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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河川土石採取問題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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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5 現行河川土石採取問題之探討

河川內之砂石,其採取所需付出之河川公地使用費並不昂貴,但 其經濟價值甚高,即自河川內採取砂石不但方便,且成本頗低,因此 難免特權與黑道之窺視,造成非法盜採事件時有所聞。本省主要採取 砂石河川有蘭陽溪、和平溪、大漢溪、頭前溪、中港溪、後龍溪、三 疊溪、石 溪、虎尾溪等全河段,及羅東溪、烏溪、八掌溪、曾文溪、

鹽水溪、二仁溪、高屏溪、濁水溪等部份河段,根據水利署歷年河川 砂石資源調查資料顯示,河川砂石因長期大量開採,已日漸枯竭,由 於供給面減少,而需求又不斷增加,此為造成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盜、

濫採情況嚴重之主因,而其問題之型態,計有越界採取土石、超挖採 取土石、官商勾結期約索賄、黑道暴力介入、影響公共安全、影響民 眾生活品質等六項,茲分別論述於下:

2.5.1 越界採取土石

河川土石採取在主管機關核准時,均劃設一定範圍。所謂「越界 採取」,係指採取土石者越超核准範圍,以合法掩護非法,採取合法範 圍外河川土石。越界採取土石,將使原本規劃的河道改變,造成水流 不穩定,遇豪大雨時,因激流沖刷堤防的可能性提高,使河川疏濬不 僅不能達到維護河防安全目標,反而更促成堤防崩塌的危機。如後龍 溪即發生業者利用疏濬暨土石採取工程之便,盜採計畫範圍外之河床 砂石24 萬立方公尺,獲不法利益達 2 億元以上;又如大安溪舊鐵路橋 至白布帆橋間之疏濬暨土石採取工程,於卓安公司採區越界最大寬度 為132 公尺,越界盜採面積 123,417 平方公尺;頂大安公司第 1 採區 最大越界寬度228 公尺,盜採面積 484,816 平方公尺;頂大安公司第 2 採區越界最大寬228 公尺,盜採面積 441,522 平方公尺;亞洲公司採 區最大越界寬度140 公尺盜採面積 99,896 公方公尺[18]。

2.5.2 超挖採取土石

依河川管理辦法第41 條、45 條規定,河川疏濬或整理河道之需 要,辦理土石採取時,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 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為其前提,即所謂之河川治理計畫高程,

在執行疏濬暨土石採取時,僅允許在治理計畫高程之上採取土石。所 謂「超挖採取」,係指採取土石者越超核准之河川治理計畫高程,以合 法掩護非法,採取合法治理計畫高程下河川土石。超挖行為將變更原 河床計畫高程,使河床高低落差遽變,水流混亂對河床穩定造成衝擊,

下游砂石填補量不足,及影響地下水位高度。如同樣於大安溪舊山線

鐵路橋至白布帆橋間之疏濬暨土石採取工程超挖11.92 公尺;頂大安 公司第1 採區超挖 6.31 公尺;頂大安公司第 2 採區超挖 6 公尺;卓安 公司採區超挖7.6 公尺[18]。

2.5.3 官商勾結,期約索賄

由於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工程之執行並非由管理單位自行僱工辦 理,而是以許可、聯管、發包、公共造產等方式委託民間業者進行,

在管理單位的監督下進行疏濬暨土石採取作業,因此發生少數水利主 管單位的官員,在許可或監督疏濬暨土石採取的過程中,利用職權向業 者施壓、索賄等不法情事。如後龍溪疏濬暨土石採取工程,即發生業 者已經超挖,才要求主辦單位辦理變更設計[19],又如大安溪疏濬暨 土石採取工程盜採案,主管單位人員頻繁出入疏濬工程現場,任業者 越界及向下超挖視而不見,有利用職權包庇、圖利之嫌[20]。

綜合上述案例,官商勾結必須在業者有違反土石採取許可或疏濬 計畫下發生,故在疏濬暨土石採取過程中,監督機制是否健全,應為 被探討的重要環節。

2.5.4 黑道暴力介入

河川砂石業者一旦取得土石採取許可,為獲取本身之最大利益,

經常以合法掩護非法,任意盜、濫採河川土石,且為維護已取得之巨 大河川土石利潤,經常罔顧法律、勾結黑道,以暴力強行介入河川土 石採取。如苗栗縣三義鄉鯉魚潭附近的大安溪河床,由於盜採行為遭

查扣之大量砂石,堆置於河床,經水利主管機關公開標售,合法業者 以7,760 萬元得標,並於 91 年 8 月 22 日開工清運,至同月 28 日,原 盜採業者猖狂的糾合民眾100 多人,至現場阻止合法業者之清運砂石 作業,經警方強力勸阻民眾始紛紛離去[21]。

此一案例顯示,在砂石豐厚的利潤誘惑下,黑道份子勾結不法業 者已至肆無忌憚之地步,不但非法盜採於先,行賄官員於後,其違法 行徑被發覺後,更罔顧法律以暴力要脅合法業者,更顯露出黑道暴力 介入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之情事。

2.5.5 影響公共安全

由於濫採砂石,致河床變窄、加深,以水流速度增快,向下劇烈 切割河床,衝擊堤基或橋墩,致使堤防、橋樑基礎掏空。以連接高雄 屏東之高屏大橋為例,即因民國69 年代起高屏溪上、下游均遭盜採,

導致於民國89 年 8 月 27 日在艷陽高照,無風無雨的天候下,橋樑斷 裂為二截,行至中央之車輛連人帶車掉落橋下的公共安全事件[22]。

2.5.6 影響民眾生活品質

由於國內事業廢棄物無處可去,砂石業者一邊盜採砂石,一邊偷 偷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其依序為:濫採砂石所留下的坑洞填入事業 廢棄物、垃圾、建築廢棄物之後,覆土其上。河川因而遭污染,河川 生態、地下水水質均無可避免。由於砂石業者對環境污染之行為,及 砂石車之高肇事率,均直接、間接影響環境生態及民眾生活品質。

2.5.7 小結

綜上而論,以現行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方式-許可制、聯合管理 制、發包制、公共造產制-比較之,其發生上述種種問題之容易程度 依序為-許可制、發包制、聯合管理制、公共造產制,其差異因素如 下:

(一)監督管理機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計畫土石採取量與販售量,能否有效達成總量管制。

(三)「採售分離」、「即採即售」策略能否確實實施。

如產生上述各種問題,非但不能達到河川治理計畫之目標,更因河川 砂石盜濫採而產生下列四項之主要危害:

(一)河防安全:不當之盜濫採砂石,致使部分河段河床遽降、改變 河相,洪水直沖堤防或因主流槽過於接近堤防,易導致河堤基 礎淘空或破壞,危及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跨河構造物:跨河橋樑及埋設河床底部之油氣管線等設施,因 河床急遽下降量超出原設計安全範圍,致使基礎裸露或斷裂,

對交通、經濟等公共安全造成影響。

(三)取水設施:河川沿岸取水設施因河床降低,水位亦隨之下降,

致使灌溉、工業用水及自來水等取水設施無法取水引用,影響 供水,且因而需增建或改建攔水壩、導水路及抽水站等設施,

增加興建及維護管理經費。

(四)地下水補注:河川逕流為地下水之主要補注來源,若河床下降、

河川水位降低無法充分補注地下水,將致地下水超抽而地層下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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