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河川土石採取與砂石供需政策
2.3.1 砂石開發供應方案
政府執行成效。
二、兼顧自然環境、水土資源保育及土地二次利用,以促進砂石之 有效開發利用。
貳、重點措施
一、河川砂石應在兼顧河防安全原則下,配合河川整治採取砂石,
依整體管理改善計畫以聯管方式進行規劃開採。
二、陸上砂石為未來中長期供應之主要來源,其規劃開發應兼顧環 境保育及土地二次利用。
三、配合陸上砂石砂少石多之特性,推動海域砂石資源之調查與開 發。
四、推動東砂西運與進口砂石,調節供需。
五、公共工程主辦單位自行規劃開發砂石料源,以充裕料源供應並 導引陸上砂石開發。
六、砂石替代物及其他砂石回收利用方法之研究。
參、執行事項:
一、河川砂石開發:
在兼顧河防安全原則下,配合河川整治採取砂石,依整體管理 改善計畫以聯管方式進行高屏溪、濁水溪、烏溪、大甲溪、大安溪 及花蓮溪等六條主要採石河川之砂石開採,並由水利主管機關加速 規劃其他中央管河川砂石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及縣管河川整治,
同時加強取締盜濫採,以維護河川橋樑安全。
二、陸上砂石開發:
(一)陸上砂石與碎石母岩資源區之調查與評估。
(二)陸上砂石之開發,應兼顧土地二次利用之目的。惟該開發工
作亦須環保單位之配合,營建、地政主管機關之配合土地使 用分區、用地編定變更,交通單位運輸規劃之配合,各地方 計畫之配合支持及農政單位配合保安林地之使用等。
(三)土石資源區之規劃與開發:針對已規劃完成之土石專用區及 已完成評估之砂石資源區,研訂時程加速推動開發。
(四)農地砂石開發:積極推動農地可利用砂石資源之合理開發,
並配合砂石開發後之土地復整,兼顧土壤改良,以達到資源 開發利用最高利益。
(五)陸上砂石開採對地方回饋問題之研究。
三、海域砂石之調查與開發:
(一)台灣地區四週海域砂石資源賦存資料之建立。
(二)海域砂石資源區之調查與評估。
(三)推動海域砂石開發技術。
1. 海域砂石試採。
2. 海域砂石除鹽及利用技術研究。
(四)研訂海域砂石開發管理技術規範。
四、推動東砂西運與進口砂石,調節供需:
為供應西部地區砂石之大量需求,加速推動東砂西運與進口砂 石:
(一)推動淡水國內商港砂石碼頭之營運。
(二)開放港口碼頭,供砂石裝卸。
(三)適時調整港埠優惠費率。
五、公共工程主辨單位自行規劃開發砂石料源,以充裕料源供應並 導引陸上砂石開發:
(一)陸上砂石資源賦存資料提供公共工程主辦單位參考。
(二)公路、鐵路、橋樑、捷運、港灣、水壩(庫)、填海造陸等 公共工程主辦單位,應將所需砂石料源規劃納入計畫辦理。
(三)砂石用量較大之公共工程主辦單位,設置砂石料源供應區。
六、砂石替代物及其他砂石回收利用方法之研究:
鼓勵現有研究單位繼續推動砂石替代物之利用、營建工程剩餘 土方、廢棄建材之回收利用、減少建築物砂石使用量及機械製砂之 研究。
肆、機關權責分工:
一、經濟部礦業司負責有關砂石開發制度、政策、方案之訂定;經 濟部礦務局負責砂石開發執行面之推動、協調及督導。
二、目的事業工程主管機關負責所屬工程主辦單位需求、開發申請 規劃等事項。
伍、執行經費:
主協辦單位配合執行事項所需經費,於各年度預算內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