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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經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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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分析

3.2 現行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綜合評估

3.2.3 防洪經濟面

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有兩項主要功能,其一是以疏濬淤積河道 以利排洪,其二是供應建設所需之砂石料源。因採石區與採石河道 斷面之規劃,主要以採石河川基本治理計畫之計畫河道斷面為準,

如果各種採取方式能夠按計畫執行,基本上均能達到清淤排洪與供 應料源之功能。以下僅就各種採取方式在執行上可能會產生差異之 處提出論述。

以個案申請之許可制辦理,交通便利、離市場需求近之地段很

多人申請,未能配合河川整體之治理,河川管理機關只能透過禁採 河段與開放河段之方式來驅使土石採取業者,前往需要疏濬之河段 採取砂石,但如果疏濬河段在偏遠地帶,運輸成本過高,仍乏人問 津。個案申請採取區分佈零星,且各採取場開始開採與結束之期間 各不相同,因此,不能完全配合河道治理計畫。

發包制是以河道疏濬為主要目的、砂石生產為次要目的,因發 包制分成河道疏濬工程標與砂石標售標兩標一併辦理,在偏遠地方 之河段,砂石標售乏人問津,但仍可透過疏濬工程標之工程費之搭 配將河道疏濬工程發包出去,例如濁水溪上游之河道疏濬發包工 程,在民和、地利等上游段,已完全失去市場誘因,砂石只開出象 徵性一塊錢招標價格。因為不管是許可制、聯合管理制或是公共造 產制,主要以獲利為前提,因此在偏遠地帶之河道疏濬工程,只能 以發包制方式辦理。

發包制契約訂定之工期通常比其他採取方式之許可採取期限短 許多,得標者須在合約期限內完成砂石疏濬作業,受業者碎解洗選 場生產能量或市場砂石需求之限制,業者可能無法在短期間內消化 大量之砂石料源,因此需要將多餘之砂石運送到鄰近地區販售或囤 積。而且發包制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之原則,通常不限定投 標者須為當地業者,如果外地業者得標且受到當地業者抵制時,也 必須將砂石運送到鄰近地區處理、販售或囤積,因此和其他砂石採 取方式相比,發包制有可能對交通之負荷及對當地環境之負面影響 較大。

公共造產制則介於許可制與發包制之間,因為公共造產雖也是

配合河道疏濬工程,但也是有營利之目標,因此對無法獲利但必須 疏濬之河段,縣市政府並無意願推行以公共造產制採取砂石。

聯合管理制之採取規模較大,因此採取量較大,而且業者必須 依照河川局規劃之計畫斷面開採,因此,較能配合河川局之河道治 理計畫,政府收取使用費之收入亦較多。其缺點為和個案申請一樣,

聯管計畫容易滋生以合法掩護非法,進行越界及超深之盜採行為,

政府亦收不到此部分之使用費,依據資料顯示,聯管計畫期間,河 川砂石盜採之比例,並沒有因實施聯管計畫而明顯降低。雖其對砂 石供應有正面之效果,但造成河床下降、橋基裸露等嚴重之後遺症,

對橋樑及河防安全造成極大之威脅。

單一個案申請之規模較小,政府依據河川公地使用費徵收標準 收取使用費,如業者以合法掩護非法盜採砂石,政府收不到此部分 之使用費。

公共造產制由縣市政府主導,其目的在創造利潤、挹注地方政 府財政。其販售砂石之價格受議會之監督,可以維持在合理之水準。

如果中央管河川部分河段委託縣市政府代管,縣市政府仍須繳交河 川公地使用費給管轄河川局,對河川局而言,委託縣市政府代管可 以減少河川管理之人力負擔,而且可收取一樣之使用費收入,甚至 更多之使用費收入(假設盜採受到嚴格控制),因此委託縣市政府 代管中央管河川部分河段,應比許可制或聯合管理制為佳。

在交通便利之河段,發包制由於競標之結果,最後得標之價格 一定會高出政府公告之河川公地使用費許多,因此政府可以獲得較 大之收益,但業者以較高之金額得標,會把成本轉嫁到砂石價格上,

最後由消費者吸收,如果市場砂石供應短缺時,甚至會造成有砂石 料源者可以哄抬價格,造成整體社會成本提高。在交通偏遠之河段,

發包制不一定能獲利,因疏濬工程標標價可能大過砂石標之標價,

但因屬公開發包之性質,將以最有利標得標,亦即由疏濬工程標標 價減去砂石標標價最小者得標,故公開發包對政府而言,其經濟收 益最高。

專案申請針對政府機關或地方水利自治團體或重大公共工程而 設,因在工程規劃時即一併規劃所需之砂石料源,故工程施工時,砂 石之供應穩定,不會因市場砂石料源不足而影響工程進度,另外,專 案申請所開發砂石之價格,僅包括許可規費、開發成本與管理費用,

一般說來,要比市價便宜許多,所以公共工程如能以專案申請方式自 覓砂石來源,不僅可以確保工程進度,也可以降低整體工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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