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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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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分析

3.4 縣市主管機關對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考量因素

3.4.2 經營管理模式

一、縣府以公共造產方式辦理河川疏濬工作,擬訂「宜蘭縣政府公共 造產興辦土石採取事業計畫」,並經縣議會第 14屆第3 次臨時會 審議通過,前經省府88年 1月 19日以88府民三字第 145264號 函同意列入公共造產經營項目。另為配合縣管河川疏濬修正事業

計畫,並經縣議會第 14屆第19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政部復於90 年4 月13日以台 90內中民字第9003429號函同意。

二、訂定公共造產基金僱用人員僱用辦法

縣府訂定「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僱用人員僱用辦法」,置總經 理(比照10職等任用)、副總經理(比照9 職等任用)、經理(比照8 職等任用)、專員(比照8職等任用)主任(比照 6職等任用)、管理 員(比照5 職等任用)、測量員(比照 5職等任用)、業務員(比照3 職等任用)等職務,各職所司。僱用辦法明定依業務須要1 年1 聘簽 訂契約,其契約內容為,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僱用 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事由、

僱用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7 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50由僱用 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 50由本基金提撥作為 公提儲金、其他必要事項。

三、材質檢驗

縣府為了解南澳南北溪、蘇澳新城溪等河川砂石之品質,特委託 海洋大學進行材質檢測結果符合CNS之標準,可供一般建築使用。

四、申購依據

縣府訂定「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土石採取申購注意事項」,以宜蘭 縣合法登記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砂石買賣業、砂石成品生產之廠 商;縣外合法登記廠商,因承攬或供給本縣轄內工程,須用土石料源 者;宜蘭縣民因建築或其他原因需用土石料源者。申購土石應經縣府 審可後,申購人即向縣府之台銀代理縣庫處,以現金、即期台銀支票 或其他金融機構保付支票繳費,持台銀繳款後之送款憑單,再向縣府

依申購數量領取提貨單。申購人加工生產之砂石成品,應優先供給本 縣公共工程之需要,並需平價供應縣內建築業者,不得任意漲價;如 有意圖壟斷市場或任意漲價;或將土石料源運出縣外情形,本府得拒 絕後續之供貨。

五、售價

以參酌各縣市砂石成品平均價格、考量砂石廠商砂石料源運費及 加工成本,訂定砂石價格,以平穩砂石市場價格,本縣各河段砂石料 源售價南澳南北溪、東澳北溪砂石料源售價每立方公尺70元;蘇澳新 城溪砂石料源售價每立方公尺100元。

六、管制措施

縣府訂定「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土石採取現場工作人員作業須 知」,供工作人員管制車輛進出之依據。管制站由工作人員依排定輪值 表執勤,值夜班人員應於早上六時將柵門打開,下午七時於其他人員 離場後將柵門上鎖。值夜班人員遇有突發事故應速聯絡當地警察分駐 所協助處理,並回報經理。進場提貨之車輛應為經監理單位檢測合格 之車輛,由管制站人員收取提貨單之查驗聯。警察分局派員警進駐管 制站,以檢測及取締違規砂石車輛。並於管制站出入口及收取提貨單 處,設監視系統並全程錄影存查。

七、環境保護措施

縣府訂定「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土石採取對環境及保育注意事 項」,於工地出入口處設有洗車設施,以供易造成逸散性粉塵車輛或機 具之洗滌。於開採作業區及運輸便道及裸露之路面隨時灑水以避免車 行揚塵;並限制車速每小時應低於二十公里。施工及營運期間產生之

廢棄物清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處理。河川疏濬採取砂石,依農 業局指導擇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為之,且不騷擾野生動物等 行為。

八、提撥回饋金

縣府訂定「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回饋金設置及運用辦法」,每 年俟本基金年度決算盈餘解繳縣庫後,專案簽請縣長核定額度。縣府 撥付回饋金之作業流程,俟年度決算後所得賸餘,除留供本基金需用 外,餘解繳縣庫,並以年度公務預算編列回饋金預算,再俟完成法定 程序後,撥付事業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 按回饋金比例百分之80納入資本門預算、百分之20納入經常門預算。

回饋金應編列資本門之經費,用於美化地方環境工程、興辦地方各項 公共工程或公共設施之維護事項。公所應擬定回饋金使用計畫書,並 載明使用之事項、用途、單價、數量、總額及執行方式,報請縣府憑 以撥款並就回饋金之運用,訂定回饋金收支及運用規定,並送縣府備 查。縣府經營公共造產事業,如遇地區居民反對或抗拒情事,致使該 事業項目無法正常營運時,縣府得暫緩回饋金之撥付。

九、財務收支保管

縣府訂定「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訂本基 金之主要來源,為縣庫撥充、內政部貸款、本基金孳息收入、其他收 入。本基金之運用範圍,為公共造產事業開辦之籌備工作、規劃必需 之費用。公共造產事業辦理費用。本基金管理之必要費用。縣府依公 共造產事業之性質,得設公共造產事業小組,並置經理人員,專責該 公共造產事業之推展,其人員僱用辦法由本府另訂之,並依相關人事

法令辦理。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 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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