合開發管理公司之資格,報所轄水利署河川局(縣 市管河川則報縣市政府)核備,再將符合資格之砂石業者,以公平公 開方式整合成立各區段之聯管公司,組成之聯管公司與水利署簽訂委 託執行及合作管理契約書,由聯管公司擬訂各區段實施計畫報河川局 核轉水利署核定後,於區段內逐區申請土石採取,並依規定繳交保證 金及使用費後,執行疏濬採取土石作業,並配合河川管理機關協助聯 合執行該委託河段河川管理工作。

(二)執行方式

聯合管理制之實施流程詳如圖3-2,說明如下:

(1)籌組成立指導小組

由河川局召集成立指導小組,依計畫辦理相關事宜,小組成員 包括水利署、礦務局、縣政府、縣警察局及河川局。

(2)成立聯合開發管理委員會

由縣砂石公會籌組成立並函送相關單位核備。

(3)成立聯管公司

由管委會輔導砂石業者成立聯管公司。

(4)簽訂委託契約書

由水利署分別與各聯管公司簽訂委託契約書,由河川局執行。

圖 3.2 聯合管理制實施流程圖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民國91年12月 (三)優點

(1) 採取界線明確,盜濫採法令規定清楚,有利於河川區域內其 他違法行為之管理,不易產生盜濫採及其他違法行為。

(2) 採區範圍規劃完整且採取高程符合治理計畫,不影響河防安 全及河川景觀,有利於河道整治。

(3) 河川管理機關基於主管機關立埸,對聯管計畫業者監督與管 理,不介入砂石開採、標售業務,避免遭致與民爭利之非議。

(4) 聯管計畫範圍涵蓋區段內各種採石條件不一之採石區,採石 條件不佳之區段,可經由整體採石規劃達到河道疏濬效果。

(5) 經由聯管計畫之推動,河川區域內違規種植農民得到合理補 償,聯管公司亦可獲得料源,利於河道整治。

(6) 聯管計畫除賦予聯管公司開採砂石之權利外,亦相對責付其 協助巡防管理河川之責任,各區段出入口均由聯管公司設置 管制站,嚴格管制垃圾及廢棄物進入河川任意傾倒,因此違 規情形大幅降低,有利於河川環境之維護。

(7) 由於聯管公司申請之土石採取區集中,其界樁、採取機具及 運輸車輛均有明顯標示公司之識別證,作業人員亦著公司制 服,辨識容易,易於相關單位之管理及查核。

(8) 由於整合河川沿岸砂石業者有計畫採取土石,可保障合法業 者權益,避免惡性競爭,使砂石業者獲得合理利潤,進而有 餘力從事回饋地方及敦親睦鄰工作,例如屏東縣之聯管公司 由盈餘中成立「朧偉祥慈善基金會」,積極從事社會公益事 業、認養三千多公尺堤防、投入鉅資進行綠美化工程,成為 附近民眾民眾閒暇散步的好地方。又如南投縣砂石公會及台 中縣砂石公會,於921地震後,出動多部重型機械支援搶修道 路,並捐獻數千萬元回饋地方,雙雙獲得內政部頒發好人好

事代表。

(四)缺點

(1) 因砂石許可使用費和砂石之市價差距大,易遭外界質疑圖利 特定砂石業者,並且由於砂石聯合採取,易造成砂石價格壟 斷情形。

(2) 易 遭 聯 管 計 畫 採 取 區 範 圍 內 原 有 使 用 人 或 現 耕 農 民 之 抗 爭,聯管區段內用地無法取得,造成計畫推動之困難,甚至 無法執行。

(3) 由於聯管計畫保障業者權益,易使業者及相關單位不圖開發 其他砂石來源,長期仰賴河川砂石,有違政府擴大開採陸地 砂石之政策。

(4) 容易以合法掩護非法,進行越界超挖或超深。聯管公司自律 能力仍不足,河川管理機關需加派人力到場監工,增加管理 機關人力負荷。

(5) 聯管公司內部之整合不易,往往聯管計畫核定後一年,還無 法提出採石實施計畫,進行開採工作,效率低落。

(6) 聯管公司申報之砂石採取量,比河川局原規劃之採石量少很 多(約只有三分之一),不無以多報少之嫌。

(7) 黑道勢力介入聯管公司之現象時有所聞,對政府公權力及政 府形象產生負面影響,惟因證據取得不易,無法完全遏止,

需要在制度上謀求改善,使黑道勢力無法操控。

台灣河川土石採取相繼採行聯合管理的方式,依據「砂石採取整 體管理改善計畫」(聯管計畫)所劃定的疏濬採石區,由區內的砂石業

者整合成立聯合開發管理公司(聯管公司),承攬疏濬並採取土石料 原,政府也將河川管理的工作委由聯管公司辦理。「聯管計畫」主要內 容包括如下:

1. 依河川治理原則規劃砂石採取區,並劃定管理區段。

2. 輔導沿岸砂石業者成立聯合開發管理公司。

3. 不必要之河川出入口予以封閉,防止垃圾進入或盜採砂石。

4. 河川出入口設置管制站,僱用保全人員執行河川進出口管制。

5. 公告夜間時段禁採砂石。

「聯合管理制」雖為「許可制」的種種缺失而設計,但在實施的 過程中發現,並不能有效解決超挖、盜(濫)採的違法情形,因此「許 可制」的一家業者採取土石會發生盜採的情況下,就不能假定多家業 者聯合採取,便能促使砂石業者間相互監督並發揮自律的精神,而不 思盜採牟取私利的策略。如大安溪舊山線鐵路橋至白布帆橋間之疏濬 暨土石採取是採用聯合管理制,卻仍發生嚴重的超挖及盜(濫)採的 情況。

「聯合管理制」實施後,確實改善了「許可制」個案申請之部分 缺點,但在行政程序法與政府採購法發佈實施後,因部分作法恐與上 開法令有所抵觸之情況下,於聯管公司開採權陸續到期後完成階段性 任務而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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